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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上墙制度

*****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

*****农贸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农贸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农贸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

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市场开办者职责

入市须知

商品市场内门(摊)前“三包”制度

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经理岗位职责

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保卫员岗位职责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市场示意图

市场简介

 

*****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准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入流通领域用于交易的商品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具备该标准。

(二)、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有商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四)、国家规定需要通过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

(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条、下列商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国家禁止出售和收购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四)、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六)、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商品;

(十)、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

(十一)、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

(十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十三)、迷信品、违禁品、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管辖区内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管,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商品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商品进行查验,严把商品质量关。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实施商品准入为由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

第九条、本制度由*****农贸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突发或特殊消费安全的预警和监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要商品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有可能或已经危及消费安全的商品,要求有关经营者将该商品的相关资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口保障辖区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就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消费者申诉和有关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向经营者发布商品备案目录。

第四条、重要商品备案的时间、期间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随商品备案目录通知书同时告知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者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重要商品备案目录,对拟销售或正在销售的相关商品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第六条、重要商品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销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及产地;

(三)、商品名称(品名);

(四)、商标;

(五)、规格、型号或批号;

(六)、进货数量、进货日期;

(七)、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

(八)、商品质量检验报告。

备案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条、重要商品备案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

备案一般由辖区工商所办理;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企业也可到县(区)工商局办理;市属大型或影响面广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可到市工商局办理。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重要商品备案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或责令经营者妥善处理。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重要商品备案作为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分析研究商品质量动态,适时发布备案商品目录,督促经营者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条、要把重要商品备案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对积极主动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给予宣传、表彰;对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拒不执行本制度的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特别是对消费者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贸市场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企业自律,切实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是指经营者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商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主体的合法性,查验商品质量,建立商品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商品质量的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督促和监督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第三条、经营者应实施索证制度。

经营者在进货时,应主动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查验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经营者应实施索票制度。

经营者对要购进的商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货发票、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商品,还应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并对商品的包装、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商品抽样送检,查验其商品的内外在质量。

第五条、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建立进货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

第六条、经营者在从事批发业务或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重要商品时,应建立销售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

第七条、经营者应增强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认真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把好商品质量关,确保商品质量。

第八条、经营者发现有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等商品时,应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主动报告的经营者,应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的经营者,要及时提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不执行本制度,又经销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贸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起施行。

 

*****农贸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侵权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

(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

(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

第七条、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八条、经营者主动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执法工作。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市登记表》,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本制度由*****农贸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专项)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物管、商品质量、交易秩序、消费者维权、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的售货购物环境。

三、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管机关、投诉机构的电话,公示市场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奖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并设立广播室、投诉接待室、服务台、意见箱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四、核验市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督促悬挂,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或其它方便条件。

五、与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供货)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商品质量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并可收取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签订合同报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

六、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履行有关义务和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树立良好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七、建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处理交易纠纷,落实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场内受到侵犯时,市场开办者应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事后再向有责任的经营者(供货商)追偿。

八、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经营行为自查制和商品质量责任制(商品准入备案、查验登记和退出制度),对商品质量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建立“两本帐”(进销台帐),并做好重要商品的备案工作。

九、有农产品经营的,应同产地厂家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有条件的市场应配置白测设备;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食品、药品,要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确保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

十、建立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数量、销价和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处理部门电话,方便消费者监督投诉;业主应向社会公开作出不侵害消费者和市场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承诺,有义务管好市场经营秩序的承诺,有义务协助政府做好税费收取工作的承诺。

十一、应与所在地工商部门签订市场规范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按照职责要求,搞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实行“商业宣传活动备案制,,业主应在开展活动前三天将活动内容、安排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十二、对市场内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对不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禁止上市商品入市,轻者,给予警示;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受到罚没处理的,市场开办者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追缴。

十三、市场开办者要有计划、有组织,按规定开展信用规范市场等创建工作和各项“创优”活动,积极搞好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工作;同时,应配合工商部门在市场内组建党团和行业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十四、市场登记事项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告知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市场歇业、注销或变更业主的,应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集贸市场经营责任书制度

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协商,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户签订如下经营责任书:

