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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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

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

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

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

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第

(一)

(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

体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

伤害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

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

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

身伤害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

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

害事件的;

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

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

8、由于被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

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且被保险人或其

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

的;

11、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

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

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12、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未尽

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

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履行辅助人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

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损毁、丢失的,对旅行

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有责延误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

款第三条(具体情形 5、11 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

(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保险人依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无责救助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突发

事件及旅游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

保险人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

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被保险人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随

团旅游服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或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或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第九条 法律费用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

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

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第十条 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所

承担的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

事故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总除外责任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

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但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履行

第六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第六条约定的费用不在此限;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

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3、被保险人未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但被保

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2、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

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3、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或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等其他自身

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5、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

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 200 万元

人民币 400 万元

2

人民币 300 万元

人民币 500 万元

3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4

人民币 600 万元

人民币 1000 万元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 400 万元

2

人民币 500 万元

3

人民币 800 万元

4

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情形产生的损失、费用、

责任: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限额

第十五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责任限额组合二: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

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

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

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1

人民币 20 万元

人民币 0.5 万元

人民币 1 万元

2

人民币 30 万元

3

人民币 40 万元

4

人民币 50 万元

人民币 1 万元

人民币 2 万元

5

人民币 60 万元

6

人民币 70 万元

7

人民币 80 万元

8

人民币 100 万元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 400 万元

人民币 600 万元

2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3

人民币 800 万元

人民币 1200 万元

4

人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币 1500 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

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该责任

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

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

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第十六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

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

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1

人民币 20 万元

人民币 1 万元

人民币 1 万元

2

人民币 30 万元

3

人民币 40 万元

4

人民币 50 万元

人民币 2 万元

人民币 2 万元

5

人民币 60 万元

6

人民币 70 万元

7

人民币 80 万元

8

人民币 100 万元

1

人民币 600 万元

2

人民币 800 万元

3

人民币 1200 万元

4

人民币 1500 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

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2 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

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该责

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

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

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人民币 200 万元

人民币 400 万元

50%

2

人民币 300 万元

人民币 500 万元

60%

3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70%

4

人民币 600 万元

人民币 1000 万元

80%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人民币 400 万元

60%

2

人民币 500 万元

70%

3

人民币 800 万元

80%

4

人民币 1000 万元

90%

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旅游者财产损失、

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

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付,但应按照超过每次事

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执行。

公共责任限额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

额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总保险费的 30%,或者人民币 4000 万元,两

者以高者为准。

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一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

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两倍为限;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二的,

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四

倍为限。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设置见下列表格: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组合二: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人民币 600 万元

60%

2

人民币 800 万元

70%

3

人民币 1200 万元

80%

4

人民币 1500 万元

90%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人民币 400 万元

人民币 600 万元

50%

2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60%

3

人民币 800 万元

人民币 1200 万元

70%

4

人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币 1500 万元

80%

组合二:

第十八条  免赔额

人身伤害及费用损失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

为人民币 200 元(免赔额不适用于旅行证件单独损失重新办理的费用)。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归于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有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

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

任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

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

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按期交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清保险费。

对保险费交清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

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加强管理,在旅游行程开

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

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

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

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

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风险变化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被保险人

应: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积极参与案件处理,对于有责任方,应先向责任方以书面方式主张赔

偿;

5、注意搜集索赔材料,包括单据、图片、其他资料等;

6、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

机关报案;

7、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

查、调解、鉴定,提交出险索赔申请书等,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

后工作;

8、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

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复印件及时

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协助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

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并尽其所能向保险人介绍相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条 垫付款项返还

发生垫付款项,但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

的,被保险人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

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本保险条款规定的证明

材料作为索赔依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适用性

(一)以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六条不适用于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赔偿;

(二)以下第四十四条不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 报案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的 48 小时以内,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应通过报案

专线电话 400-6161188 报案,保险人认可由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

视同为及时报案。

(二)对保险人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获取事故信息

序号

案件类别

材料名称

1

1)    旅游合同、行程单、双方旅行社确认单(涉及两个及以上旅行社时

提供)

2) 人员名单

3) 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向旅游

辅助者、第三人索赔的书面材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

交的资料:

的,视同为被保险人已及时报案。

(三)如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

辅助人的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报案,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

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解处理权限

定损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内的基本险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旅

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现场查勘与事故调查、索赔

材料收取、定责定损和主持调解等理赔工作;定损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不含)

以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应由事故鉴定委员会事故鉴定。

保险人认可

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审定书、事

故鉴定委员会决定书、与统保示范产品相结合的旅游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出具的

赔款通知书主持调解的结果。

第三十五条 现场查勘处理与事故调查

(一)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

心根据需要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和事故调查,对损失较大的事故,可要求保险

人参与。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可被保险人根据理赔标准对损失第

一现场提供照片或录音记录或文字说明等。

(三)被保险人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明

材料。

第三十六条 索赔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应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如果索赔材料

不全的,保险人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

供证明的情形)

4) 索赔申请书(盖旅行社章)

5) 旅行社账号(或旅游者账号)

6) 赔偿协议

7) 旅行社先行付款的,提供赔付收据

8) 旅游者身份证复印件

9) 旅行社与旅游大巴租车协议(如需)

2

人身

伤害

1)    医疗相关材料及中文译件(涉及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在境外就医时提供):

a.医疗费发票原件(相关方承担赔偿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盖保险人

理赔专用章,并提供理赔明细)

b.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c.住院病历复印件

d.后续治疗费证明

e.交通费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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