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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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矿井机电标准化

§1、电气试验制度

一、通用标准:

1、试验电工必须用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

2、试验电工必须熟悉试验设备的性能结构。

3、对特殊用途和高精度的仪表,应制定安全维护使用措施,并有专人保管。

4、试验用的仪器互感器二次侧,要有可靠的接地。

被测试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拆下的导线头,要及时用绝缘胶布包好。

5、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的短路线,不许出现假接假焊。

禁止用容丝或铝丝短接。

6、高压电机、变压器、电缆每年必须做一次绝缘吸收比,泄露电流和耐压试验,其数据均要存档。

7、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每六个月进行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三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一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工更换,油浸式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要定期检查,保持规定油量。

8、更换和试验绝缘油应有记录;

9、橡套电缆还要求做浸水耐压试验,浸水试验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一般耐压试验

1、对电气设备及线路进行耐压试验时,应先填写工作票。

在同一供电线路内工作,试验工作票发出后,在完成反馈前,禁止罚第二张工作票。

2、耐压试验场所和试验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拦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

被试设备的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2)试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3)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时不小于0.7m。

3、试验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耐压试验。

若试验中途停止再继续试验前,应对所有的准备工作重新检查一遍,无异常后,方可重新试验。

4、升压器铁芯和外壳应可靠接地。

升压器与被试验设备间的连接导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铜质、多股、无接头的加强绝缘导线。

导线不得拖在地上或挂在金属物上。

5、耐压试验前必须检查接线、仪表、设备,确认无误,所有人员离开被试设备,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压。

加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呼唱。

禁止无关人员围观或通过。

工作人员应精力集中,随时警惕异常现象发生。

6、耐压试验前,必须限做泄露试验,合格后方可做耐压试验。

7、试验中验电,发现验电笔不显示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退回调压器,切断电源,然后检查验电器,找出原因处理。

8、耐压试验中发现放电,不得用手指向放电处。

9、试验变更或结束,应调零后再断开电源,放电不少于1分钟,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侧短路接地。

高压直流耐压试验再每告一段落和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充分放电,并短路接地。

10、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己装设的短路接地线,并对被测设备恢复到试验前状态,并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11、对电容量大的器件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试验设备容量不够时,可分段进行试验,禁止超容量试验。

12、特殊重要的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经电气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机电副总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变压器耐压试验

1、遵守本制度一般耐压试验有关安全规定。

2、对变压器油加压试验的安全规定:

(1)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台上进行加压试验。

(2)调整好油杯的标准间隙,注油后应静止15分周后开始升压,升压速度不得超过3KV/s。

(3)当油被击穿放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调压器回零,进行放电。

四、电缆耐压试验

1、遵守本制度一般耐压试验有关安全规定,要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2、试验一起的安全指示、连锁开关、电铃、信号灯等必须灵敏、可靠。

3、工作人员在试验场所在试验场所工作时,试验场所的门应始终开着,并加以固定,不准关门。

4、在试验过程中,需改换接线时,必须停电后放电,未放电时禁止改接线。

5、耐压试验结束,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放电,发出结束试验信号。

6、电缆正式送电2分钟内,无击穿及放电现象,才能离开现场。

五、电容器试验

1、遵守本制度一般耐压试验有关安全规定。

2、试验后的电容器要充分放电,并有可靠接地。

3、对所属的放电电阻系统必须同时测试。

 

§2、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于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且组织操作工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使用。

2、坚持设备使用和维护相结合的手段,设备使用者负责维护,并且实行专责制,对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要实行专人、定机、持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台长制,公用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各工种主要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机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及“应知、应会”要求,经过考试合格,由教育科或上级教育培训机构发证。

4、设备司机做到“三好”、“四会”合理使用,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司机有权拒绝,并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5、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6、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处于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状态。

7、维修工作实行区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做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3、设备定期检修制

1、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必须是专职的机电检修人员。

2、机电设备检修时必须持有经机电总工程师审批的检修施工任务书,并使参加检修人员对检修任务清楚,否则不准检修。

3、检修时必须按照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检修中检修负责人应将检修人员合理分配,明确任务落实到人。

5、在检修过程中,需拆卸或更换设备的关键零部件时,必须有关领导在现场,方可允许施工。

6、在检修过程中,需拆卸或更换设备的关键零部件时,应轻拆轻卸,使用专用工具,不能蛮干。

7、检修后的设备,应联合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收工,要做好详细的检修记录。

§4、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主提升绞车保护装置、提升容器及钢丝绳、罐笼(箕斗)的连接、防坠装置、推车机、阻车器等,队长、主管技术员每半月检查一次,机电矿长、副总、机电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2、井筒装置、罐道梁、罐道、管路、电缆、梯子间的情况,机电部长每半年检查一次。

