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青海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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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青海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1年度青海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2011年度以省为单位的非基本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组织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主体。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

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其他医疗机构直接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

(三)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

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采购周期:

不少于一年。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参加青海省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

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

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需求,由专家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品规进行筛选后,确定采购目录,在集中招标采购时发布。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数量。

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本单位年度需求量,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

为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我省的地域特点和人口数量,全省设1个采购供货区域。

(四)药品质量类型划分

采购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五类质量类型进行评标。

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类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一级质量类型划分。

第一质量类型:

专利药品(仅指化合物专利),原研制药品。

第二质量类型:

1999年以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

第三质量类型:

优质优价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新版GMP药品。

第四质量类型:

欧美认证药品或进口药品,工艺专利药品,工信部2009年医药统计年报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排序前5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五质量类型:

普通GMP药品。

三、投标企业及材料申报、审核、公示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投标,也可授权经营企业投标。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集体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可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时,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能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投标,一家生产企业只能接受同一品规的一家生产企业的委托。

经济技术标评审时,只评审授权的生产企业,但中标企业名称为被委托的经营企业。

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企业名称在二者间不予变更。

药品投标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对于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企业投标的还需取得生产企业的投标授权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及信息维护

1、新参加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

2011年已参加过青海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人用户名、密码不变。

2、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材料申报要求

1、投标人需递交的材料

(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原件(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交回);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其他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或境外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2)经营企业投标报名材料:

①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所需的各项材料;

②生产企业授权代理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3)配送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清晰复印并加盖单位清晰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③《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报名企业的资质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已经参加了我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招标并通过资质审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再进行资质审查。

(4)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生产企业资料:

①2010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②《投标品种汇总表》(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的药品编码)、《供货承诺函》。

③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5)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产品资料:

①内地药品:

Ⅰ.《药品注册批件》;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国驰名商标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

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证明;

Ⅴ.药品最新批次省检、市检或厂检全检报告书;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港澳台及国外药品

Ⅰ.《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国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

Ⅴ.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

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

逾期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不得撤销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与澄清

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投标材料。

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药品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示

对企业和产品材料的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备案。

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药品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或投诉,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申(投)诉人。

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确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信息确认后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所有产品的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四、投标和报价

(一)投标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限价

1.限价制定依据及原则。

参考2009年度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省份(陕西、四川、山西、甘肃、新疆)最新一轮中标价。

化学药品取以上参考价格的中间价,中成药取以上参考价格的平均价,原则上不超过我省2009年中标价。

对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束后,国家及省发改委指导价格发生调整的品种,原则上按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限价。

对2009年我省未招标,本轮首次在我省投标的新增通用名药品(含剂型、规格,下同)无参考中标价的,其限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要求,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下,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代表品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3、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

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以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对质疑依职责进行回复。

(三)报价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价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并递交纸质商务标。

2、投标人报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的,不允许弃标。

否则,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

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4、小容量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

某厂家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10ml×10支/盒,按“盒”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罗红霉素片剂,0.15g×24片/盒,按“盒”进行报价);

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价;

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

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转换系数报价。

5、同厂家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

如有倒挂,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及儿科等专科用药外,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6、药品的报价是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也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含配送费用。

7、报价时间:

以公告时间为准。

8、企业报价不能高于限价,否则该产品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五、评审和中标

(一)评审组织

1.根据非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1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评审专家组。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实行全封闭评标。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药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二)经济技术标评审

1.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三)。

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6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4分。

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

两项得分合计为经济技术标得分。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不同质量类型中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4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8个的,取前5个进入商务标评审;9-10个的,取前6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1-13个的,取前7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4-16个的,取前8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7-19个的,取前9个进入商务标评审;大于等于20个的,取前10个进入商务标评审。

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三)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前,投商务标。

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药品纸质商务标(报价表),并通过采购平台,对商务标进行网上报价和解密。

网上报价与纸质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

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

逾期未解密报价、未提交报价或报价为“0”的药品,视为放弃。

2.商务标评审计分办法

(1)满分100分

(2)计算公式:

该药品价格分=100xNmin/该药品报价(Nmin为同组中某药品的最低报价)。

(四)中标规则

1、按照不同的质量类型设立竞价组,同一竞价组,中标产品数不超过3个。

2、竞价品种拟中标规则。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竞价品种,综合得分最高者首先中标,即同竞价组,入围品种中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综合得分=经济技术分x65%+价格分x35%)。

