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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化论

检察官职业化论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定位及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势在必行,社会条件的日益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队伍素质的稳步提升及改革经验的有效积累已经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良好条件。

遵循立足法治、切合国体,整体规划、系统推进,照顾现状、循序渐进,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等基本原则,通过重构检察官的准入机制和人事机制、优化检察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健全检察官的培训机制和职业保障、完善检察官的制约机制及行为准则等基本途径,实现检察官职业化,是全面履行新时期检察机关职能、实现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化;必要性;可行性

  一、检察官职业化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官职业化是检察机关宪政定位的理性选择

  宪法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和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基本出发点,检察官的权、责、利及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

考察各国的检察制度可以发现,各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不同,检察权的归属及其运作机制也各不相同。

在英、美等国家,由于宪法将检察机关归人行政机关系列,检察官以普通行政人员对待,对检察官的管理大体上采取行政管理模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职权,为了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些国家大多对检察官进行职业化的管理,“法定的检察官培养渠道、对检察官良好的保障机制、检察官优越的社会地位和检察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其必然特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对于这一宪法定位,虽然理论上有多种诠释,但其中的根本点是毫无疑问的,即我国的检察权拥有法律上无可置疑的司法性、独立性、专门性、特殊性,要落实这一宪法设置,充分发挥宪法规定的检察制度的积极作用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对应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

在此问题上,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过去走了太多的弯路。

多年来我国以国家干部的通行标准要求检察人员,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其导致的结果是检察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水准、检察权在低层次的水平中运行、检察职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这样的结果,严重背离了检察制度的根本宗旨。

在新形势下,要全面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破旧立新,全面推行检察官职业化势在必行,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下的理性选择,是我国检察权运行方式的正确回归。

只有实施检察官职业化,检察权的司法性、独立性、专门性、特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与张扬。

  

(二)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必然趋势

  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构想和目标以来,司法改革成为我国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重大议题,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前推进。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学界和业界一直对司法改革的走向存在不同意见。

这些意见和争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而逐步向司法职业化建设的方向看齐。

  检察官的宪法地位与法官相似,其职责因承担监督之责而显得更为艰巨、复杂。

近年来,检察改革主要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章立制,期望“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高素质的执法者,再好的改革措施也难免流于形式。

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正如《法律的故事》中所言:

“我们不能将人本身的错误归罪于法律,它为我们提供了法则,让我们去公正、合理地援用它,当人们没有做到公正合理时,非但不自我反省,反而去指责它,而它却始终默默无语。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心已开始从注重规则因素向注重人的因素转变,审判机关已经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检察机关是否要走检察官职业化之路,实际上已经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还未决定的仅仅是何时迈出这一步而已。

事实上,虽然检察机关尚未正式提出检察官职业化的设想,但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中已经或多或少涉及检察官职业化的部分内涵。

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等,无一不围绕着检察官职业化来布局。

这些改革的深入,最终也必然会要求检察机关正式走检察官职业化的道路,以消除因各行其是所带来的各种不协调因素。

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在当前的改革大潮下,全面推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必然趋势。

  (三)检察官职业化是检察改革不断深化的自然结果

  我国检察机关自1978年重建以来,由于自身机制、职能设置的特殊性,一直处于边发展边探索的状态,检察改革始终贯穿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

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就检察人事管理制度、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和各部门工作规范化等问题不断探索与创新,检察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然而,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改革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开始不断出现。

一些检察改革虽立意高远,但一遇上检察权地方化、检察官管理行政化、检察官职业大众化等痼疾,便寸步难行,很难落到实处。

  为突破各种制约检察改革继续深入的因素和障碍,各级检察机关作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和探索:

2002年,检察机关参加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将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作为未来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

从这些改革看,尽管未在改革上贴上“职业化”的标签,但几乎每项改革都以建立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和专业化管理机制作为突破方向,都是就检察官职业化的某个方面深耕细作。

这些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完善检察官职业化某些方面内容的同时,自然而然地会将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推向前台。

