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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实施及特点

建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研究--------------基于主要贸易伙伴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对策

第五部分研究华农产品贸易壁垒,分析主要贸易伙伴对华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实施及其特点

第一章前言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是指当某种产品急剧增加,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带来严重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对该产品实行高关税或进口配额等限制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工业和农业的目的。

而且实施保障措施时进口国政府无需证明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也就是说进口产品即使是在完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进口国也可以对其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在WTO国际通行规则下进行的合法的保护行为,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但是不同成员国的经济实力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就是一个国家的不同产业,也存在着强势产业与弱势产业的差距。

各个成员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都需要有这样的一个机制和规则,在本国弱势产业受到外国产品强有力的冲击时,能够使用这个武器有效的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大量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订,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深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外贸出口量的日益飙升,贸易争端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WTO成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接连不断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一系列贸易救济措施,使我国对外贸易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此,准确把握与合理分析当今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新动向,借鉴国际经验,找到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策略,对于规避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出口贸易构成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入WTO并没有根本缓解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抵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最主要、最有效和最隐蔽的抵制措施。

美国、欧盟和日本作为发达的贸易大国,长期的对外贸易实践使它们形成了成熟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经验。

我国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建构积极的突破策略。

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成为各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众矢之的。

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

因此,文章将基于相关数据对欧盟、美国、日本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

因此,就欧、美、日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绿色贫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产生的重大影响,已成为国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绿色壁垒的产生、多边贸易体制在遏止绿色壁垒方面的缺陷出发,着重研究了欧盟绿色贫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我国产品受欧盟绿色壁垒限制具有以下特点受限制的产品绝大多数为农产品农产品是我国输欧的大宗商品,也是欧盟农产品的主要竞争者。

因此,只有对中国的农产品实施全面的限制,才能保护欧盟内部的农业、渔业生产。

中国的农产品中无论动物性产品还是非动物性产品都有产品受限,尤其是动物性产品受到的限制更广。

受限的原因是有害物、微生物超标等原因。

所受限制的金额大我国受欧盟绿色壁垒影响的产品基本上是大宗产品,或者是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是欧盟同类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

如蜂蜜、花生等等,都是我国在欧盟的大宗产品,也是在欧盟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如蜂蜜,年,我国出口吨蜂蜜,输往欧盟地区,居世界首位。

受限制的跨度时间长、频率高。

从年到年,几乎是每年都有产品受到限制,尤其是世纪年代后期,我国产品受限的频率明显增加,几乎是每年都有产品受到欧盟绿色壁垒的限制,在年一年当中就有两种农产品受到欧盟地区绿色壁垒的限制。

第一节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基本情况

1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基本情况

贸易救济通常是指在多边贸易规则的框架下,一国政府对因进口而遭受相当程度损害的国内产业采取的矫正或补救措施的总称,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近20年来,特别是加入WTO的10年,我国的贸易和经济取得了十分迅猛的发展。

2009年我国的出口贸易超过德国而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GDP经济总量又超过日本而居世界第二位。

在这种快速增长的现实面前,我国出口所遭受的来自全球的贸易救济措施也在迅速增长,无论是在全球反倾销和反补贴中,还是在保障措施方面,我国都已成为主要的目标国。

1.1我国在全球反倾销总量上高居榜首

在全球反倾销调查方面,我国不仅在总量上高居榜首,占全球反倾销调查的20.9%(见表1),高出第2位(韩国)的2倍多,而且在1995—2009年间每年都占据第1位。

“入世”后,其更是呈快速上升的态势,这与紧居其后4个国家或地区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对照(见图1)。

此外,在主要贸易成员国的反倾销中,对华反倾销所占的比重也都占据首要位置(除在墨西哥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中国居美国之后外),其平均反倾销调查的比重达到24.8%,一些国家的比重甚至高达近1/2,如哥伦比亚等(见表2)。

1.2我国成为全球反补贴的头号目标国

在全球反补贴方面,随着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再享有不适用反补贴规则的“优惠”,我国开始取代印度成为全球反补贴的头号目标国,而且近年来针对我国的案件数上升尤为迅速。

同时,对我国进行反补贴的国家十分集中,在总共43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由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发起的调查就分别为28起、9起和3起,合计占到93%以上。