其余中标品种的确定:

即同竞价组,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中标产品。

如果2家以上企业的报价相同,则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为拟中标品种;若报价和经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可并列为拟中标品种,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3、议价品种拟中标规则。

同竞价组品规投标企业等于或少于3家的需进行专家面对面价格谈判。

(1)谈判专家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专业分类随机从基本药物专家库中抽取,每组谈判专家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1名。

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

(2)投标人须提供谈判药品的实物和纸质报价单,并在谈判现场对最终报价进行签名确认,一旦确认将不得更改。

(3)谈判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价格并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中标,达不成一致的废标。

(五)价格整理

对于拟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和中位数等规则进行价格整理。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六)拟中标结果公示

拟中标结果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

(七)中标结果公布

投标人申投诉处理结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拟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后,公布中标结果。

六、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采购人必须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配送

1、中标人必须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不论采购人采购规模及配送距离大小,均须保证供货,并对所供应的药品质量负责。

2、中标人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经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在各州(地、市)委托不超过6家药品经营企业,在一个县域内,同一品规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3、产生中标结果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配送企业,并将配送企业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在采购周期内改变配送企业的,须及时配送企业变更情况及新配送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药款结算

由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在药品配送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配送药品款项。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的责任

1、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验收、储存、使用中标药品。

2、按照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时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药品采购订单,并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按照省卫生厅《青海省集中采购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结算暂行规定》,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药品款。

(二)中标人的责任

1、应按照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2、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3、及时完成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操作。

4、GMP证书、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到省药品采购中心。

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5、企业名称、药品价格等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7、对于已确认的中标品种,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一律不得废标。

(三)各方当事人违规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

本方案附件是方案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方案同等的效力。

方案未尽事宜,由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决定、处理。

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药品集中采购名词定义

2、药品剂型分类及竞价分组规则

3、经济技术标评审体系

附件1:

药品集中采购名词定义

1、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网址:

2、网上药品采购:

指采购人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或中标人委托的配送公司)进行配送的活动,方案中简称“网上采购”。

3、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委员会:

指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药学和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4、采购人:

指参加青海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5、投标人:

指参加青海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

6、中标人:

指在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通过竞价或议价最终形成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

7、药品采购目录:

指根据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经专家论证,由省药品集中招标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公布的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药品采购目录分为竞价、议价采购药品目录和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8、中标药品目录:

指通过竞价或议价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目录。

9、专利药品:

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包括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10、国家一类新药:

指保护期(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

11、国家级奖励药品:

指1999年以来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药品。

12、单独定价药品: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13、原研制药品:

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中标示为原研制的药品。

14、优质优价中成药: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15、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400强;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300强;生物生化制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200强: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的《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

16、中国驰名商标:

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司法认定。

17、限价:

指在充分进行医药市场调查并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生产企业,按照一定原则、程序确定的拟招药品价格,是投标人参与竞价或议价的“最高价”。

18、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19、竞价组:

指竞价时,按照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等划分的组别。

20、政府定价药品: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最高零售价的药品。

附件2:

竞价分组规则

一、按药品剂型分组(以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生产批件为准)

1.片剂

(1)素片(普通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双层片、浸膏片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2)肠溶片、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3)分散片

(4)控释片

(5)缓释片、肠溶缓释片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6)咀嚼片、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口腔贴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7)口服泡腾片

(8)阴道片、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泡腾胶囊、阴道软胶囊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2.胶囊剂

(1)硬胶囊

(2)肠溶胶囊、肠溶胶囊(微丸型)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3)缓释胶囊、肠溶缓释胶囊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4)控释胶囊、双释胶囊、双释肠溶胶囊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5)软胶囊、肠溶软胶囊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3.颗粒剂

(1)干糖浆剂、颗粒剂、泡腾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2)肠溶颗粒剂

(3)控释颗粒剂

(4)缓释颗粒剂

(5)干混悬剂

(6)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为不同竞价组。

4.混悬液

(1)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2)缓释混悬液

5.口服溶液剂

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为不同竞价组。

6.外用溶液剂

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归为同一竞价分组。

7.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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