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新安全报监表格及交底检查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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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安全报监表格及交底检查记录

附件一

安监管[]号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报监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管理部门: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制

年月日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93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规定,建设单位持有关手续和文件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手续。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2)

结构、层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及证书号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及证书号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

及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及证书号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及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安全员

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二、受理范围

在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盛片区和水土片区)内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

三、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书》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扬尘污染控制责任书;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扬尘控制)责任书》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封面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4.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盖公司鲜章)、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盖公司鲜章)、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押原件);

6.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建设单位在该项目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等);

7.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8.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9.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注:

为了缩短您安全报监的时间,请在中标后尽快办理第9、10项。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向两江新区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申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齐全的,事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承办部门: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

联系电话:

67573810

 

建设单位: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施工单位: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盖章)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全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及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0%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提交给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建设单位每月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后的复查结果签字确认。

九、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后的复查结果签字确认。

十、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67573810、67573811、67573873)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现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6、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及整改结果。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未履行安全职责的相关人员记入监理记录。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否则,事故隐患未排除继续施工的,追究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六、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总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评价。

七、监理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八、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九、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67573810、67573811、67573873)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项目总监(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六、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具体要求详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十、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危险有害因素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标准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责任监护人、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情况。

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各项目部是否在现场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上是否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五、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六、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八、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十二、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三、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67573810、67573811、67573873)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项目经理(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两江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责任书

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建委一系列指示要求,落实企业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扬尘控制意识,坚持“和谐发展”理念,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与扬尘控制的关系,严格各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制度规定,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水平提升,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把两江新区建设成高品质和谐宜居之城和现代都市新区城市为目标。

现按照工程项目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扬尘控制责任制,健全业主、监理、施工三方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全体参与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网络,完善项目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主动抓好扬尘控制工作,落实项目参建各方的扬尘控制主体责任的原则,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责任书:

 

  1、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行标本兼治,严格实施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烟尘控制、运输车辆管理、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湿法作业等强制性规定。

2、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固定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不得超过2.2米。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3、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除锈后刷漆处理使用。

4、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施工地坪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覆盖,建筑弃土、垃圾部分必须使用安全网、蓝白布进行覆盖,硬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5、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沙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配置高压水枪,推广使用全自动冲洗设施。

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严格执行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6、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7、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8、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9、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

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车箱完好,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

否则,施工单位不允许其驶入工地。

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

否则,施工单位不允许其驶出工地。

10、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尤其是土石方工程必须在土石方开挖转运沿途采用湿法作业。

11、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规定。

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

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施工企业是主要责任单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

凡达不到标准的建筑工地,将责令停工整改并限期整改达标。

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结合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投标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现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项目总监(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项目名称:

报监号:

审核项目

资料部分

1、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施工围挡及封闭情况

2、监理单位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复印件

2、安全标志标牌设置

3、安全生产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文件

3、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设置

4、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配备

4、大门、横断沟、沉沙井及冲洗设施设置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及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资料

5、主要通道及材料加工场地设置

6、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

6、施工用电配置

7、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制度

7、电子监控设置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8、其它

9、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相关资料的交接证明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负责人:

(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监督机构审核结论:

 

监督员:

监督科室(组)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三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监制

本工程由进行安全监督,安全报监登记编号为。

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好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造价:

层数/跨度:

建设单位:

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其他有关单位:

资质等级:

二、监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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