1.3我国成为受保障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

在保障措施方面,我国近年来同样成为受保障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特别是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相关规则所确立的只针对中国产品的选择性或歧视性“特别保障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出口产品更易遭受其他WTO成员的特保措施的限制影响。

国家和地区

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加拿大墨西哥哥伦比亚对华反倾销调查1371019682574133252824占各自的比重/%22.322.923.229.622.922.339.316.428.648

表11995—2010年受“两反”调查影响最大的前6个出口国家和地区

排名

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

国家和地区数量占比/%国家/地区数量占比/%

1中国78420.9印度4819.2

2韩国2687.1中国4316.0

3美国2105.6韩国176.8

4中国台北2015.4意大利135.2

5印尼1574.2印尼124.8

6日本1574.2美国124.8

图11995—2009年全球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5个国家

表2对华反倾销最频繁的前10个国家和地区

事实上,自中国“入世”以来,美国、欧盟和印度甚至中国台湾地区等都先后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或实施过多起特保措施,其中最严重的当属中美轮胎贸易特保案。

此外,WTO成员按正常保障措施协议启动的贸易保障救济措施也常常对中国产品造成影响,如土耳其2006年对鞋类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和2011年1月对服装及其配饰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以及墨西哥2010年7月2日对螺旋焊接钢管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等,均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相关产品的出口。

美国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1989年,中美农产品贸易总额仅为20.6亿美元,到2009年,两国农产品贸易额已达到180.3亿美元,年均增速11.5%。

然而,在两国农产品贸易高速增长的背后,美国不断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以及反补贴等措施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尽管反倾销并非美国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口的最主要措施,但从1994年美国对我国农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我国共遭遇了18起反倾销调查,是被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频率最高、受害最严重的国家。

根据Bown反倾销数据库的统计数据,美国针对中国农产品的18起反倾销案件共涉及五大类13种产品(按六位H.S.编码分类,见表1)。

这五大类分别是大蒜、蜂蜜、虾产品、蘑菇罐头和浓缩苹果汁。

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除1994年蜂蜜案件的终裁以签署暂停协议(suspensionagreement)的方式结案未被征收反倾销税外,其余案件的结案方式均为肯定性终裁,并被裁定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最低税率也高达54.55%。

在美国裁定对我国涉案农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之后,国内涉案企业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加大对第三国①市场的出口力度,或开拓新兴市场。

为更直观观测反倾销终裁后中国涉案产品对第三国市场出口变动情况,本文将各类商品子品种的同期②(立案年前三年和后三年)出口额进行加总,并以案发前第三年(t-3)两国出口额为基期,计算至案发后第三年每种产品各年的出口增长率(见表2)。

观察表2可以发现,在反倾销立案当年或立案后期,我国五大类涉案产品对第三方市场的出口都出现了明显增长,且增速高于历史水平。

其中,浓缩苹果汁的出口增长最为迅速。

在立案当年,浓缩苹果汁的出口额为基年的1.16倍,美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第一年,该数值已经增至1.45,增长率高达24.78%。

到立案后第三年,我国浓缩苹果汁对其他国家的出口额为基年的1.95倍。

这说明我国农产品在反倾销立案后,涉案商品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出现了明显增长。

然而,由于该第三国市场同时又是美国同类商品出口市场,那么我国商品在第三国市场出口增速是否会挤占美国同类商品在该市场的市场份额呢?

本文采用相同的方法计算了观察期内美国同类产品对相同第三国市场的出口额趋势,

第二章对华农产品主要贸易壁垒

一、对华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出口贸易构成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入WTO并没有根本缓解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抵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最主要、最有效和最隐蔽的抵制措施。

美国、欧盟和日本作为发达的贸易大国,长期的对外贸易实践使它们形成了成熟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经验。

我国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建构积极的突破策略。

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成为各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众矢之的。

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

因此,文章将基于相关数据对欧盟、美国、日本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

因此,就欧、美、日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简称TBT),是指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等为由,强制或非强制性地采取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手段,并且对国际贸易造成非必要的或非正当的障碍。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技术性

贸易壁垒的一种,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出如下不同的形式。

1.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农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强;

(2)法律法规与标准衔接较好;(3)先进实用;(4)制定过程透明度高,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比较多;(5)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

技术法规和标准本身的产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十分有利,但是过分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制造障碍,容易形成壁垒。

2.繁多的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通关程序。

根据WTO的《SPS协议》,各成员国可以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免受病虫害或带病虫害有机体侵入而采取一些检验、检疫措施。

