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规章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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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规章制度doc

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单位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院务会成员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合同的管理

 

第43条

本单位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

本单位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单位由院务会成员、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单位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

单位主管内贸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单位主管外贸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单位主管工业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单位主管房地产业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单位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单位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

下属单位、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

法人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

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

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单位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

单位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代理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

法人委托书应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

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

法人代理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

单位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

单位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

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

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院务会成员,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法律顾问制度(三)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

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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