3、主井底装置设备、漏斗、闸门、回转体等,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检查一次,机电矿长、副总每季检查一次。

4、通风系统、主扇风机(包括风井)倒车情况,轴承、联轴节、温度计以及电气部分,运转队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检查一次,机电部长,机电矿长、副总每季检查一次。

5、排水系统、主排水泵、水泵电机及电控设备,配水仓闸门,水仓及吸水小井的清理情况。

机电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检查一次,机电矿长、副总每季检查一次。

6、压风机润滑系统等,电动机及电控设备,运转队队长、主管技术员,机电矿长、副总每月检查一次。

7、供热系统:

锅炉、通风、供水、燃烧各系统的情况,水储备和水质化验情况,及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和各部闸门的状况,机电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检查一次,机电矿长、副总每季检查一次。

8、供电系统:

井上下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绝缘状况,防爆性能以及“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执行情况,机电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检查一次,机电部长,机电矿长、副总每月检查一次。

§5、设备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进一步强化机电设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管好、用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依据年度维简、设备修理等计划,监督检查和落实考核各单位设备使用、修理状况,对机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帮助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安装或组装所需的设备及修理投入进行研究、平衡,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2、机电设备的计划选型及领用规定:

(1)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及现有设备情况,认真申报下年度设备计划,并详细注明设备型号、数量、主要技术特征及使用地点、用途;大型固定设备需有选型计算和经济技术论证,由机电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按规定渠道报审。

无计划一律不准采购设备,影响生产由本单位负责。

 由于单位不切实际编报计划,造成设备浪费按设备原值的30-50%罚款。

特殊情况,急需设备,各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进行计划调整,调整原则应在计划总价值范围内。

(2)根据设备年度计划,各单位每月20日-25日报下月设备计划,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时间和使用地点,无计划不予供给;造成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3)机电部应积极参与设备技改、规划和选型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性要求,在设备选型上要立意设备的通用性和标准化,设备性能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同时,应能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且具备性能先进、工作可靠等特点。

(4)设备的选型和选厂工作由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进行调研、考察、论证、确定设备型号、生产厂家,所选厂家必须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的专业定点生产厂家。

(5)使用单位领取设备必须携带设备手册和出、入库三联单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经办人要认真填写领取设备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煤安证号等。

生产急需可先领取设备,但必须于次日办理手续,否则每次罚100元。

(6)每月底25日,使用单位兼职设备管理员与机电部设备管理员对帐,做到帐、卡、物、牌四对照;不对帐每次罚100元,帐、卡、物、牌不相符追究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机电部设备管理员的责任。

3、设备验收及保管规定:

(1)新设备的验收及保管:

①设备到货后,机电部要组织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使用单位等共同对设备的“三证一标”、包装、外观、数量、质量以及技术资料进行认真验收,共同在验收单上进行签字后,将有关资料存档保管。

发现数量短缺、质量有问题的设备,要及时提出报告,并积极联系处理。

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防爆验收。

②新设备到货后,机电部设备库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详细记录设备铭牌的各项数据和入库验收时间。

设备的“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验收单、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入机电部资料室,做好微机管理,并建立设备台帐,保证帐、卡、物、牌板四对照。

③严格设备的入库验收和发放,必须保证设备的零配件齐全、性能符合要求。

(2)检修后的设备验收及保管

①检修后的机电设备,检修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竣工检验报告单和出厂验收单,并盖单位公章,验收人员必须在入库单上签字。

②对因故在检修过程中变更结构或零件的设备,检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一式两份,自存一份,机电部存档一份。

③保证库存设备性能和成套性,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拆卸零部件时,必须经机电部长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用新件恢复完好。

④仓库保管员要保证设备不受潮、不锈蚀、不损伤、不丢失,清洁整齐、挂牌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⑤凡因设备管理员失职造成影响生产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50-200元处罚。

4、设备的使用及维护规定: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凡本单位未用过的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技术人员要仔细查阅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进行学习,方可使用。

在新设备使用初期,使用单位技术主管及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及时向机电部反馈信息。

(2)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领用、交旧和设备卡片的管理。

(3)认真执行设备的周期巡回检查、检修制度,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保证设备性能。

凡因维护不当、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给予责任单位设备修复价同等的处罚。

(4)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谁使用、谁维护,临时使用超过10天的设备,必须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并要求各单位对设备实行包机责任制。