一些国家就以此为借口,制定名目繁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给国外农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3.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

发达国家规定了大量的合格认证制度,这些认证制度在细节上存在大量的不合理因素,并且认证价格不菲,从而给外国农产品的进入设置障碍。

如美国早在1997年12月就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ntrolPoint)即(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

欧盟也认可采用HACCP体系。

日本政府则实施农产品身份证、质量认证制度,要求凡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都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并加贴认证标志。

4.严苛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1992年12月12日实施的“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包装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蔬除外),要求表明食品所含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否则禁止销售。

日本实行的食品标签制度,要求注明品名、原材料名称、内容量、制造年月日、制造厂家或经营商名称、适食期限、保存方法、烹调方法、使用方法、保存温度、原产国(进口品)等。

欧盟理事会修订了关于食品标签、说明及宣传的第200/13/EC号指令。

新条例旨在确保消费者更容易得知食品,要求必须在标签上标出的致敏成份。

二、绿色贫易壁垒

“绿色贫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产生的重大影响,已成为国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绿色壁垒的产生、多边贸易体制在遏止绿色壁垒方面的缺陷出发,着重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绿色贫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1.我国产品受欧盟绿色壁垒限制具有以下特点

受限制的产品绝大多数为农产品农产品是我国输欧的大宗商品,也是欧盟农产品的主要竞争者。

因此,只有对中国的农产品实施全面的限制,才能保护欧盟内部的农业、渔业生产。

中国的农产品中无论动物性产品还是非动物性产品都有产品受限,尤其是动物性产品受到的限制更广。

受限的原因是有害物、微生物超标等原因。

所受限制的金额大我国受欧盟绿色壁垒影响的产品基本上是大宗产品,或者是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是欧盟同类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

如蜂蜜、花生等等,都是我国在欧盟的大宗产品,也是在欧盟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如蜂蜜,年,我国出口吨蜂蜜,输往欧盟地区,居世界首位。

受限制的跨度时间长、频率高。

从年到年,几乎是每年都有产品受到限制,尤其是世纪年代后期,我国产品受限的频率明显增加,几乎是每年都有产品受到欧盟绿色壁垒的限制,在年一年当中就有两种农产品受到欧盟地区绿色壁垒的限制。

世界各国也竞相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居民的健康安全。

为了迎合这种潮流,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倡导以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革命”。

向人们提供安全、优质、营养、无污染的绿色食品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

绿色壁垒的出现恰恰就是这种趋势的体现,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把不合格的产品拒之门外。

发达国家是“绿色革命”的领头羊,因此,也是实施绿色壁垒的始作俑者。

欧盟保护地区市场的需要世纪年代,美国经济迅速发展,欧盟经济一直在低位徘徊。

同时,乌拉圭协议生效,欧盟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对本地区市场的保护逐渐降低。

另一方面,欧盟的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和欧盟共同财政的

大力支持下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剩余的局面。

据统计资料显示,到年,各种农产品的自给率都在以上,甚至出现了所谓“黄油山”、“牛奶湖”。

为了保护本地区农场主的利益,欧盟制定了各种措施,而绿色壁垒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恰恰迎合了欧盟对本国市场保护的需要,因而,绿色壁垒在欧盟迅速发展。

中国农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对中国国内来说,一方面,政府缺乏完整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另一方面,种植户和生产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

这两个方面导致了中国的产品屡屡遭受国外绿色壁垒的限制,如欧盟多年以来就以中国缺乏官方农残监控体系为由严格控制中国蔬菜的进口。

而种植户由于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也导致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任意使用农药,导致农药使用品种及残留量都大大的超过了欧盟等发达国家规定的标准。

如欧盟已经禁止使用的有机磷化合物在我国仍然广泛的使用欧盟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仍然是我国纺织品的主要染料。

年美国公布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中,有种,而我国现如今仍然在使用的就有种之多。

同时,由于农药使用的结构、使用量不合理,导致农药的残留大大超过了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使很多产品被拒之发达国家的市场之外。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各国在产品数量限制、关税等传统壁垒上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正在逐步降低,而一些非关税壁垒如绿色贸易壁垒使中国产品出口遇到的阻力却在日渐增强。

