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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出纳岗位职责

财务股工作职责

在局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

3、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4、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

5、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

6、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7、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1、为了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单位费用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2、财务工作按照单位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报账、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报帐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3、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

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

局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5、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经济专用章与法人私章分管)。

6、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

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49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审核由财务股股长担任,批报由主管财务的局长或授权财务处长在一定限额内(如经常性开支800元以内)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50条 局机关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

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

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51条 各股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股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财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审批人员批报。

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

第52条 局机关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或授权人员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53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

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54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

 

报账员工作规则

1、报账员要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熟悉财会业务知识,掌握使用制度、报销制度、审核权限和本单位的预算安排情况等规定。

2、报账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3、负责办理日常各项支出的报销业务,按要求认真填制报账单,报账单必须注明用途、经费预算项目、分项金额、汇总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

所有报销单据均需有经办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即必须二人以上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单位领导在汇总报账单签名同意方可报销。

对报账事项登记“备查簿”,并定期与“中心”核对;

4、报账员负责向财政部门购领并正确使用各种票证,定期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

5、负责本单位和“中心”的业务联系及信息传递工作;

6、负责本单位有关收支业务备查簿的登记,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及财产物资的日常核对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7、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记账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记好本局财务总帐及各种明细帐目。

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帐面清楚。

2、负责编制月、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3、上级财务机关检查工作时,要负责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

4、定期对会计工作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书面向经理汇报财务情况。

5、月末做好会计凭证、帐簿、表册、账物等的校对工作,分月编号,整理清楚,分类排列,以便查阅妥善保管和存档。

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保管。

6、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7、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作好会计工作。

8、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长期挂帐的应收、应付款提出清理意见,采取清理措施。

9、负责向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10、保守本局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局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和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11、各类帐户设置应做到齐全、明晰、同时设置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坏帐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专项报告。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的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82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83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填制日期;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④原始记录编号;⑤经济业务内容;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84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财务处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85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

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99条 全局必须在新年度开始前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100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101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102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103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由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104条 本局编制预算的技术方法采用“零基法”,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

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财力。

第105条 财务处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根据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106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

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107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财务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108条 财务处应根据全年预算和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局党委会审批后具体执行。

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109条 财务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110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111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我局的财政预算资金。

财务处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112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⑴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⑷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⑸没有《收费员证》的人员收费的;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⑺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113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114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收入的实现。

发生收入退回时,直接冲减收入。

第115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

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116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

4、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5、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准确地记帐,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117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118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119条 本局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

⒈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并在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时列报支出,不得以编制的定额或预算数列支。

⒉职工福利费和由单位支付的工会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按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⒊购入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购买的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也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对单价较高、数量较多的行政用材料,应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待领用出库时再列作经费支出。

⒋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时列报支出,同时列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⒌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120条 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财政等部门未作规定的开支标准由财务处提出建议,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122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

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

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

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

公用经费管理具体要求是:

(见下面外单位制度案例)

1、办公费用。

由财务处拟定各处室定额,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包干使用。

2、水电费。

由办公室根据水、电表指数,分别计费。

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3、电话费。

⑴局机关办公电话一律取消外线功能,并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安装磁卡电话,话费按处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年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由局党委会确定,结余结转下年。

⑵办公电话实行磁卡管理后,局总机话务员不得随意转接外线长途电话和市内外线电话,否则发生的费用在当班话务员工资中扣除。

⑶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外线电话的,须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

⑷机关各处室或增加内线电话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安装。

4、差旅费。

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人员出差。

确需出差的,应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

凡市外出差必须填写《市外出差人员审批单》,按规定进行审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公款,出差回来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5、车辆修理、燃料费。

⑴车辆出外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省内其他各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车由办公室安排;⑵车辆确需大修时,经主管局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⑶车辆油料由办公室年初编报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经局党委批准,实行限额管理,包干使用。

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按责任的大小分级负担。

驾驶员无责任的由单位负担;同等、主次责任的驾驶员负担30%。

因私用车造成的车损和其他赔偿,由用车人或擅自出车责任人自理。

6、会议费。

⑴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⑵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编制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⑶各部门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7、设备购置费。

⑴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年初拟定全年计划,经办公室审定后,按报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购置。

⑵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⑶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

⑷办公室负责对购进物资的验收和进出库登记管理,财务处凭验收入库单报销。

⑸购进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8、学习培训费。

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所有费用原则上自理,为鼓励学习,只有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局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费。

9、修缮费。

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修缮,要事先申请,由办公室编造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

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财务处进行专项审计。

10、公务接待费。

⑴公务接待范围:

主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人,六县(市)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⑵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做到热情周到,力求从简,节约大方,制止浪费。

⑶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

⑷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⑸接待费用一律凭发票、《接待审批表》和菜单,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公务接待费列报在“业务招待费”科目。

第123条 专项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属于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

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第124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坚持按预算拨款、按合同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造价要进行审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第125条 支出管理要求。

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2、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

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3、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

4、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5、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150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151条 固定资产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财务处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152条 各处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说明资金来源渠道,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153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154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

⒈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⒉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理,经严格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部门审批。

⒊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

⒋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⒌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155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由办公室直接管理;图书档案资料由档案室直接管理。

各处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

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

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线交由使用部门保管。

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

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

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

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3、办公室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处室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

4、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办公室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算资料,改、扩建记录以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

6、定期清查盘点。

每季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清查由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二节 材料管理制度

 

第156条 本局的材料分为:

办公用材料、修缮用材料、设备运行和修理用材料等。

第157条 材料的购进先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的数量、库存情况及市场情况等,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会同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采购。

第158条 采购材料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方可购买。

专用物资还需使用部门共同采购。

采购材料时要坚持比质比价,择优选择供应单位。

凡能采取招标采购的,一律采取招标采购的办法。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材料采购,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159条 购进材料入库时,办公室材料管理人员要根据发票中所列材料品种、数量和规格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列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办公室作为登记材料明细依据,一份连同原始凭证送财务处记帐。

同时,材料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以保证安全、安好。

第160条 财务处应对送来的入库单和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161条 材料使用部门应根据用料计划,填制领料单,经单位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审核后,核定发放材料,并在领料单上加盖“发出”,及时送交财务处入帐。

第162条 正常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办公室提出发放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放,材料保管员凭领料人签字后的发放表,登记入帐。

第163条 车辆燃料的供应,必须凭票定点加油。

司机班应根据需要编造计划,报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领取油票。

领用油票按行驶里程进行考核。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176条 财务监督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财政、财务审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

第177条 要重点加强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的监督。

第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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