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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六条、股东按所占股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公司实现权债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即奖励有贡献的经营者,罚责玩忽者。

公司实行经营者,所有者分离,即持股者享受其所有的权益,并非是公司经营者。

经营者按本章程产生的总经理负责制和高级主管为经营管理层,进行企业经营全权管理。

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相结合。

即公司每年提30%利润奖励总经理,由总经理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管理者,同时对玩忽的管理者处罚,实行按劳计酬,不劳不得的原则,进行支配所有人,按年下达经营指标执行。

第十条、本章程为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总经理及经营层具有约束力。

股东受聘于公司岗位工作即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宗旨:

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率,为股东的投资增加效益。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业、民用建筑施工、维修、装饰工程,即建筑总承包二级。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出资和股东投资相结合的发起方式。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六章公司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经按2011年8月20日股东大会执行为:

截止2014年3月30日止干茂桂持股78.38%,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公司职工持股会代表为21.53%(持股会所有职工持股合计数)。

第七章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按2011年8月20日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本确定为每百分之一为2.5万元即2.5万元/1股,作为股东持股实际股价为2.5万元1股,此价作为出资额,因此公司结合2011年8月20日现金出资为250万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聘用制,所以人员通过聘用,订立合同上岗。

所以聘用职员必须维护公司利益,遵守纪律,爱岗,爱公司,否则为不符合聘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以股权为形式,总股份100股,持股百分之一为一股,持股人的股份可转让,但不能退股和抵押,所转让必须经持股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股东同意。

转让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后,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持股多的优先购买,持股多的不购买,按此原则顺序进行。

转让股份必须经注册部门确认,持股会职工持股转让按本条原则转让,所转让部分经公司财务办理过户手续,凭双方转让协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凭持股数参加年终股东大会表决年终决算,如公司盈利和亏损,按持股分摊。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发展情况,经执行董事和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按持股比例表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对象和持股比例。

第八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按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出席股东大会,按出资比例份额行使相应表决权(表决必须实名、实姓、或通讯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

6、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在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职工持股会持股人以代表作为股东代表,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职工持股会的持股人用书面形式分别表决,股利分别派送,由股东代表执行,股东代表按持股最多的持股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出资方式、按缴纳股金。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其他义务。

第十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持股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股为100股,按一股一票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分为开会表决和通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开一次,于年终或次年初举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股东临时股东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议方案。

5、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聘事项。

9、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和银行贷款和资产抵押。

12、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兼董事长,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选举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提名聘请。

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执行董事同意。

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决定聘用。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对股东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须有半数出资比例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须经半数出资比例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重大问题议而不决时,执行董事可作最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股东本人应当参加,股东因故不参加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出席,委托书要载明委托授权的范围。

公司持股会代表,在开会之前,出资人用书面形式委托代表表决,所表决的必须是实名,凡不用实名表决签字无效。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聘用,后经股东大会通过,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合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决议。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的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和超越范围。

第四十八条、副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法人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或召集。

2、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股利。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5%-10%提取。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又开立账号储存。

第五十四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五条、公司年盈利数额为股利,每年支付一次货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

第五十六条、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2、股份

第五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用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被宣告破产。

5、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2、5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由股东会确定人选。

公司依照前条第3、4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或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织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缴所欠税收。

6、处理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计算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收,清算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条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示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第六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

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务公司同类的营业。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工资,即按照公司效益,个人贡献决定收入,采取效益挂靠,责任包干等形式决定工资。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决定,其工资不超过公司高管的1.5倍,年完成已定利润超额部分提取10%效益工资。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责任人由执行董事决定。

其他人员按贡献及完成数据有总经理决定。

年初下达指标,年终兑现。

第六十八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和机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的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修改本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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