事实上,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放弃零敲碎打式的改革模式,正式以检察官职业化统筹检察改革工作。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职业化认识的加深,检察官职业化会在全国各地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并最终成为检察改革的一面旗帜。

  (四)检察官职业化是检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检察机关承载了前所未有的重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要求,检察事业要持续发展,必须以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途径。

在职业化的大框架下,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检察官的业务和人事管理、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和职业行为准则、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各个方面都得到统一规划和协调发展。

这种发展格局,可以形成良性互动和巨大的合力,便于突破一些单项改革无法突破的障碍,确保检察改革不断深入、检察事业不断得到发展。

检察改革的实践证明,一些单项的改革措施由于缺乏发展的合力,在取得初步效果后,往往出现停滞现象,难以达到改革预定的目标。

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试行之初曾经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发展到今天,原有的锐气已开始消退,难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更为严峻的是,由于主诉检察官责任太重、待遇没有跟进等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开始出现主诉检察官断层的现象。

这些经验教训的出现充分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单纯依靠单项改革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检察事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突破各种障碍,全盘考虑与协调,以检察官职业化的构建为核心,造就良性发展的氛围与合力。

  二、检察官职业化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条件的日益成熟为检察官职业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一是检察官职业化的政治条件日益成熟。

党的十六大把检察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并且提出了“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等具体要求。

这一重要决策,为检察改革,特别是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推进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是检察官职业化的经济基础基本具备。

检察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推行检察官职业保障,这必然涉及社会经济条件是否跟得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方财政虽然并不十分宽裕,但在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后,国家的总体财力逐年增长,200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59878亿元,经济总量在世界排名第六。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在财政问题上一直向司法机关倾斜,在国家财政的倾斜政策下各级检察机关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办公用房、公用车辆、技术设备等基本难题。

如果以近几年对检察机关的投资水平来衡量,各级检察机关实施职业保障也不会给地方财政增加更多的负担,从这个层次而言,我国推行检察官职业化的时机亦已成熟。

  三是推行检察官职业化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

多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检察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效果,对检察机关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普遍给予赞扬和支持。

人民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后,社会舆论开始关注检察官职业化问题,期望检察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强化法律监督效果。

可以说,近年来的舆论导向,总体上都希望检察机关以战略眼光看待自身的不足,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方面有所作为。

  

(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这一体系中,虽然检察官职业化目前还未正式成为其中的内容,但检察官职业化的价值追求和各个具体内容已经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肯定:

  一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使检察权的基本方式,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权限。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一个法律事实:

检察权具有独立性,检察权的行使不受外来的干涉。

这一立法宗旨,正好与检察官职业化的宗旨相吻合。

  二是《检察官法》的出台,为检察官职业化的实际操作搭建了基本的法律平台。

《检察官法》是新时期加强检察官队伍规范化管理,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检察官管理拥有了一个可操作的法律平台。

随着各项法定要求和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包含检察官职业化内在要求的各项检察改革得到了法律的直接支持。

  三是《公务员法》为检察官职业化预留了较大的法律空间。

现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是国家公务员,适用该法所规定的管理体制。

同时,该法第三条明确提出:

法律对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明《公务员法》在把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同时,也吸纳了《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并为检察官管理预留了法律空间,这样的法律设置,虽然与检察官职业化的取向不尽一致,但其折衷规定还是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三)队伍素质的稳步提高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必要的人力支持

  检察官职业化的最大特征是检察官精英化,即检察官具有高层次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社会的法律精英人才。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优良人力资源作支撑。

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状况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弱点,但近十年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手段,队伍素质稳步提高,应当说,已经为检察官职业化提供了必要的人力支持:

  一是检察队伍的文化结构、层次得到优化。

《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检察官,一批文化层次、业务水平较高的检察人员进入检察官系列。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学历教育,以各种方式鼓励检察官参加各种层次的在职学习,经过几年的努力,检察官队伍的文化结构、层次有了很大的进步,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也得到较好的发展。

  二是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

在大力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规划。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规范化培训和岗位练兵。

