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058909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docx

人造板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点

人造板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需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注意: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签署日期应该在公示时间结束之后;

7.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的环评批复、总量许可、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应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不得对内容进行删减。

4.信息公开方式应选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核查是否填写完整。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2)行业类别选择“胶合板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021)、纤维板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022)、刨花板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023)、其它人造板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029)”。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4)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5)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6)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文)、《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七、改正措施”。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来源,来源包括: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2015年1月1日后)、排污权交易和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

(7)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对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颗粒物、VOCs、甲醛作为污染控制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3.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胶合板制造、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其它人造板制造的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由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

审核中应注意一下四点:

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三是有多个生产线/生产设施的,应分别编号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产品名称”中注明产品情况;五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

(2)生产能力及生产时间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及时间,并标明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3)主要生产单元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其中锅炉按其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核对企业是否填报完整。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主要原辅材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年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中,胶黏剂、固化剂、缓冲剂、防水剂等的固体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密度为必填项。

胶黏剂的密度、含水率以及扣除水分后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

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5.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表

(1)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核实废气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

重点管理企业的纤维干燥、刨花干燥废气为主要排放口;热压废气不采用焚烧方式的为一般排放口;铺装、砂光、锯切、分选等其他工段风送除尘系统若为负压输送,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若为正压输送,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生产干燥、热压、锯切和砂光工段的废气为一般排放口。

纤维板生产干燥废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甲醛;刨花板生产干燥废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

(2)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对照技术规范附录A判断污染防治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七、改正措施”。

(3)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

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七、改正措施”,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措施中。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表

(1)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和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排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3)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七、改正措施”。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大气排放口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污染物种类、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排气温度等。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应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若不满足,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承诺改正措施及改正期限。

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执行排放标准中如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3)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限值。

(4)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填报数值+单位,不应填报文字,将环评批复文号填报到“其他信息”一栏。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排放口编号、名称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4、表7保持一致。

(2)审核主要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以及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3)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主要排放口许可量确定的原则:

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应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4)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10.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2)无组织排放必须对应厂界和生产设施编号填写,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

注意填报无组织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

(3)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

11.表10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废气总许可量按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填写。

核实表8和表9中“全厂合计”是否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12.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表

(1)如排污单位废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2)废水直接排放时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13.表12废水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及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如排污单位废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2)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

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4.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15.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表

(1)排放口名称、编号、类型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

(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按表13从严确定。

(3)对于水污染物,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16.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表9、表14保持一致。

(2)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内容”填写“排气量、排气流速、排气温度、排气压力、含氧量、排气筒截面积”等;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内容”填写“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见HJ/T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3)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819、HJ/T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

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819的相关规定。

17.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

(2)记录频次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18.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

如发生排污权交易,需要载明;如未发生交易,无需载明。

19.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

20.改正措施

有改正问题的,应在此处明确时限要求及改正措施,改正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21.附图

(1)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线路等内容,还应分别标明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位置。

(4)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22.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燃料信息证明材料、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书等。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应注意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