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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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马克思论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内容摘要

这种作为经济学上的土地,有着自己许多独特的特征,就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出了系统的阐述。

土地可以作为经济资源的一种,其特征就是它的有用性。

土地的有用性表现在人的生产和生活的许多方面,并且它的有用性是随着人类的自身发展而不断进行延伸的。

土地在人类社会的初期,最初是作为人类的“原始食物仓”“原始的活动场所”、和“原始的劳动资料库”而存在的,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进行直接索取的对象。

后来,人类自身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土地又开始成为人类活动和改造的对象,成为了一切社会财富的重要的源泉。

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弟曾说过: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研究马克思土地经济学,就是要按经济规律要求处理好我国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及其引起的土地关系的特点,以及处理这种土地关系的经济原则与方法。

其基本精神对于处理今天我国的各种土地关系也是适用的。

关键词:

土地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发展

Abstract

Astheeconomicsofland,withmanyimportantfeatures,tothis,Marxin"capitalistalked"inmadeasystemelaborate.Landservesasakindofeconomicresources,afeatureisitsusefulness.Theusefulnessofperformanceinpeople'sproductionandlifeinmanyaspects,andtheusefulnessandwithhumanowndevelopmentandceaselessandoutspread.Thelandintheearlyhumansociety,firstasthe"originalactivities","theoriginalfoodwarehouse"andthe"originallabordatabase"exists,behumanproductionandlivingmaterialsdirectlyobtainedfromtheobject.Later,withtheperfectandmature,thelandgraduallybecamehumanactivitiestransformingobjects,itbecamethemainsourceofwealthofsociety.ClassicaleconomistWilliamwithbrothersaid:

"labouristhefatherofwealth,landisthemotherofwealth."Itisentirelycorrect.

Marxlandeconomicsisresearch,accordingtoeconomiclawsmustdealwithlandmanagementanduseinvariouseconomicrelations,inordertofacilitatetheconstructionofsocialistmodernization.In"DasKapital",Marxdiscussesthecapitalistlandownershipandthelandrelationsbetweenfeatures,andhandletherelationoflandeconomicprinciplesandmethods.ItsbasicspiritfortodayChina'svariouslandrelationisalsoapplicable.

Keywords:

landeconomics;Marx;economicdevelopment

引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替代的物质财富。

伴随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己由过去的纯粹资源利用的问题,演变到资产增殖的问题,特别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以来,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重心开始逐渐向土地资产的利用偏移,特别是建设用地方面。

土地在经济方面的研究已经成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点。

自2005年以来,我国对土地资源的调控政策已经同国家的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一起,成为了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从国家这一层面上看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紧密相连,从区域这一层面上看来,国家对土地的区域利用和地方经济互为一体,土地的利用与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共体。

实践印证了这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土地覆盖的变化比中部、西部地区更加明显,其经济的总量与增长速度相对较快,主导因素就是土地利用的贡献率。

一、土地的概念与基本特性

土地是研究土地经济问题的物质基础。

研究土地经济问题,首先应了解什么是土地,明确土地的概念。

本文中将土地界定为:

土地即陆地及其陆上水面,也就是地球表面除海洋之外的陆地及其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陆地水面。

土地具有一系列与其它物质相区别的特性。

要想成功的利用土地,就必须对土地的特性有正确的认识。

土地的基本特性包括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是土地所固有的,它与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土地的自然特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位置固定性。

土地的空间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移动的。

从理论上说人类的生产活动可以实现部分土地表层的移动,但这种移动代价昂贵、数量很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土地位置固定性的特点要求人们必须就地利用各种土地。

2、面积有限性。

土地的面积具有不可再生性。

人们可以改良土地,提高土地质量,改变土地形态,但丝毫也不能扩大土地的面积。

由于土地面积是有限的,这就迫使人们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力争集约地利用土地资源。

3、质量差异性。

由于土地自身的条件(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水分等)以及相应的气候条件(如光照、温度、雨量等)的差异,因而造成土地巨大的自然差异性。

土地的自然差异性是土地级差生产力产生的基础,这样的土地自然差异性要求人们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地制定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方式和结构,以使土地利用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4、功能永久性。

在使用中任何生产资料都会损耗,直到最终的报废。

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只要对土地使用恰当,就可使土地的性状不断改良而实现对土地的永久利用。

在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实施保护的条件下,农用土地就可以不断的提高肥力,而非农用土地则可反复进行使用,永无止境。

这一点早被人类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所证明。

土地的功能永久性,为人类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土地提出了客观的要求与现实的可能性。

(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土地的经济特性是人类在对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人类诞生以前尚未对土地进行利用时,这种特性并不存在。