这些教育培训活动对检察官队伍业务素质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结合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活动,促使检察官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已经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

  (四)改革经验的不断积累为检察官职业化培育了有利的思想基础

  近十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开展,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我国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的认识也逐步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拓展。

在探索我国法治之路的过程中,无论是理论界、实务界还是普通民众,都在反思我国司法体制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

这些探索与研究,使司法体制,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优缺点更加清晰。

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初任检察官制、主诉(主办)检察官制、竞争上岗制等各种改革措施相继而出,虽然这些改革的实际效果不一定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尝试,其经验教训都会加深和丰富人们对司法体制、检察制度的思想认识。

  在各项改革实践中,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启动有如石破天惊,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留下浓重的一笔。

在人们庆幸我国审判机制改革最终走向正轨的同时,他们也在思索检察改革何去何从的问题。

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总结一系列改革的得失之后,也把目光聚集在职业化道路上。

可以说,经过一系列改革,在不断总结、不断积累改革的得失之后,人们对检察官职业化已不再陌生,改革的方向和思路也日渐清晰,因为改革本身已经为检察官职业化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检察官职业化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法治,切合国体原则

  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能力及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考虑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实际需要:

  一是检察官职业化必须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和实际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目标,但法治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长期的建设和积累。

检察官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与法治建设的步伐保持一致。

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有可能与法治建设的其他方面保持相互促进的积极关系,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从实践来看,检察官职业化涉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许多方面,如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律体系的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任何超越其他各方面发展程度的做法,都可能因为得不到足够的配合与支持而难有作为。

就此而言,检察官职业化的总体布局与发展进度必须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切合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是检察官职业化必须切合我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是我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和长期不懈的探索得出的唯一选择。

为了确保这一国家性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宪法专门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一系列国家的根本制度,这些根本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

现有的检察制度是在上述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改革检察制度、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必然涉及如何完善相应的国家根本制度问题,如党的领导问题、人大的监督问题。

鉴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主次,决不允许借职业化之名否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二)整体规划。

系统推进原则

  检察官职业化是一项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司法体制的系统工程,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我们只有依靠整体的力量来推进,才有可能取得实际的效果。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开展检察职业化试点工作,从实际效果看,许多改革都因无法突破法律体系、政治格局、司法架构而搁浅,试点工作雷声大、雨点小,难以取得重大进展。

在这方面,法官职业化改革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榜样。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划下,全国法院整体推进,形成了一股气势和合力,不少难题迎刃而解。

  检察官职业化还是一项涵盖主要检察工作的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各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依存的,每一方面的改善与进步,都事关其他方面的进展。

就如准入机制、分类管理机制、保障机制,这些看似队伍管理中的不同阶段,其实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准入机制不科学、不严格,其他几个阶段的建设压力会加大;分类管理机制不建立,职业保障的相关做法就会遇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反过来,职业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察官准入机制、分类管理机制就失去了必要的动力,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反对声音势必增多。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就加强了对检察官职业化部分内涵的改革,如检察人员招录机制改革、业务工作规范化改革、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等等,虽然也取得不少成绩和经验,但由于零敲碎打、不成体系,总体上并未将检察官队伍“拉入”职业化状态,对检察官的管理,与职业化基本要求和目标相比,更是相去甚远。

所有这些都说明,检察官职业化只有走整体规划的路子,才有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照顾现状,循序渐进原则

  无论什么改革,都必须切合实际,才可能取得最后成功。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推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几个基本的现实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一是现行的司法体制。

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它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特别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方面还是行之有效的。

在重新配置检察官职权过程中,如何继续发挥这一司法体制的积极作用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是检察制度的整体性、协调性。

现行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长期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

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如何解决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维护好检察制度的整体性、协调性、科学性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三是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统一性。

检察官职业化所追求的专业化、精英化、独立性必然与国家通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产生一定的错位,这种错位就本质而言,是对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统一性的挑战,如何在此形势下争取一定程度的包容是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的重大考验。

  由于众多的现实需要照顾,众多的困难需要面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不宜也不可能采取急风骤雨式的手段,而应当将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确立为改革的主调。

