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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义

1

2013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

2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

【释义】抗菌药物是人类最伟大的药物发现,自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已经在细菌性感染治疗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挽救了大量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生命。

但是由于抗菌药物大量使用,特别是不合理应用,浪费了宝贵的医药资源,增加了药物相关不良反应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细菌耐药性的迅速产生和蔓延,使大量抗菌药物失去了应有的治疗效果,细菌性感染面临无药可用的尴尬境地.

4

大量的研究表明,耐药菌感染常导致患者住院时间显着延长、病死率明显增加、医疗费用大幅上升,世界卫生组织在2007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把细菌耐药列为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2011年世界卫生日更提出“抵御耐药性——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的主题,向全世界发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遏制细菌耐药的呼声。

5

控制细菌耐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控制细菌耐药的措施包括新型抗菌药物的研究与开发、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感染性疾病诊断水平的提升、全社会合理用药意识的增强,其中新型抗菌药物的研究与开发属于最为主动的措施。

但令人沮丧的是,抗菌药物研究与开发已经走入十分困难的阶段,跨国制药企业纷纷离开抗菌药物研发领域、新型抗菌药物研发成本日益高涨,对具有抗耐药菌作用的新型抗菌药物的期待己经变得遥遥无期,遏制细菌耐药必须寻求其他的有效措施。

6

大量的研究与调查表明,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缓解细菌耐药的选择性压力,对控制耐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是十分有效的措施。

7

合理用药是指“安全、有效、经济”的使用各种药物,使患者接受与其疾病相适应的药物治疗,使药物治疗获取最高的性价比结果。

合理用药定义自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在第一届世界合理用药大会提出以来,世界各国积极响应,取得了极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

这些结果指出,合理用药是一个受诸多因素影响的过程,是需要持续改进的工作。

8

合理用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药物处方者掌握全面的药物知识,熟悉患者病理生理状况,明确疾病诊断,熟悉相关医疗卫生政策等。

即或如此,尚不能保证各种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能被正确合理的应用。

药物应用还受到医疗保健体系、患者、社会观念、管理体系、制药企业、药物供应等各种因素影响,为了保证合理用药,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9

国外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与体系对临床乃至全部抗菌药物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如瑞典控制耐药战略项目(STRAMA)、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抗菌药物导向计划(stewardship)、澳大利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0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工作,先后制定与颁布了多项与药物(包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指出“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第一条)”制定该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根据该法律,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相关管理部门围绕相关内容,先后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自筹配套部门法规》。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5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等,这些条款对合理用药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合理用药要求,先后制定与颁布了许多部门法规和制度。

12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此外,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还对不合格处方的点评、处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13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第七条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需要“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则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用药监督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14

此外,卫生部还先后制定了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指南和管理规定,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2008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等。

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技术原则,也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制基石和依据。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不仅仅是单纯的医学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于配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1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文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16

【释义】抗生素(antibiotics)系指来源于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或其半合成产品,在低浓度下具有确切抗菌作用,并且可供全身性应用的药品;其后发现来自于微生物的代谢产物还有部分具有抗肿瘤、调节代谢等诸多活性,因此广义抗生素包括抗细菌和抗肿瘤的抗生素。

随着制药技术的进步,人们可以通过化学合成得到和抗生素具有类似抗菌作用的药品,如磺胺、喹诺酮类、恶唑烷酮类等,这些被称为化学合成抗菌药物;迄今为止,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antibacterialagents)包括抗菌抗生素和化学合成抗菌药物。

抗微生物药物(antimicrobialagents)则包括了用于治疗各种微生物(包括原虫)感染的药品,抗菌药物包含于其中。

17

抗菌药物管理需要关注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在临床实践中,由于抗菌药物种类多、临床应用广泛,常易导致不合理使用,成为细菌耐药的主要原因,需要通过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加以规范。

抗结核药物虽然也属于抗菌药物(严格讲应该属于抗微生物药物),但这类药品由于其特殊性质和用途,临床主要用于诊断明确或者小部分疑诊患者,适用范围较为局限,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制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年制定颁布),本办法不再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18

抗病毒药物种类较少,具有明确效果的抗病毒药物主要限于抗HIV、抗HBV、抗HCV等,临床应用具有特殊的适应证和指南,使用人群特别;抗寄生虫药也具有相似情况。

故此,抗病毒药和抗寄生虫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19

中药是我国特有的医药资源,长期以来,为民族健康做出了贡献。

中药(包括中成药)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部分中药具有清热解毒功效,对部分感染性疾病治疗也有一定效果,但长期研究没有发现具有确切抗菌作用的重要成分或其单体成分,其抗感染机制并非直接杀灭病原体,可能与人体免疫、多组分药物协同作用等有关。

从药学特性和临床治疗体系来看,中药不属于抗菌药物范畴,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之列。