土地的经济特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对土地的需求在不断扩大,而可供人类利用的土地又是有限的,因而就产生了土地供给的稀缺性,而且这种稀缺性在日益增强。

土地供给的稀缺性不仅仅表现在土地供给总量与土地需求总量的矛盾上,而且还表现在由于土地位置固定性和质量差异性所导致的某些地区(如城镇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某种用途(如农业用途、采矿用途)的土地特别稀缺上。

2、土地利用方式的分散性。

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对土地只能就地分别加以利用,因而土地利用方式是相对分散的。

农业生产必须分散在大面积的土地上进行。

非农产业中,虽然土地利用相对要集中,但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不能想象将其重叠起来利用,因而也只能是分别加以利用,所以,相对来说也是分散的。

土地利用方式分散这一特性,要求人们在利用土地时要进行区位选择,并注意建立好区间的交通联系,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区位效益。

3、土地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

土地有多种用途,当土地一经投入某项用途后,欲改变其利用方向,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首先,变更土地的用途要受到土地自然条件的制约。

比如在我国北方寒冷地带就不能改种亚热带作物。

其次,由于在工农业生产中变更土地利用方向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甚至在经济上也是不允许的。

土地利用方向变更困难这一特性,要求人们在确定土地利用方向时,一定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做好长期的规划。

4、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土地供给的稀缺性要求人们集约地利用土地,但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当对土地的投入超出一定的限度后,就会产生土地报酬递减的现象,这就是“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体现。

由于“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存在,要求人们在对土地增加投入时,必须寻找出在一定技术和经济条件下的投入适合度,确定恰当的投资结构,以便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并防止土地报酬递减的状况发生。

5、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土地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因子,土地相互连接在一起,不能移动和分割。

因此,每块土地利用的后果不仅影响本区域内的土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而且也必然会影响到邻近地区甚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

例如,在一块土地上建设一座有污染的工厂,就会给周围地区带来环境污染。

土地利用后果的巨大的社会性,要求任何一个政府都要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对全部土地进行宏观的管理、监督和调控,以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永续。

二、土地的经济性质和经济意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的研究方法,揭示了土地的经济性质、土地的经济意义等多重涵义。

马克思认为,土地在人类的所有经济活动中充当着一般生产要素,也就是说,土地作为劳动资料和对象从中起作用。

土地作为劳动资料,首先是人类的立足之地和日常活动场所。

马克思认为:

“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的要素。

”他还指出:

“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1]。

除此之外,在农业方面,土地作为劳动资料还有另一层意义,即“作为劳动的生产工具起到作用”,作为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条件起作用。

这和酿造业中的发酵池和化工业中的各种器皿所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

缺少了这些,则整个工艺的流程将无法进行,对应的产品也将无法完成加工程序。

(一)土地作为劳动资料根本不同于机械性的设备

相对来说土地具有更多的优点。

马克思指出:

“投在机器上的固定资本并不会因为经常使用而得到改良,相反地,机器会因为使用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磨损。

新的发明虽然会引起一些改良,但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中,机器只能会越来越陈旧。

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旧机器必然会被新机器所替代,也就是说,旧机器必然会丧失其作用。

相反,土地只要合理利用,就会不断的改良。

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决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这就是土地的优点[1]。

(二)土地除了充当劳动资料,还是人类的劳动对象

马克思指出:

“土地耕种者的劳动对象是土地,煤碳业者的劳动对象是煤矿,渔夫的劳动对象是水域”等。

土地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的这种多样性的存在,同时又成为了人类进行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

马克思指出:

“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而是它的差异性和它的产品的多样性,形成了社会分工的基础,并通过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促使它们自己的能力、需要、劳动资料方式趋于多样化。

”土地是人类生产活动的一般要素,通过与人类的劳动力进行结合,把一切可能的生产力变成现实,变成人类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现实活动。

没有土地,就没有人类的劳动,没有社会现实生产力[2]。

(三)土地是资本扩张力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点

土地还是资本扩张力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点。

这是它对提高人类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又一作用。

马克思认为,资本作为价值,它有一个量的限制。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它的功能、作用却是有伸缩性的,可以有大有小。

在这点上,它与劳动力的作用似可相同。

资本扩张力的发挥,可以推动现实积累的扩大,使一定量的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

马克思指出,撇开各种自然物质不说,各种自然力也可以作为要素,以或大或小的效能并入生产过程,并且还可以不费生产当事人分文代价。

他还指出:

“在农业中,不预付追加的种子和肥料,就不可能扩大耕地。

但是,一旦追加了种子和肥料,那么,即使对土地进行纯粹机械性的耕作,也会对产量的提高发生奇迹般的作用。

这又是人对自然的直接作用,这种作用无需新资本的介入,也会成为扩大积累的直接源泉。

”马克思还指出:

“在本来意义的工业中,任何追加的劳动消耗都要求相应地追加原料的消耗,但是不一定要追加劳动资料的消耗。

因为采掘工业和农业给加工工业提供了它本身需要的原料和它的劳动资料的原料,所以采掘工业和农业无需追加资本就能生产追加产品,对于加工工业也是有利的。

”最后马克思得出结论说:

“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的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确定的范围[3]。

3、珍惜土地,爱护土地,按经济规律要求管好用好土地

研究马克思土地经济学,就是要按经济规律要求处理好我国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及其引起的土地关系的特点,以及处理这种土地关系的经济原则与方法。

其基本精神对于处理今天我国的各种土地关系也是适用的。

(一)明晰产权,确定土地权属关系

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虽有明确规定,即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城市为国家所有。

但是,这是对那些已被耕种、已被利用的土地或已有人口在其上活动的土地来说是如此。

那么,对那些还没有被耕种、被利用或无人活动的土地又该为谁所有?

即使是对那些已被耕种或被利用的土地,国家或集体又在哪重意义上拥有它的所有权呢?

是拥有那个天然秉赋的所有权(即所有权Ⅰ),还是拥有那个人化自然的所有权?

(所有权Ⅱ)或者是两个都拥有?

我们认为,土地,不论是否被耕种、被利用,是否有人在那里活动,作为一种天然秉赋,其所有权,都应该是国家的,即国家拥有一切土地所有权Ⅰ,而集体或单位,乃至个人只能拥有由自己投资而形成的那种固定资本与肥力的所有权,即所有权Ⅱ。

之所以如此,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

另外,作为拥有土地所有权Ⅰ的国家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而不是它下属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只能是土地在实行分层管理中的某一层次的一个行为主体,只为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履行一定范围内的管理职能。

(2)处理好我国土地使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首先,绝对地租一律为国家收取,因为土地作为一种天然秉赋其所有权是国家的。

垄断地租是由于经营者对某种特殊土地的经营垄断所引起的,而这种特殊土地作为一种天然秉赋,其所有权仍然是国家的。

其次,非农用地中的级差地租也应为国家收取,因为土地的优劣程度,或者是一种天然秉赋,或者是因为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使然。

再次,农业中的级差地租由单位或集体所有,因为土地肥力的提高是由劳动者集体长期经营的结果,由此引起的级差地租理所当然就为单位或集体所有。

另外,由于大规模投资而形成的土地固定资本,如道路、蓄水排水设施、以及仓储等,还要收取利息。

对于这些土地资本利息,一般规律应是谁投资谁收取,谁使用谁支付。

最后,如果土地要转让,买卖双方就得支付或收取土地价格。

凡是由土地所有权Ⅰ引起的地租及其资本化所决定的土地价格为国家收取。

凡是由土地所有权Ⅱ引起的地租及其资本化所决定的土地价格则为集体或经营者收取。

四、现行土地交易制度的问题反思——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为例

自从1987年深圳率先试行土地有偿出让开始,上海市政府紧随其后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上海的土地交易市场从此产生了。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的土地使用制度己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转变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

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确立,运行机制和组织建设也有了很大进展。

其间,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有偿、土地租赁等改革。

2000年后,实行了内外销商品住房的并轨。

2001年5月,修订了《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除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外,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

2003年又细化和完善了制度建设,并逐步推进“熟地,,招标出让。

(一)现行土地交易制度的问题

1.土地出让流程不透明

在2002年以前,土地的出让基本以划拨和协议出让为主,主要通过政府内部走流程,主要过程包括:

建设用地申请一立项一办理手续一勘测定界一权属确认一土地价格评估一草签合同一审批一签合同等,各个环节很少向外界批露,因此公众对于土地出让的过程总是充满疑虑,难以由社会监督。

此时的土地交易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法分子在其中牟利提供了便利,增加官员违规操作的可能,使得国有土地廉价出让,也使得人民群众对国有土地的出让交易制度保持不信任的情绪。

2002年以后,招拍挂的交易方式越来越普及,但各区各自为政,拍卖现场都对外封闭,使得市场对其仍保持很大的神秘感。

2.现有住宅用地挂牌出让中的现场竞价方式不科学

2002年以前由于绝大部分土地由划拨和协议的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的制定只是人为评估,受主观影响大,未经过市场的检验,不由市场供需而决定,成交价格不是真实的市场价格。

