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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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篇一:
外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注意利己约定
外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20XX-07-2814:
47: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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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商品包装涵义:
商品的包装是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也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条件。
在实际业务中,商品的包装应力求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要求;
二、商品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条款应明确规定“包装材料(Packingmaterials),包装方式(Packingstyle),包装规格(Packingdescription),包装条款发布严格执行;
三、商品包装条款第35条:
01,若合同对包装事项无约定,按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5条的要求;02,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集箱或包装;
03,若无此种通用方式,则按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集箱或包装;
四、与商品包装相关的术语:
01,完全拆散包装:
completeKnockeddown(c.K.d);
02,适合海洋包装:
SeaworthyPacking(笼统规定);
03,习惯包装:
customaryPacking(笼统规定);
04,卖方惯用包装:
Seller’sUsualPacking;
05,散装货:
Bulkcargo,cargoinbulk;
06,裸装货:
nudecargo;
07,运输标志/唛头:
Shippingmark
08,标准运输标志: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会的支持下,曾制定标准运输标志;
五、商品包装按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进行分类:
01,运输包装/大包装/外包装:
TransportPacking/outerPacking
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包装。
其作用有:
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运输中不被损坏或散失;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02,销售包装/小包装:
SellingPacking/SmallPacking/innerPacking/immediatePacking/immediatePacking
商品制造出来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在地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品质外,还起促销作用;
六、销售包装常用物品条码标志(Productcode):
01,UPc条码(UniversalProductcode),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02,Ena码(Europeanarticlenumber),由欧洲十二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
七、国际贸易通常包装:
01,定牌:
买方要求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出口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a,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
B,订约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或牌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
02,无牌:
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有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和绸缎等,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方订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无牌包装的,其原因是无牌商品无需作广告,可降低销售成本,实现薄利多销;03,中性包装:
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应该慎用;
八、运输标志:
01,运输标志之一:
标准运输标志
(0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02)参照号码(Ref.no.),如:
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或发票号码;(03)目的地(destination);
(04)件数号码(cTnno.),包装货物每件的顺序吨和总件数均需标上,如:
no.1/100,no.2/100直到no.100/100);
02,运输标志之二: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铁路货运协会(Rid)等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性指示性标志。
我国基本上采用这些标志;
03,运输标志之三:
警告性标志
如《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际危规》)规定的危险标志,如:
有毒气体、有害品、有毒品、自燃品等;
04,运输标志之四:
其他空白位置(非唛头区)
其他空白位置(非唛头区)往往还刷有其他标志,如:
GRoSSwEiGHT(毛重);
kg(毛重);
nETwEiGHT(净重);
kg(净重);
mEaSUREmEnTxxcm(体积尺寸);
madEincHina(原产地);
05,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任何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01)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
(02)为了便于在制单和信息传递中使用打字机、电传机和电子通信设备。
篇二: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
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
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
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5.6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
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6.1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6.2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6.3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
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6.4发票要求:
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为本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需体现货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要的信息。
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
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7.1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7.3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7.4如货
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8.2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
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8.4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9.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9.2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货物的隐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
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30%。
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2.2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
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十七、权利义务转让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十九、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篇三:
外贸合同条款-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第二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6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的意义;
2、掌握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的内容;
3、了解制定商品品名、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4、掌握品质的表示方法;
5、了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包装条款的意义;
6、掌握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包装条款的内容;
7、了解制定商品数量、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本章重点:
1、签订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2、品质的表示方法。
3、签订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4、数量、包装条款的内容。
5、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6、溢短装条款及有关惯例。
7、运输标志、中性包装、定牌的含义
本章难点:
1、品名条款、品质条款的法律意义。
2、品质表示方法的适用。
3、溢短装条款及有关惯例。
4、中性包装。
5、公量
知识点:
(一)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1、列明品名的意义
(1)通过描述来确定交易的商品
(2)列明品名具有法律意义
(3)列明品名具有业务上的意义。
2、品名条款的内容
nameofcommodity:
BrightBrandinfantmilkPowder
GoldenStarBrandcolortelevisionSet
HandmadewritingPaper.
3、签订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必须具体明确
(2)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情况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必须选用合适的品名。
(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
2、表示品质的方法
(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看货成交
凭样品买卖。
(Saleby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confirming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shallbeaboutequaltotheSample)”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sametheSample)。
“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
Fishmeal:
Protein55%min.Fat9%max
PlainSatinSilkwidthLengthweightcomposition
(inch)(yds)(KG)
5538/4216.5100%Silk
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chineseGreenTeaSpecialchunmeeGrade1art.no.41022
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RifampicinB.P1993
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或学会等所制定的标准。
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
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等。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
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商品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有些农副产品品质变化较大,较难确定统一的标准,通常可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简称F.a.Q.)。
“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简称G.m.Q.)。
凭说明书买卖(Salebyillustration)。
凭说明书买卖方法除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外,往往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multi—shuttleBoxLoommodel1515a,detailSpecificationsasperattached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TrademarkandBrand)。
商标是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它所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
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名牌商品的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就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表示其品质。
FingercitronBrandGourmetPowder90%&up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加工工艺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风格或特色,对于这部分产品,习惯上以产地的名称来说明其品质要求。
如:
祁门红茶、良乡板栗、龙口粉丝、天津红小豆等。
zHEnJianGVinegar
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qualityclause)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名、规格或等级、商标或牌号等。
在国际贸易中,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应标明说明书的编号和图纸编号等。
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或有关样品的说明。
采用凭商标牌号或凭产地买卖时,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所用的商标、牌号或产地名称等。
注意事项:
(1)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大体相似条款,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低于约定品质者赔偿。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视商品特性采用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的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不宜偏高或偏低,
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要注意各指标之间的联系,
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计量单位
商品计量单位是表示商品数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
计
量的方法也不相同,又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一,计量的单位名称和其表示的实际数量也不一样。
目前,国际上度量衡制度主要有:
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公制又称米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等。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今后发展方向是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节、天)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类:
按重量(weight)计算。
按个数(number)计算。
按长度(Length)计算。
按面积(area)计算。
按体积(Volume)计算。
按容积(capacity)计算。
(2)计量方法
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毛重(Grossweight)。
净重(netweight)。
公量(conditionedweight)。
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法定重量(Legalweight)
实物净重(netnetweight)。
3、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Fishmeal:
inGunnyBagsof50Kggrossfornet.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需订明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
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2)数量条款应具体明确
(3)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5000m/T,with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