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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一)、实体正义的基本标准是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法定救济,其基本要求是不枉不纵。

(二)程序正义是指诉讼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其基本要求是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终结性。

三、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

控审分离就是控诉权与审判权彻底分立,由不同的主体担当。

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并由此产生两项重要的诉讼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和起诉与审判对象同一原则。

四、诉讼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如何以较小的诉讼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是诉讼效率所关注的课题。

在刑事司法领域,诉讼效率的实现,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保障。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

(一)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国家不设专门的起诉机关

(二)原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

(三)法官的地位相对消极,庭审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进行争辩

(四)司法与行政合一

(五)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

(一)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二)实行有罪推定,被告只是被刑讯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

(三)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四)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三、资本主义社会辩论式诉讼

(一)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二)司法独立

(三)实行无罪推定,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五)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两大法系诉讼程序比较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侦查程序

强调对被告人权利保护,赋予辩护方与控方相抗衡的权利;

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二、起诉处置

检察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视案件情况作出灵活的处置;

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三、起诉方式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四、庭审方式

法官地位消极,以控辩双方

的对抗为核心内容。

法官是庭审中心,控辩双的作用消极。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历史沿革

一、古代的刑事诉讼

(一)司法隶属行政,行政兼理司法;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区别;

(三)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

(四)刑讯逼供合法化;

(五)重视狱讼,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二、近代的刑事诉讼

以清末修律为代表:

(一)确立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二)打破了传统的立法体例;

(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

(四)初步确立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

三、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

(一)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二)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三)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

(四)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

(一)1979年7月1日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二)1996年3月17日通过对刑诉法的第一次修订:

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

2、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

3、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兼顾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

5、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格局

6、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诉法的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具有普遍意义

二、贯穿诉讼过程

三、体现诉讼价值

四、决定具体程序

五、指导诉讼操作

第二节、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原则

即必须将刑事诉讼纳入法制的轨道,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守法,防止诉讼主体的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具体要求是:

(一)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遵守法律

(三)确立违法制裁

(四)实施诉讼监督

二、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审判机关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基石,已为人权公约确认为公理性原则,并被许多国家写入宪法。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一)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二)控方负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被指控人自证其罪。

(三)证据分析应全面客观,符合逻辑,有罪认定应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不足应做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无罪推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刑事裁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

司法官员既不能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也不能仅凭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为据认定事实。

四、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

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的必要条件。

五、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根植于现代民主政治对司法权运作公开和公众能够监督审判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表征,突出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民主化要求。

(一)产生法律裁决的法庭审判行为应在一定场合公开进行。

(二)作为司法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裁判的法律根据和理由以及裁判的过程应向诉讼主体和社会公开。

(三)审前程序同样适用公开原则

(四)为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可以有例外规定。

六、诉讼经济原则

即为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目标,在不损害公正的前提下,应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

要求:

(一)就刑事诉讼的立法而言,应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简易程序和各种速决程序。

(二)就刑事诉讼的实践活动而言,应节制诉讼手段,尤其是国家的侦讯和司法手段

七、权利保障原则

司法机关在刑事讼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立法应赋予诉讼参与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权利保障程序。

特别是对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行为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

(二)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负有权利告知义务。

(三)确立侵权制裁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八、辩护原则

是指在确认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基础上,要求刑事司法活动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

辩护原则的确立,是被指控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维系刑事诉讼合理构架的需要,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

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听取陈述原则。

在作出每一个重要的司法决定前,应听取并审查指控人和被指控人双方的陈述。

(二)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

(三)提供辩护权行使的条件。

(四)处理好辩护权与控诉权的关系。

九、利益规避原则

为确保客观公正,禁止司法人员处理与自己有利益牵涉案件的原则。

利益规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任何人不得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纠纷结果中不应包含有解决者个人利益。

(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因其职务行为而获利。

十、及时性原则

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刑事审判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即司法机关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又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并相互控制和约束,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负有监督职能。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

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奠定事实基础。

此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还要负责部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等。

(三)公安机关组织体系

国务院:

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

地区、省辖市:

公安局

县、市辖区:

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城市街道、县属区、乡、镇)

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

公安局(处)

(四)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职权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看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任务。

二、起诉机关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对刑事案件起诉权的专门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对其他司法和执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二)检察机关的任务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分裂国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侦查权。

即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

(二)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惟一的公诉机关,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律由人民检察审查决定;

(三)监督权。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对立案侦活动、审判活动以及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其他法律的定,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以及劳动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四、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1)军事检察院,共分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检察院。

(2)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审判机关

(四)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其中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

(五)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包括:

1、独任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具体包括;

(1)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合议庭

也称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

(六)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普通公民)参与进行法庭审判的司法制度。

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一般实行陪审团式,大陆法系主要采参审式。

我国也采参审式,只适用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的利害关系及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诉讼参与人可以被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是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就是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凡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就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

被害人享有的一般诉讼权利主要有:

1、控告权;

2、申请回避权;

3、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权;

4、对判决不服的申诉权;

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主要有: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对犯罪的报案、控告权及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权和起诉权;

3、对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犯罪的自诉权;

4、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如实陈述案情;

2、接受人身检查;

3、接受传唤;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5、遵守法庭秩序。

此外,许多国家还对因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

其家属予以经济补偿,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

(二)自诉人

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主要有:

1、起诉、撤诉、调解与自行和解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3、申请回避权;

4、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

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5、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

6、不服终审判决的申诉权;

7、举证义务;

8、按时出庭义务;

9、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

依我国刑诉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4、及时获知指控内容和理由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不被强迫自证有罪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权;

6、自行辩护和获得律师帮助辩护权;

7、要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权;

8、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权;

9、自诉案件中的反诉权;

10、对一审案判决不服的上诉权

1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履行的主要诉讼义务

1、在法定的条件下接受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3、检察机关起诉后,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审判;

4、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被指控人诉讼权利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被指控人享有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及其诉讼程序:

1、知悉权

2、辩护权

3、反对被迫自证有罪与沉默权

4、免费获得翻译帮助权

5、获得法律平等保护权

被指控人享有的救济性诉讼权利及其诉讼程序:

1、上诉权

2、刑事赔偿权

3、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和要求法官审查并予以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权与保释权

被指控人享有的推定性诉讼权利及其诉讼程序:

1、无罪推定

2、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

3、免受不合理拖延的权利

4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存在法定代理人,只有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才有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

由于法定代理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和不同的被代理人之间形成复杂的关系.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他们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同民事诉讼代理一样,是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其诉讼权利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委托授权。

3、辩护人

4、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证人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证人一系列权利:

(1)证人有权查阅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

(2)证人有权要求补偿因为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3)证人有权拒绝作伪证和自证有罪;

(4)证人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安全保护;

(5)证人有权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提出控告。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作出书面鉴定结论的诉讼参与人。

为保证鉴定人进行科学的鉴定,鉴定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

必要时,经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与检查;

(2)就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人以上的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作出一个鉴定结论,也可以分别作出各自的鉴定结论;

(3)鉴定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鉴定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鉴定人有义务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如果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应当负法律责任。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活动的人员。

为了翻译工作的准确及时,从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

同时,翻译人员也有义务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应负法律责任。

第七章刑事辩护与代理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人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制度是指一国的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一,辩护是针对控诉产生的一项诉讼活动。

第二,辩护权是近代各国保障司法人权的基石。

第三,辩护职能是现代刑事诉讼必备的三大诉讼职能之一。

第四,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保障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完善系统的辩护制度已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辩护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真正切实地实现。

第二,辩护制度是保障诉讼基本职能发挥的关键。

第三,辩护制度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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