20

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如眼科、五官科、口腔科、皮肤科、妇科等制剂),主要用于人体部位感染,由于其使用方法、剂量等特殊性,管理存在一定难度,部分指标纳人本办法所管理范围,如外科预防用药评价等。

21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22

【释义】本办法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规,目的在于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抗菌药物应用,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规,卫生部以及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属于其中一项工作任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主体。

23

卫生部作为全国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目标,制定抗菌药物管理法规、建立相关技术支撑体系、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执行情况、处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严重违规行为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执行情况,建立区域性技术支持体系,对所辖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等。

24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5

【释义】我国医疗机构种类和级别较多,抗菌药物应用涉及所有医疗机构;虽然不同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使用类别、使用频度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是普遍需要加以推进的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包括从个体诊所到三级医院的所有从事临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公立、私立、合资、外资等各类医疗机构。

26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释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内罗毕合理用药大会所制定的定义,合理用药指:

患者所用药物必须与其所患疾病相符合,药物使用方法必须与其个体情况相匹配,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应该最低。

简言之,合理用药就是“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

27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也不例外,需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临床所用抗菌药物种类繁多,品规差异巨大,价格贵贱不一,给临床药物选择造成一定难度;在部分患者和医生中形成了“新药比老药好”、“注射比口服好”、“广谱比窄谱好”、“联合比单用好”等错误观点,急需加以纠正。

28

各医疗机构和临床工作者,必须按照合理用药原则,在抗菌药物遂选、采购、调剂、使用、评价等过程中,熟悉各种抗菌药物及其制剂的药学、药理学、临床疗效、安全性、价格等相关内容,根据患者感染类别、病理生理状况、感染病原菌种类和敏感性,以及药物性价比等选择抗菌药物并制定优化的给药方案,达到合理用药目标。

29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30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1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2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33

【释义】抗菌药物管理策略是基于大量科学研究证明的有效的办法,迄今为止有关技术策略包括分级管理、限制使用、循环使用、策略性替换、抗菌药物特殊处方等。

其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是国际通行的方法,大量的实践证明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具有突出效果,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减少细菌耐药、节约医疗资源、对患者治疗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34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是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核心。

抗菌药物种类多。

药学特点差异大。

临床适应证各异、安全性各不相同、产品间价格悬殊、对细菌耐药的影响不一致、临床医师对抗菌药物的熟悉程度也有不同,临床为合理使用各类抗菌药物,使其充分发挥各自效果,避免细菌耐药,减少不良反应,节约医疗资源,需要对抗菌药物应用对象、适用范围、处方权限等进行分类。

35

全球各国各地区对抗菌药物分级原则稍有不同。

澳大利亚《抗菌药物治疗指南》建议医院应将抗菌药物分为以下三类:

非限制类、限制类和排除类。

①非限制类:

安全、有效,且价格相对便宜,如青霉素G。

②限制类:

由于某些耐药菌的出现、价格因素或安全性原因,使一些抗菌药物的使用受到限制,限制程度分为很多情况,如对一张处方中的药物进行限量、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只能限于某些医生或特殊科室、只能在会诊后得到临床微生物学家、感染科医生或其他相应委员会指定的临床医生同意后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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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抗菌药物也必须有管理机制,紧急情况下可给予受限制的抗菌药物初始剂量,而后再得到批准。

③排除类:

此类药物包括被认为没有任何优点超过现有药物的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使用。

所有新型抗菌药物应自动归入此类,直至相应医院药事委员会认定它们在治疗中的地位为止。

37

美国Barnes-Jewish医院把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级(unrestricted)、限制级(restricted)、控制级(controlled)和专家级(IDspecialist)。

非限制级可以由所有医师处方,包括一些常用、安全性好的药物,如青霉素G、苯唑西林、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头孢唑林、头孢氨苄、头孢呋辛酯、头孢西丁等;限制级药物被限定用于所规定的适应证,如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多重耐药而仅对该药敏感细菌感染、肺囊性纤维化感染)、氨曲南(严重革兰阴性菌感染者且对其他β-内酰胺类药物过敏者、肺囊性纤维化感染、部分外科预防用药)、美罗培南(多重耐药仅对该药物敏感细菌感染、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者备选药物、肺囊性纤维化感染)、阿米卡星(限于对庆大霉素耐药而对该药敏感细菌感染、AIDS和肺囊性纤维化患者感染)等;控制级药物一般只能用72小时,素、利奈唑胺、替加环素等。

38

此后需要获得感染科医师同意才能继续使用,如头孢曲松、头孢吡肟、氨苄西林/舒巴坦、阿奇霉素注射液、万古霉素注射剂;专家级药物多为临床重要、安全性存在隐患、新型抗菌药物等,如两性霉素B、氯霉素、达托霉

