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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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Word文档格式.doc

1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客运企业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而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4基本要求

4.1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条件,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企业应主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企业应建立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形成层级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2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做到工作机构、人员、责任、设施(备)、经费“五落实”。

5.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车辆总数小于5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车辆总数大于(含)51辆、小于(含)99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5人;

车辆总数大于(含)10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7人。

5.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职责

6.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体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6.2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

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岗位构成,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定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7安全经费管理

7.1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0.5%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7.2安全费用用于: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3按规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8从业人员管理

8.1驾驶员管理

8.1.1驾驶员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经历。

8.1.2企业应对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当面审核和现场测试,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8.1.3企业建立驾驶员考核录用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考核成绩(含试卷)情况、奖惩记录等。

8.1.4企业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定期通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处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并记录在案。

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8.1.5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

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应定期审核。

8.1.6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

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双层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

市内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始发,并在24时前结束运输任务。

超长线路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通行。

8.1.7企业应监督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8.1.8驾驶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1.9企业应按季度将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的信息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8.2乘务员

8.2.1乘务员应经企业培训后上岗,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8.2.2乘务员应维护行车中的乘车秩序。

9客运车辆管理

9.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9.2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9.3车辆维护

9.3.1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9.3.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9.3.3营运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一级、二级维护。

一级、二级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依据,对于不便用以行驶里程来统计的,可用行驶时间间隔来确定维护周期。

9.3.4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不得漏项和减项。

9.3.5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过户或转卖。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营运客车,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

9.4企业在注册地应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于车辆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基地,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应设立专用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9.5车辆运行管理

9.5.1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9.5.2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

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下客。

9.5.3长途客运线路应制定途中服务站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9.5.4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相关规定,发车前自觉接受安全例检,并按要求利用车载电视向乘客播放安全提示片。

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站运营。

不具备发车例检条件的,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前的例行检查。

9.5.5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9.5.6根据不同营运线路,企业分别提出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作安全行车手册,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供司乘人员参考。

对于新开通线路,应进行道路运行安全状况踏勘,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严禁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开行客运线路。

9.5.7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并与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进行联网。

客运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逐步安装移动视频监控系统。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行的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9.5.8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运行线路和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落实GPS监控责任制,确保车辆运营时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对超员、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GPS监控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9.6企业应及时掌握极端天气下的路况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谨慎安排车辆运行。

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停班或调整线路。

9.7在批准的途中非等级站点上下旅客时,乘务人员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加强对上车旅客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

9.8营运客车应按规定配备三角木、灭火器等的安全行车设施设备。

全封闭营运客车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锤。

行驶冰雪、泥泞等易滑道路的客车应配备防滑设施设备。

10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10.1客运站应按《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与发班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职责。

10.2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二级(含)以上客运站要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的客运站在客运班车发班期间应负责对旅客随身行李和行包进行检查。

10.2.1一、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设备应设在旅客进入候车区的必经通道处,并按旅客流量配备引导、检查人员,对旅客行包进行逐一安检,发现可疑物品时,应要求乘客主动开包接受检查。

乘客不接受检查的,应拒绝其乘车。

10.2.2客运站下客区、候车区、待班区、发班区分开,车辆进出口独立,人员通道与车辆通道有效分隔,车辆进站限速标志、地面运行及停车标识、标线设立明显。

10.2.3客运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立安全公告和标识,配备广播和影视设备,按行业部门要求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明示标定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使旅客自觉遵守规定。

10.3客运站按《安全标志》(GB2894-1996)和《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及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放置合理;

预留消防通道,人员、车辆疏散通道;

用电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10.4客运站应配备与作业班次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一级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站不少于2人,三级站不少于1人。

10.5客运站应按《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规定,对出站(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客运车辆安全锤配备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应当场予以有偿配备,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办理报班手续。

10.5.1车辆安全检查采取人工检查或者仪器自动检查的方式,逐步配备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实现仪器自动检查。

10.5.2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立专用的车辆安全检查场所,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

10.5.3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了解汽车检查流程和检查标准,具有检查技术,熟练掌握检查技术和使用检查设备,具备规定的汽车维修技术等级。

10.6客运站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与公安部门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并为公安机关驻站提供必要的条件。

11企业承包经营安全管理

11.1本规范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规定的,承包企业车辆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承包经营人。

11.2企业应对承包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从业人员。

11.3企业应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承包经营者,监督承包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11.4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的运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的,由企业承担责任。

12其它安全生产制度

12.1会议制度。

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针对重特大事故或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应召开专题分析会。

12.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2.2驾驶人员每月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

12.2.3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行车经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救援措施、职业道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12.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3.1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检查,针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的缺陷,制定报告、改进和复查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2.3.2企业的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项目、内容、要求和具体计划。

根据安全检查计划,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应进行重点检查。

12.3.3根据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对所检查出的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来源和整改时限“四落实”,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2.4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安全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4.1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12.4.2安全会议记录。

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会有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议定事项等。

12.4.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包括安全培训的目的、培训的对象、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的方式和培训的时间等要素。

12.4.4安全检查记录。

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及地点、检查情况、检查意见、跟踪督查的情况等要素。

12.4.5从业人员档案。

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及其相关资料等要素。

12.4.6事故档案。

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情况、事故快报表、月报表及年度统计表等要素。

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其他等级的事故可以建立事故台帐。

12.4.7车辆技术档案。

包括购车日期、出厂合格证、技术参数表、购车发票复印件、正侧面照片、保险、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料、车辆类型等级划分资料、车辆修理及主要零配件更换记录等要素。

12.5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当法律法规更新或变更、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新管理的要求、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或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时,企业应及时补充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行驶和日常管理操作的相关制度,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2.6企业应逐步实行安全管理档案和记录电子化。

13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置

13.1安全风险管理

13.1.1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等车辆安全保险,可以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13.1.2企业应按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应报运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13.1.3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风险分析工作。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和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措施等来控制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13.1.4企业应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3.2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

13.2.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组织机构,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响应的时间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应急通讯保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应对处置措施等内容。

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设立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3.2.2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乘务员应以迅速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所属企业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3.2.3企业接到发生人员死亡、车辆燃烧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3.2.4道路运输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车辆的运行线路、车牌号、车型、道路运输证号、核定人数、实载人数;

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类别及证号;

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其中重伤人数);

事故初步原因。

13.2.5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完结后7日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企业应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企业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3.3企业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控制

13.3.1班车客运及旅游客运行车安全考核指标控制:

责任事故(同责以上)率不高于0.01次/车,责任事故(同责以上)死亡率不高于0.004人/车。

14公交客运企业、出租客运企业、公交站场参照执行。

15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二月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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