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股上市对中小板创业板的各项要求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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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股上市对中小板创业板的各项要求比较

国内A股上市对中小板、创业板的各项要求比较

各项要求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赢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

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按照新《公司法》实施,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可分配利润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净资产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独立性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持续赢利能力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限制行为

(1)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违法行为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成长性及创新能力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高科技: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增长:

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新经济:

1)互联网及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新服务:

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材料: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新农业:

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及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保荐人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创业板其他要求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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