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排放标准广东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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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排放标准广东省

附件3: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目录

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XXXXXXXX

XXX

备案号:

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xxx-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SurfaceCoating(AutomobileManufactur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2010-1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3

4.1污染源界定3

4.2时段划分3

5.技术内容3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3

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4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

5.5其它控制要求4

6.监测4

6.1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4

6.2排气筒监测4

6.3无组织排放监测5

6.4监测工况要求5

6.5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5

7.标准实施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技术管理规定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7

前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表面涂装过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要求、监测要求和废气控制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过程中表面涂装的相关作业,包括涂料的储运、混合搅拌、汽车底板清洗、汽车车身表面涂装、零部件涂装、原厂修补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automotive

指不用轨道、不用架线,而用自带动力装置驱动的轮式车辆,一般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陆地运输工具,包括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特种车,不包括农业轮式机械。

3.2

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

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

3.3

烘干室dryingroom

指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4

后处理单元emissioncontrolunits

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的单元。

3.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

3.6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7

实色漆solidcolorpaints

不含金属、珠光等效应颜料的色漆。

3.8

底色漆basecoats

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3.9

本色面漆solidcolorpaintswithout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以及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VOCs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5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6

苯系物benzeneseries

主要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2时段划分

4.2.1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2.2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技术内容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以单位底涂面积核实的VOCs排放总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限值

车型范围

VOCs排放总量限值(g/m2)

说明

Ⅰ时段

Ⅱ时段

小汽车

60

45

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75

55

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90

70

指GB/T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

客车

225

150

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

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或者车间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系物及总VOCs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企业工艺设备或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5m

20m

30m

Ⅰ时段

Ⅱ时段

1

1

1.8

1.5

3.6

3.0

9.5

7.9

工艺设备或

车间排气筒

苯系物

30

18

6.5

5.4

13.0

10.8

34.6

28.8

总VOCs

50

30

9.7

8.1

19.4

16.2

51.8

43.2

注:

苯系物主要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mg/m3)

监控点位置

1

0.1

下风向厂界

2

甲苯

0.6

下风向厂界

3

二甲苯

0.2

下风向厂界

4

三甲苯

0.2

下风向厂界

5

总VOCs

2.0

下风向厂界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4.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5其它控制要求

企业生产过程中汽车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24409中的规定。

6.监测

6.1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

6.1.1原材料取样应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

6.1.2监测方法应参照GB24409-2009中的规定进行。

6.2排气筒监测

6.2.1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GB/T16157的规定执行。

6.2.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2.3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项目的测定应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

表4VOCs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1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2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C

注: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

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3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6.3.2监控点设置及监测方法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6.4监测工况要求

6.4.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6.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5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6.5.1总量排放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VOCs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

每辆车的底涂面积按

(1)式或

(2)式计算:

底涂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

(1)

或者

底涂面积(m2)=电泳涂料干膜净重(kg)/(电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电泳涂料干膜密度(kg/m3))

(2)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钣金钢板面积,也可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依据。

7.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管理规定

A.1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A.2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3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警告:

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

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方法概述

B.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标准:

1)美国EPAMehtod18.

2)GB/T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

3)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方法的选择

B.2.2.1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

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应选用表B.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1的基本要求。

表B.1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2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本附录B.4

附 录 A

表B.1续

注: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

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B.2.4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

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

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对排放浓度较大的前五种有机污染物质要在监测报告中需列出其监测浓度。

汽车涂装工艺全过程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B.2汽车涂装过程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

范围

常见有机污染物

工艺全过程

苯、甲苯、(对、间、邻)二甲苯、(连、均、偏)三甲苯、正丁醇、丁酮、丙酮、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

B.3基本要求

B.3.1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

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采样

B.3.2.1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

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2.3.4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2.3.5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B.2.3.6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述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d)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e)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f)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

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16157-1996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对于许多吸附剂,水蒸气是主要的干扰物。

如果存在水蒸气干扰,可以在吸附管前加一个冰浴的的小型撞击式水分收集器,水分收集器收集的水应当同时分析,水分收集器和吸附管都要做回收实验(recoverystudy),回收量的和应符合要求。

注1:

用吸附管采样,不应在采样前进行检漏测试,否则会造成采样器污染。

注2:

采样前应顾及废气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废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

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

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

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B.4.2试剂和材料

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

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萃取溶剂:

色谱纯。

B.4.2.3钢瓶气体:

载气、氧气、氢气。

B.4.2.4零气:

小于检出限。

B.4.3仪器

B.4.3.1热解吸装置:

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气相色谱仪:

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色谱柱:

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B.4.3.4气体采样器:

流量0~0.5L/min。

B.4.3.5连接管:

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B.4.3.6吸附管:

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

见GB/T16157-1996中9.3.5。

B.4.3.7转子流量计:

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使之恒定。

B.4.3.8流量校正器:

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B.4.4吸附管采样

B.4.4.1采样准备

B.4.4.1.1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B.4.4.1.2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B.4.4.2样品采集

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合适范围内,采集约一定体积空气,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记,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B.4.4.3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

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B.4.5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

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B.4.5.2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

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B.4.5.3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并各标准样品配制好后注入吸附管,为标准系列。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4.5.4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B.4.5.5计算

B.4.5.5.1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

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B.4.5.5.2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式中:

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TVOC的浓度,mg/m3。

注:

1这里是指对汽车制造企业使用较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加和,包括:

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正丁醇、丁酮、丙酮、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等。

可根据预其调查结果和实际监测条件作适当调整。

对未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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