39

美国内布拉斯加医学中心将抗菌药物分为限制与非限制两类进行管理,限制性药物主要对适应证进行限制。

如头孢吡肟、达托霉素、利奈唑胺、厄他培南、美罗培南、万古霉素、磷霉素、米卡芬净、伏立康唑等。

40

我国香港地区在2003年实施抗菌药物导向计划,将碳青霉烯类、万古霉素、部分三代头孢菌素等纳入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对控制该地区细菌耐药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台湾省则按照一线、二线、三线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基本上和非限制、限制和特殊使用三级分类相当。

41

无论对抗菌药物分类依据、分类方法以及分类称谓如何,大多具有共同之处,如抗菌药物分线(一、二、三线)主要强调在感染治疗中用药的先后,但实际上也是根据患者情况应用抗菌药物,对于严重、耐药菌感染,并不一定必须首先选择一线药物。

为了既符合我国管理体系,并与国际大多数地区和国家做法取得一致,本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限制和特殊使用三级”进行管理。

42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所涉及内容包括药物使用范围、医师的处方权限两部分内容,具体细则见本办法其他条款。

抗菌药物分级依据包括药物安全性、疗效、对耐药的影响以及价格等。

43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轻中度感染、口服给药的抗菌药物,一般国家基本药物所列抗菌药物可以纳入这类药物管理。

44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所述四类包括: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如两性霉素B、多黏菌素等,这些药物的是需要由具有一定临床应用经验的专业人员使用或指导。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主要为临床价值十分重要,需要倍加保护的重要抗菌药物,主要用于一些耐药菌和严重感染治疗的药物,如碳青霉烯类、糖肽类、利奈唑胺等。

45

(3)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主要指新近开发的抗菌药物,缺少足够的开发依据(如个别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方制剂),或临床有效性和(或)安全性上需要进一步观察的药物(按照我国新药注册办法,尚处于观测朔药物);这些药物在获得足够基础和临床研究数据,证明其具有独特临床疗效且安全性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为其他类别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如达托霉素、抗深部真菌感染药物等)。

46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为介于非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之间的抗菌药物,临床具有一定特殊性或者特殊使用要求,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级药物进行管理者。

47

按照本办法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分类原则(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制定各地分级管理目录;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对不同地区医疗机构药物供应、医疗保健体系、细菌耐药情况等的考虑。

48

各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需包括常用抗菌药物,对纳入分级管理目录的标准需作适当说明,以便医疗机构遵照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诊疗范围,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如三级、三级以下)的分类管理目录,或者对个别不适合二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使用的抗菌药物加以标注(如处于观测期新药)。

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需要充分征求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意见,适当范围内征询制药企业、患者、相关管理部门等意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进行制定。

省级分级管理目录至少应该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49

各医疗机构根据各地区分级管理目录确定各自抗菌药物处方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工作性质,将卫生厅(局)规定的下一级抗菌药物调整为上一级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如非限制级调整为限制级),但不能将上一级抗菌药物调整为下一级药物进行管理(如不能把特殊使用级药物调整为限制使用级)。

50

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不表示卫生部放弃对抗菌药物品规的管理,各地制定的分级管理目录必须和卫生部已经存在的管理规定相一致,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中所列特殊使用级药物必须纳入到各级特殊使用级药物中。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应该根据细菌耐药监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药品供应状况、药品价格调整等进行适当修订,修订周期一般不短于1年。

51

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2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管理中责任人的确定。

抗菌药物应用涉及医疗机构多个部门,既包括专业内容。

也包括行政管理内容,需要强有力的管理保障,只有医疗机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才能调动与协调相关管理与技术力量,采取综合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同时该条内容与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中部分条款相呼应,如抗菌药物列入医疗机构评级、评等和评价等内容也列入医疗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同时抗菌药物管理也纳人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表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属于医院院长(或法人)的直接任务。

作为抗菌药物管理责任人需要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制订符合本机构的管理实施办法,领导、支持与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承担因管理失误导致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53

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最为广泛的药品,涉及几乎每一个专业和每一科室,与医师、药师、护理、管理等人员均密切相关。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全院统一认识、领导重视、协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关系到抗菌药物管理是否能工常进行。

为此,在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中,需要医院院长(或法人)亲自挂帅,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系,设置日常管理部门,建立专业支持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培养专业人才与团队,设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制订实施管理办法。

54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释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合理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持续开展工作,是医疗机构的常规专业与管理工作之一,需要有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

55

我国医疗机构众多,各医疗机构性质、级别、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包括专业和行政管理内容,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管理体系和抗菌药物管理需要,制定符合各自情况的管理制度。

5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各方面,包括药品采购、供应、调剂、使用、评估等,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如“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工作制度”、“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制度”、“抗菌药物处方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教育培训制度”、“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细菌耐药监测与耐药预警制度”、“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处罚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制度”等。

57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58

【释义】按照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59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3.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60

5.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61

按照国际惯例和抗菌药物管理需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是一项需要持续开展的工作,应该作为医疗机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需要建立长期负责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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