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近几年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为了控制农产品进口数量,不仅扩大产品检验的种类和范围,还大幅度降低农药最高残留限量,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量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凡超标产品一律不许进口,这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二)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

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使农产品出口成本的增加,不仅表现在使农产品固定成本的增加,而且农产品的可执行严格卫生检疫措施导致的出口时间延迟也必然导致出口成本的提高。

发达国家虽然不对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部分农产品失去市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绿色贸易壁垒的大部分标准多是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科技和环保水平来制定的,因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则相当困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部分农产品在失去国际市场的同时,由于受到国外低廉农产品的直接冲击,我国国内农产品市场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间接或直接的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形式上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应的措施来做出硬性的规定,但实质上是利用其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和检测手段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高质量要求,提出和制定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可执行能力和可应用能力,对我国正常的农产品贸易构成了限制,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第三章主要贸易伙伴对华贸易壁垒的实施及特点

一、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双边贸易情况

1.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商品进出口总额持续快速增长。

尽管在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有所回落,但三大贸易伙伴所占我国商品进出口总值的份额却基本稳定,浮动幅度保持在1%以内,合计占比超过40%。

由此可见,三大贸易伙伴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

2.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平衡状况比较。

与贸易总额的变化趋势相仿,我国贸易顺差在2006-2008年稳步提升,2009年遭到重挫。

与贸易总额相比,贸易顺差受金融危机影响更为明显。

2009年,我国的商品进出口总额降至2007年水平,而贸易顺差却降至2006年水平。

这主要是由于进口额的下降幅度远远小于出口额的降幅。

2009年我国商品出口额较2008年大幅缩减了近2269亿美元,而进口额仅仅减少了1275亿美元。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相对其他国家较为稳定,内需缩减较少;另一方面各贸易伙伴国此起彼伏的贸易救济措施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雪上加霜。

从三大贸易伙伴顺差占比情况来看,近年来美国和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国。

对美贸易顺差占我国贸易顺差总额的比例在60%-80%间浮动,对欧盟贸易顺差占比基本保持在50%~55%。

过于依赖欧美市场导致欧美经济状况及贸易政策的变化对我国出口影响很大。

由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较高,出口方面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国民经济。

因此,密切关注欧美经济状况以及其贸易的政策变化对稳定我国国民经济至关重要。

二、欧盟、美国、日本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情况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用以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瑕疵以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贸易救济措施现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有力武器,用以保护本国产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

本文致力于研究欧盟、美国和日本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

由于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启动门槛较反倾销、反补贴更低,带有极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若实施则严重损害大国形象,因而相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较少使用,未来也不大可能为大国所广泛使用。

因此,本文对这两种贸易救济措施暂不详述,将主要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对华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两方面的应用。

(一)日本

1.日本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在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

国中,日本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方面是很特殊的一个国家。

一方面,它是许多国家贸易救济措施的对象国;另一方面,它却很少对其他国家发起贸易救济措施。

世界银行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第二季度,日本仅发起过1次反补贴调查,10次反倾销调查(仅针对4种商品),其中有两起与中国有关,迄今为止没有针对中国单独立案的情况出现。

2.日本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的主要原因。

日本之所以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多年以来,它都是一个贸易顺差国。

作为出口大国,实行贸易救济措施若遭到贸易报复将得不偿失。

因此,中国的对日贸易迄今为止受到日本贸易救济制度影响较小。

有学者认为,日本近年来开始出现向积极的贸易救济制度转变的动向(何力,2008),本文对这一转变对中国的对日贸易产生的影响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日本近年来对华保持大量贸易顺差,且中日韩三国建立自贸区的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

因此,于情于理,日本近期对华发起大规模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都不会很大。

(二)美国

1.美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占比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尽管受全球经济周期和美国国内选举周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在不同年度有所波动,但总体来看上升趋势明显。

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占美国发起的全部案件的比例显著提高。

根据世界银行相关统计,1980-2010年第二季度,美国共对华发起了157起反倾销调查,28起反补贴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反倾销案件的13%,反补贴案件的5%。

其中,2007-2009年对华发起反倾销案件35主要贸易伙伴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比较分析与应对策略起,占美国同期发起全部案件的53%;反补贴案件22起,占比69%。

而2010年1-6月,美国对外发起的3起反倾销和2起反补贴案件全部针对中国。

(2)相关立法贸易保护倾向明显。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的法律相对完善,处理问题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这样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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