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担保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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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担保合同Word格式.docx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

  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的任何文件、

  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

  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

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

  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

  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

  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的情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计算,即人民币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元。

  

(二)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

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作为保证金。

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

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所有。

  (四)其它费用

  1、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

  运输、差旅、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甲方在此是按照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

  后仍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

  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

  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

  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

  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实现事项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

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

  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或债权给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

  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利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

  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

  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内

  容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书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或撤消公证债权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篇二:

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FLG20130903X01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乙方):

地址:

  担保人1(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2(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

(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00,000,元,利率为:

月息%。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天。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款项划入

  ,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

  第三条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为15天,即自2013年9月日起至2013年9月日止。

  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息。

  第四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还款日期:

  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年月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

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

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提供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

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性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

  资料。

  

(二)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进行任何投资活动或对其财产作重要处分的,需事先通知贷款人。

如上述行为将对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四)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还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

  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

  产。

  (五)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申请贷

  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六)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时,抵押物由贷款方保存、监管、提取,借款人无任何异议。

  (七)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他偿还能力的情形。

  (八)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按抵押物价值(以购进时不含税价为准)的60%立

  即处理抵押物,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票据等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违约事件处理: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要向贷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据为准)

  2、借款利息(月利率%)

  3、滞纳金(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都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四)抵押物、质押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的。

  第九条实现债权的费用、索赔费用承担

  借款人同意承担贷款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处理费:

  2、货款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人代贷款人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追收款项等法律事务而发

  生和/或将要发生的律师费(即包括在准备提起诉讼、诉讼、强制执行等过程中贷款人已支付

  的律师费和/或根据贷款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案件或委托事务办理结果

  将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款项30%的风险代理律师

  费):

  3、差旅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的差旅费):

  4、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

  5、依法处置违约方财产而发生的税、费。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

  因该项请求而发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样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当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借贷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以邮递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

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则视

  为送达:

  借款人地址:

  贷款人地址:

  担保人地址: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件

  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借款借据:

  

(二)合同中列明作为本合同附件产生效力的文件:

  (三)贷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时规定在本合同签署时和本合同签署后再行签署的所有辅

  助型文件。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贷、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

贷款人已经应各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方)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1:

担保人2:

  年

  篇三:

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抵字第号

  抵押权人(贷款人):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和抵押权人

  (贷款人)签订了咸高美借字第号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

  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抵押物清

  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担保责任

  抵押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

  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与贷款人到当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妥当日,抵押人应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

  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抵押人陈述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

  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

  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

  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

  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抵押人承诺与保证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

  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

  损的行为;

不应以转让、赠予、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

  况进行检查。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由于借款人可

  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在不增加抵押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

  款。

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抵押人的责任,抵押人在原合同条款约

  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

  提供新的担保: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

  制措施;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

  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

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债务到期时,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抵押人对

  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抵押物之日起两年。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

  如协议以抵押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抵押

  人承担。

  抵押人同意:

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

  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

  保人主张权利;

抵押权人放弃在其它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

  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抵押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抵押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

  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争议

  解决方式为:

  口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口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抵押人为自煞人的,签字

  生效。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

  的效力。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

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抵押条款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抵押物的抵

  押权未设立、无效的,抵押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

  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其他约定如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本合同的当事人另行签订抵押协议,该协议与本协

  议的适用原则为:

优先适用本协议。

两份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合同条

  款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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