(5)运行中的各种生产设备的性能检测,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期或漏检。

(6)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各种保护装置与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7)锅炉、压风机、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8)加强仪器、仪表管理。

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可靠、计量准确。

5、设备的安装,移交、拆除规定:

(1)严格设备安装质量,新工作面或其它专项工程设备安装,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验收质量标准进行,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机电副总经理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方可投运。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在2日内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设备帐、卡直接转入接收单位,因此造成存在问题影响生产者,对安装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2)采煤工作面设备由公司平衡有关单位拆除和安装,采煤工作面安装剩余设备、部件由安装单位负责回收。

开拓掘进设备,原则上谁使用谁拆除、安装,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平衡安排。

(3)回采工作面停产后,由公司调度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回收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共同清点设备部件数量,移交时应将所有设备通电试转,现场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列出清单,详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以及设备状况交回收单位及设备组,设备组办理设备移交记录,双方签字生效,凡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和零部件损坏、丢失的,按原值10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回收单位将设备、部件回收完毕仍有丢弃的设备,按原值的100%对回收单位进行处罚。

(4)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移交结束,由使用单位办理手续,不办理移交手续者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回收单位自接收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回收设备,凡因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周转困难者,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各单位闲置设备必须在三日内安排回收上井,否则每台罚100元;凡暂停使用不超过1个月的设备,经机电部长签字同意可暂不回收,但责任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经常维护。

否则每台罚500元;

(6)井下在用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倒面使用,以强化设备的修理工作。

确需倒面安装和暂存井下的设备必须经机电部长批准,备用设备必须摆放整齐、挂牌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不得丢失。

(7)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必须制定措施,保护设备不损坏。

运输特殊设备时,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跟车,在运输途中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8)使用中的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的,使用单位必须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同一原因造成设备连续损坏的加重处罚。

(9)使用单位凡因过负荷、单相运转等造成烧电机者,按每千瓦40元标准进行处罚。

6、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结束,回收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员及时回收设备。

(2)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回收单位装车,设备使用单位卸车交库情况,回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完成回收任务。

若十天内不回收设备,对使用单位按闲置设备处理,对回收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3)回收单位要保证回收设备的完好性,因野蛮装卸、搬运造成设备损坏,对回收单位按损坏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对设备使用也给予相应处罚。

7、设备的检修规定:

矿井机电设备日常检修时间不少于2-4个小时;矿井年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天。

(1)设备日常检修、大修理统一由机电部掌握,按矿下达的可控指标,集中控制,不得超指标。

(2)公司所属各单位需要大修的机电设备,必须提前上报大修计划(内容包括修理部件、资金数额),经机电副总经理、机电部长审批后,由机电部、审计科、承修单位共同签订设备大修理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结算。

无大修计划或计划内容不明的一律不得修理,严格控制无计划修理和超资金支出。

设备大修理所需费用由设备大修资金支出,超出大修理合同定价部分由使用单位承担。

(3)设备的检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要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

(4)机电部应完善设备外委修理制度,按照年度修理计划合理委托修理,要做到货比三家,选择维修质量好、价格低、信誉高的厂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外委修理要坚持“能自修、不外委”,“先局内、后局外”的原则,做好设备修理工作。

(5)承修单位要严格按设备修理标准修理设备。

(6)设备修理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免费维修,保修期不少于3-6个月(电器设备保修期6个月,机械设备保修期3个月)。

(7)大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并进行空、重负荷试验运转和效能测定;电气设备要做耐压试验,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并有记录可查。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将检查内容详细汇入设备档案存档备查。

 大修理工程完工后,承修单位先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通知机电部,机电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由于检修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元(或扣修理款)并限期整修;若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0元,并报请公司取消其修理资格。

(8)承修单位检修好的设备部件,必须按管理员要求运到指定地点存放,否则,对其罚款50-200元(根据设备部件数量)。

(9)由于使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大修费用的50%对单位罚款。

8、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1)根据生产需要,采购部门所购置的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煤矿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的要求。

(2)设备到货后,机电部设备库必须对设备的“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验收,设备的MA有效期与购置期相一致,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若验收发现设备质量、“三证一标”、资料方面存在问题,采购部门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

未验收的设备严禁入库。

(3)机电部设备库必须建立机电设备技术档案,详细记录设备铭牌的各项数据、入库验收时间和设备的“三证一标”。

(4)设备上、下井时,管理员应详细检查记录设备MA标志牌和设备铭牌,使用单位丢失MA标志牌,每个罚1000元;丢失设备铭牌,每个罚500元;凡发现有偷盗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5)设备委托修理时,承修单位应对设备MA标志牌和设备铭牌进行认真检查,若MA标志牌和设备铭牌丢失或与实际不符,应根据该设备原厂技术参数补齐,如果达不到公司规定要求,按公司罚款金额从修理费中扣除。