长时期的非市场条件下交易,除了造成市场的不健康发展,还导致了在估价过程中有效可比较资料的缺乏,估价准确度降低。

2002年后,对招拍挂流程处于摸索前进阶段,在市场变动较大的时期,其交易方式往往有些不能适应,因此不断做出调整。

例如为了控制地价涨势,07年竞买规则就经历过数次改变,例如限制每次举牌的增加幅度,曾一度限制为每次举牌应价幅度最高只能为200万;还有沿用至今的“沪房地资用【2007】633号,,文,该通知精神规定:

上海的住宅地块挂牌出让的竞价规则为“一次性密封书面报价”,即在挂牌截止前,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经征询后,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现场竞价采用书面报价形式进行,即每个竞买人书面填写报价,投入密封箱,由挂牌主持人当众开启密封箱,逐一拆封所有《现场书面报价单》,价高者竞得。

这样的报价方式,令所有竞买人对彼此间的报价不得而知,入围的企业之间不可能串标,但往往造成报价的第一名与第二名之间的差额极大,无端抬高土地价格。

开发商以高价竞得,势必将如此巨大的成本摊到房价中去。

3.缺乏合理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早期土地储备供应中,国有土地的出让绝大部分都不是熟地出让,需要开发商自行对土地进行开发,由此造成了许多问题,开发商在对土地进行拆迁的时候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会顾及拆迁户的具体困难,造成了许多不稳定不和谐的情况。

而且有可能发生不法分子借政府名义征用土地的行为,还有增加了投机分子炒卖地皮的可能。

4.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中最显著的缺陷就是缺少社会的监督,这是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

在对政府官员审批用地的尺度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首先土地规划不细致,对于已定内容也没有强力措施保障执行,使得出让土地审批时有了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其次在改变规划参数补地价方面漏洞较大,根据早期的规定,可以通过补缴地价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容积率等,导致大量开发商通过补地价的方式获得额外的收益,扰乱市场秩序。

对于闲置土地的清理也是一项问题,许多企业通过大量囤地,依靠土地升值获取额外收益。

对其清理工作一直不是特别严格,导致这一现象屡禁不绝。

5.基准地价的应用存在缺陷

基准地价在我国的土地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其它地区如北京和广州等都能做到一至二年一更新,得到较好的应用,而上海将03年6月制定的基准地价沿用至今,严重落后现实,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在协议出让时期,对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底限是基准地价的一30%以内,早期时候由于交易资料的缺乏,难以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基准地价参数修正法在估价过程中占了很大比重,这样人为因素能够起到很大作用,只要出让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就能符合要求,造成了协议出让中很大的议价空间。

(二)健全与完善上海土地交易市场的思路与探索

1.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闲置土地是当前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内容,也是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主要潜力。

在2008年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统计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措施。

但是,在清理处置中也发现了一些巫待解决的问题:

如划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的处置政策、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处置与土地抵押和司法查封的关系处理等问题。

特别是目前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尚不统一,处置手段单调,处罚不严,主要原因是由于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必须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原因提出不同的处置办法。

目前在上海土地交易市场中,规范市场的措施很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了操作过程中的弹性较大,失去了应该有的效果。

以对闲置用地清理为例:

对于闲置土地的清理由于具体的操作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实际应用效果不佳,土地存量或者闲置的定性,弹性向来比较大,即使被定性为存量甚至闲置,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却无从定论。

例如,2007年8月阂行区规土局所收回的3幅地块,其原因并不是开发商拖延时间未开发,而是开发商违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余额和土地征地动迁承包费用,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且用地单位也未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

而根据《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要收回闲置用地的步骤也是困难重重,首先要立案,调查取证,发出通知书,听证会等步骤,由于其规章本身的不明确,属于可收可不收,如果真的收回,开发商通过多方努力也有很大的挽回空间。

2.推进精细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业务条线、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管理界面,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转变。

在此基础上,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完善行政管理架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土地的精细化管理,构筑“一个平台、三条主线、三个层面、两个要素”的管理格局,对土地资源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管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的“三个转变”:

即由重审批、轻监管向批前、批中和批后并重转变;由重当前、轻长远向当前和长远并重转变;由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和服务并重转变.

(1)“一个平台”:

以规范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着力构筑全市统一的管理平台。

在土地清查、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利用遥感、信息化技术建立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全市一个数据底板,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应用单位,负责实施和落实与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应用工作,对业务数据进行维护。

(2)“三条主线”:

按照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约、相协调的行政管理格局的要求,实行管理、审理和监测“三分离”的土作制度。

(3)“三个层面”:

建立市局、区县局、基层房地管理机构的三级管理体系。

市局重在政策设计制定和监管,区县局重在组织协调和推进,土地管理所(房地办事处)具体负责操作落实。

(4)“两个要素:

所有的业务数据信息必须“落地”,所有的业务数据信息必须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3.创新完善土地评估制度,改进土地基准地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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