这样的改革模式可以收到两个方面的良好效果:

一是有利于逐个、逐步解决所面临的难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确保职业化稳步开展;二是有利于从司法改革的成果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促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毕竟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许多问题需要以司法改革的成果作为基础和前提。

  (四)稳定队伍,促进工作原则

  一要切合检察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和切身要求。

检察官职业化是一项探索性的改革,搞好了,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搞不好,则有可能严重挫伤检察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影响各项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

在开展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哪方面的变革,都应当把检察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和切身要求列入思考的范畴,尽可能稳定检察干警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

毕竟,得不到广大检察干警支持和拥护的改革方案往往难以真正实施,即便强行实施也不易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要有利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平稳开展。

在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待遇偏低的情况下,职业化建设必须关注检察工作发展的连续性、检察官素质提升的渐进性以及检察官社会贡献和其待遇的对称性,在优化管理体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有利于保证检察官专心工作的条件,尽可能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稳定,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各项检察业务平稳开展。

  四、检察官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一)重构检察官的准入机制和人事管理

  严格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是保证检察官具有相应职业素质的最基本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证被准入的检察官都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拥有成为职业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和潜力。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要求:

“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

”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及人才资源的影响,我国检察官准入条件一直比较宽松,准入程序缺乏规范化。

《检察官法》实施之后,虽然在检察官准入机制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改革与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主要体现在初任检察官的条件上,进入检察机关的门坎并未有实质改变。

因此,如何立足于检察队伍的现状,从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重构检察官职业准入机制,是检察官职业化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入

  检察官人事管理是检察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职业化的人事管理就不可能实现检察官职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检察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客观上抹杀了检察官的职业特性,不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职业意识的养成,不利于激发检察官正确、合法、高效地履行职责。

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以破釜沉舟的决心改革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大力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等人事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公务员化。

  

(二)优化检察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

  检察业务管理是保证检察官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应当涵盖的内容。

没有科学的业务管理机制,检察官的职业意识、素质、技能、道德在业务过程中就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职业化的根本目的就难以实现。

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模式与机制明显带有行政化、地方化的色彩,未能充分体现诉讼规律的本质要求,难以从根本上确保检察官以职业的素质和技能提供职业水准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在推行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有必要从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的方法和途径,建立符合检察业务特点和职业检察官工作方式的业务管理机制。

  绩效考核是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培训、调资的根据,其科学性、专业性不仅对考核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有直接影响,而且对检察官的思想意识和职业行为也有重大的影响。

目前,《检察官法》只为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框架,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实际操作基本上处于无规可循的状态,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仍然广泛采用传统的“评先”式的考核办法。

这种状态,不仅严重影响检察官绩效考核工作的全面实施,无法为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培训提供科学合理、准确公正的依据,还在相当程度上挫伤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要建立职业化的检察官管理模式,就必须加强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科学性、专业性建设,使绩效考核真正成为引导检察官职业行为方式、提高检察业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杠杆和手段。

  (三)健全检察官的培训机制和职业保障

  职业检察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始终保持职业水准的素质和能力。

在这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面临着沉重的压力:

由于未实行严格的准人机制,检察官整体素质较低,执法能力和水平与时代要求存在不小差距。

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人员职业素质、能力普遍偏低与艰巨的检察工作任务的矛盾,真正实现检察官素质职业化,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完备的,与检察官选任、晋升相配套的检察官职业培训体系,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智力保障。

  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支柱。

健全的职业保障可以使检察官毫无后顾之忧地履行职责,独立、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人员一直沿用统一的党政干部管理制度,检察官没有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

《检察官法》就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并不是检察机关内部所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其有效的解决还有赖于整个国家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整体推进。

要实现检察官职业化,就必须千方百计地破除各种障碍,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大框架下,尽可能建立一套与检察官职业化相适应的保障体系。

只在这样,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才能稳妥、持久地不断发展。

  (四)完善检察官的制约机制及行为准则

  职业化条件下,检察官拥有较大的独立性,但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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