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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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房屋;
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至第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交通工具;
拖拉机、农用机械;、
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烟酒、食品、药品、化妆品;
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
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XX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
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
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兀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
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二者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
数费用;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
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
元人民币;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0933元人民币
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05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
10933元人民币;
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0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
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
X;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
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给付金退保份数X。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
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
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
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
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下该财产的保
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
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
每千元元
保险费:
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
壹年
至年月曰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