一、入场经营户应当完善相关证照,其上市交易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下列物品进行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七)、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二、入场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格的交易条件;

(三)、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信息,使用欺诈手段销售商品;

(四)、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

(五)、商品交易中的合同欺诈行为;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八)、使用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的发票,代开发票或出卖发票;

(九)、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三、上市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或者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实行价格监审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价格监审规定执行。

有固定摊位或货柜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四、入场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附有购物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附有三包卡。

入场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入场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

一、市场应设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

由市场开办者主要领导任站长,市场管理人员为“两站”的工作人员。

二、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在消费者协会和当地工商所的指导下,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受理、调解场内发生的一般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向工商机关提供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侵权等违法行为线索。

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信息资源利用上具有共享性。

三、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2、向消费者宣传和介绍商品、服务等消费知识,引导和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3、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向辖区内工商所、消协分会反映真实情况;

4、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并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消协分会。

5、对掌握和受理投诉中发现的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线索,要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

 

商品交易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内的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市场开展实施这一制度。

第二条、市场内经营户在出售商品时,应主动向客户出具购物凭证及质量信誉卡。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户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按照市场质量信誉卡的承诺给予客户解决处理。

第四条、客户有权凭信誉卡及购物凭证向市场办公室投诉,市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市场办公室应认真接待,依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地解决客户的投诉问题。

第五条、市场办公室对客户投诉商品的质量,通过检测,测定商品质量如不符合国家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要履行承诺,先行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标准以购物凭证为准,然后向经营户进行追偿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条、被客户投诉,通过检测认定所售商品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户,市场办公室可按经营户的承诺或双方的协定给予处理,并在市场进行公布,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勒令其退出市场,取消其在市场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和优质服务,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确保食品市场安全。

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采取索证索票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查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三、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四、建立质量承诺制度。

公开向消费者承诺自己经销的食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建立重点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

六、建立自查自检制度。

对肉类、蔬菜等重要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出来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八、对销售的食品不作虚假宣传,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九、自觉接受市场开办单位对食品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市场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消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成立义务消防队,由消防队长统一指挥,负责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市场内任何经营户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练,并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三、各经营户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及消防技能,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各经营户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检查,下班前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向市场管理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五、任何情况下市场内都必须保持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六、禁止在消防栓周围堆放货物,在非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移动消防器材或设施。

七、为避免引起火灾,商铺、门店、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绝对不允许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遇火警时,要保持镇静,立即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关闭电源并积极配合市场组织的灭火工作。

九、对忽视防火安全,违反消防法规,经教育不改,引起火灾险情,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市场消防安全,各经营户必须与市场签订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

十一、市场每季度将对经营户消防工作进行评比,对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经营户或个人给予奖励。

 

商品交易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由市场物管部门配备专职环卫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一、市场内经营户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门前、摊前、门店卫生的清洁保持,讲卫生人人有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市场内经营户装修铺面时,应避免占用公共区域和通道,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走道及公共场所。

三、市场内经营户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垃圾应装入袋,放在指定地点或放在垃圾桶内。

四、请勿随地抛掷瓜皮、果皮、纸屑和包装物。

五、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桶摆放整齐,冲洗干净。

六、下水道、水沟、水漏、污水井内无杂物,无泥沙,无堵塞。

七、请勿在市场内或公共墙体上以及楼宇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字画广告。

八、市场内无杂物,无污染,无蚊虫,无苍蝇,无鼠类,无蜘蛛网,公厕内保持空气清新,大小便器内保持清洁,无臭无堵塞。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一、活禽宰杀应设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宰杀操作间与销售间隔离。

二、活禽宰杀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持证上岗。

三、宰杀区内的活禽,必须具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票据或脚环,并进行登记。

四、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和无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票据或脚环的禽产品,应立即撤柜,依法补检重检。

五、继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和无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票据或脚环的禽产品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活禽宰杀区应随宰随冲洗,无暴露血迹、粪便。

七、经营者必须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活禽宰杀后的内脏必须及时入桶并加盖,脱下的毛必须在店内脱干后外运,不得在店门内外晾晒,不得使用有害物质进行脱毛。

 

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一、批发销售肉类、家禽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家禽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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