9、机电设备处罚管理规定:

(1)凡入井设备须有机电部设备组签发的设备入井手续,不办入井手续私自下设备者,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使用单位兼职管理员50元;运输区、北井工区未见入井证擅自将设备下井者,对运输区、北井工区罚款,每台50元。

(2)升入井的设备,使用设备单位要注明设备使用单位,上、下井日期,凡未注明升入井单位,造成设备混乱者,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元;升入井设备要捆扎牢固,凡捆扎不牢者,运输区有权拒绝运输;运输中丢失设备,按设备原值的50%对运输区罚款;损坏设备对运输区按设备价值30%罚款;运输区应及时将上井设备运至木场、机修厂(综机运木场、普机运机修厂)。

(3)使用单位按设备管理员要求,将上井设备交指定地点,否则不予消帐,并给予100元的罚款;上井设备2天内按管理员要求交指定地点,否则每台罚使用单位100元,超过3天不交每台罚款200元。

(4)运转中的开关、电机、减速机被煤及杂物埋住,每处罚款100元。

使用中的电机缺少风叶或风叶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5)刮板机无回煤坑,每处罚款100元;缺压链块、分链器每处罚款100元;机尾轴不转圈、飘链、脱链、槽面严重倾斜者每处罚款100元;缺马蹄环、刮板、螺丝等零部件每处罚款50元。

(6)减速机漏油严重每台罚款100元,固定螺栓不齐全或螺栓不紧固,每处罚款100元。

(7)液力偶合器不使用易容塞、防爆片或使用不合格者每台罚款100元。

(8)皮带机煤磨皮带每处罚款100元(每处以不超过3米计算);皮带跑偏,每处罚款100元(每处以最长3米计算);皮带机缺托辊,每一个罚款100元;皮带机托辊不转圈数量超过3%者,每超过一个罚款100元。

(9)调度绞车无护绳板,每台罚款100元,闸皮磨损超限罚款100元。

(10)稳车电机底脚螺栓必须齐全紧固,否则每台罚款100元;变速箱缺油,每处罚款100元;稳车不带齿轮罩每台罚款100元。

(11)水泵冷缸与底盘固定螺栓要齐全、紧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对轮间隙合格,有保护罩,否则罚款100元;清水泵要求排清水,有水窝,否则罚款100元。

(12)扒岩机各部要连接紧固,缺一条螺栓罚款100元,绳轮运转不灵活、闸皮磨损超限每处罚款100元。

(13)喷浆机变速箱漏油,每台罚款100元,废料糊裹电机,散热片、电机风罩无保护盖,每台罚款100元。

(14)绞车放飞车操作,电机车打反转制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5)电机、风机入井半年以上者,要上井检查,否则每台罚款100元。

(16)乳化液泵乳化液配比浓度不够,发现一次罚100元。

(17)采煤机缺截齿、齿套,每个罚款100元,各连接部位螺栓要齐全、紧固,否则发现一次罚100元;液压支架漏液、串液,每处罚100元。

(18)使用单位拒不服从设备管理员按需调剂设备,每次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19)未经设备管理员同意,使用单位私自转交设备,每台罚200元。

(20)备用设备必须完好,且摆放整齐,如电机有风叶、风罩、喇叭嘴、密封圈、挡板、加防凝剂;水泵出水口加防护罩等,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处理的,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

(21)设备损坏严重者,除对责任单位执行罚款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10、奖罚规定:

每月底由机电部负责将本月罚款汇总后,经机电副总经理审批,交企管科转财务科执行。

每季度提取罚款70%奖励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

§6、安全活动制度

1、每星期五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要求机电运输各区队领导全部参加。

2、每星期三属公司安全办公日,要求矿、科、区队领导深入现场,检查不安全因素。

3、每天安全生产状况,列入矿日常调度会议内容,做到事故及时通报,警钟长鸣。

4、各单位必须坚持星期五的安全活动,组织全体职工,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精神,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

5、机电部会同检查科及时组织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6、机电运输系统根据每月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按排和要求,都必须有书面记录。

§7、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凡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运30分钟以上或一次影响产量50吨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称为机电事故。

2、对设备所发生的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坏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其分类详见《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77页。

3、对有关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处理,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追查。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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