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08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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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08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
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程序
(一)准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
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表和勘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八)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审批流程
受理—勘查—公示—筹建—申请设立—终审—许可决定—立卷归档。
九、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审批数量
无。
十一、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以(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为载体,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前台收件、后台运作,限时办结”。
需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应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核,取消无依据的申报材料。
依法采取各种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该材料的方法和途径。
其中:
1.由政府、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许可、批准产生的各类结果,应提供各类制式证照(表)、批文等样本;
2.需咨询、勘测等中介组织或法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应提供各类报告的格式样本;公开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3.需申请人依法填报的各类统一格式文本(表单),应提供下载渠道,供申请人填报;需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其他文书材料,应提供示范文本,供申请人参考。
4.通过扩大网上预审、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批咨询
1.业务描述
窗口接待人员对来访或来电、来信咨询的申请人,提供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咨询服务。
2.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3.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4.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
(2)电话咨询:
(电话)
(3)网上咨询:
(网址)
(4)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
5.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三)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十四、相关问题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是指自上网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
对于那些交通行走距离明显远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进行专业测量。
(二)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是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
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的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应该如何进行审批?
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因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审批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四)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程序中,为什么要出具“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答: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增加机器台数。
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因此要求业主在申报材料时提交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场所内机器摆放平面图”,这样就明确了场所内机器摆放位置和机器台数,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
(五)为什么要公示,公示时间如何计算?
答: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
自筹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是包含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也就是说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决定,公示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时间则另计。
(六)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
文化部门对此没有限制。
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应当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七)如何现场核查?
答:
设立、变更事项需要审批机关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机关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
设立(变更)筹建前勘察:
1.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2.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 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4.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5.说明核查理由;
6.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距中、小学交通行走距离等,应由专业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予以证据补充。
7.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表。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最终审核前验收:
通过网吧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网吧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查验场所地址、面积、机器台数是否与筹建意见书一致;是否按照消防平面图设置的位置摆放。
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表》。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附录1-1
申请筹建阶段流程图
附录1-2
最终审核阶段流程图
附录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章)
签名:
年月日
附录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变更项目
□经营地址 □改建 □扩建
新经营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章)签名:
年月日
附录4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称:
地址: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
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话:
受理人姓名:
地址:
邮编: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录5-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申请单位
记录人
勘察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经 营 场 地 基 本 情 况
居民住宅区内
是□否□
经营场地所处建筑物楼层
楼
周围200米内有中、小学校
是□否□
营业场地平面图:
↑北
勘查意见:
勘察人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附录5-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终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核定面积
公网IP地址
核定台数
层高
摄录像设备
□有□无
管理制度
□有□无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接入速率
营业场地平面图:
↑北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2人以上)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增加申请人签字:
附录6-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编号: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经文化部门同意筹建。
由申请人持本意见书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后,再到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申请手续。
单位名称:
XXXXX;
经营地址:
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
XXX
门店负责人:
XXX
企业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