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001755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39.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docx

期末商法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

(2011年)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考点】公司的分立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

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考点】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

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B正确。

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C错误。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选。

  选项D错误。

《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

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考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

《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33.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

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选项B错误。

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

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能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选项C错误。

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

  选项D正确。

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债券所代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

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的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

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

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

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考点】代位求偿权

  【解析】选项A错误。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2010年)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

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

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C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选项A、D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择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时设立上述两种企业。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C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考点】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

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

《票据法》第46条第

(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

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