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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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培训
一、人口统计知识
(一)基本概念
1.计划生育统计年度:
上一年的10月1日到今年的9月30日。
如2010年度是指:
2009年10月1日到2010年9月30日。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期内。
2.育龄妇女:
是指年满15周岁-49周岁的妇女。
已婚育龄妇女是指在这个年龄段已经结婚或有过同居或人流、引产史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事实婚姻。
3.婚姻:
(1)婚姻状况分类:
未婚、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
(2)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可以自愿申请结婚。
(3)早婚:
凡男、女任何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或造成事实婚姻,均认定为早婚。
(4)晚婚:
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推迟三年初次结婚,即为晚婚。
即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5)再婚:
是指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其中男方再婚,女方初婚;或者男方初婚,女方再婚;或者男女双方系再婚)再次结婚。
4.人口出生:
人口出生是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通常指一年)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
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三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
对于刚出生即刻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
5.人口死亡:
主要是要准确上报本村的人口死亡信息。
死亡人数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计划生育统计的死亡人数,指的是当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总数。
死亡人数统计的核心是统计准确,不遗漏死亡人数。
统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死亡人口容易被漏统:
①出生不久死亡的婴儿。
事实上,凡有过呼吸、心跳或随意肌抽动等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不论其生存时间长短,只要是在出生后死去,均应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
当然,死胎不在此例;
②流动在外的死亡人口;
③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亲属不愿让外人知道的死亡人口。
6、流动人口
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不包括①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②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年龄:
18-49周岁;“五个一管理”:
流动人口外出前找一名担保人,与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一份管理合同;办理一份婚育证明;留一份详细的通讯地址;到达现居住地后每季度寄回一份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各项指标
1、计划生育率
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他说明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占出生人口总数的比重。
这一指标反映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的关系。
计算公式为:
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100%
期内出生人口总数
2、综合避孕率
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年末)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率。
以百分率表示。
已采取避孕措施人数
综合避孕率= ──────────×100%
育龄妇女总人数
3、独生子女领证率
它反映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中,在孩子存活的情况下,决心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所占的比重。
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占该人口该年已婚育龄妇女比例。
双胞胎及多胞胎不算独生子女。
计算公式为:
育龄妇女中已生有一孩并
已领独生子女证人数
独生子女领证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4、性别比
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
通常用每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它是反映人口性别构成的指标之一。
其计算公式为:
男性人口数
性别比= ───────×100
女性人口数
5、出生率
是出生人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
出生率通常以一年作为时间单位,即在一年内出生的婴儿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
出生率一般以千分率来表示,即一千人中平均出生了多少人。
计算公式为:
当年出生人数
出生率=───────×1000‰
当年平均人口数
由于出生率指标是通过全体人口计算得出的,出生率水平高低,既取决于各年龄妇女的生育率,又受人口的性别、年龄构成的影响。
6、死亡率
指一年内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用千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为:
某年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
该年平均人口数
7、自然增长率
出生人数减去死亡人数后的人口自然增加数与年平均总人数之比。
通常以一年为计算期,用千分数表示。
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于出生率与死亡率之差。
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低,受人口年龄构成的影响,因而在通过自然增长率水平衡量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时,还要结合研究人口年龄构成的状况。
8、节育率
指一定时期内,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妇女人数与同一时期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为:
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妇女人数
节育率=×100%
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9、出生统计误差率
指实际出生人数与上报出生数之差与实际出生数之比。
计算公式为:
实际出生数-上报出生数
出生统计误差率=×100%
实际出生数
10、避孕措施及时率
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区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率,以百分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当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各种
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避孕措施及时率=×100%
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
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三)工作方法及经验
1“三不变”: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对人口实行目标控制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抓计划生育不变。
2、“三为主”:
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3、“三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4、“三大工程”:
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5、二十字新的管理机制:
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二、计划生育政策
(一)、生育政策
我省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村委会,并到镇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手册。
农民再生育条件: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7、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①、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②、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③、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8、只有一个女孩的;
9、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10、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11、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公示,包村干部、计生办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上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上报再生育指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个人申请书及申请表、近期三查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母子合照;
③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④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①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②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③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④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说明: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受间隔限制。
(二)、节育政策
生育一孩的90天之内上环,生育二孩的30天之内节扎。
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①三查;②上、取环;③人工流产、引产④女扎、男扎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⑥输卵管、输精管复通。
(三)、奖励政策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经镇计生办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①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②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③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④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⑥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⑦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处罚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说明:
未婚生育一孩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按违法生育统计。
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
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
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95%以上,当年生育的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及时率达到95%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出生人口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镇服务站达省优标准;无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
1、完成人口计划,三年平均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
2、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满意率达85%以上;
3、群众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兑现率达100%;
4、已婚育龄妇女允费享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
5.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90%。
6、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达90%;
7、三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得到有效治理并趋于正常,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上妊娠行为;
8、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5%以上,出生人流比0.25以下;
9、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5%以上,规范的术后和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近三年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生,手术并发症控制在1%以下;
10、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0%,参与生殖健康和服务的人群男性占20%以上;
11、人口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率达90%;
12、育龄群众对享有计划生育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对所采取的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对生殖健康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
13、近三年无违法行政行为,初信初访结案率达95%以上;
14、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服务率达90%;
15、统计信息准确率达97%以上;
16、镇、村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100%;
17、100%的村拥有规范的计生服务空。
同时,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力争2010年底实现“六个好”的目标,即;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
四、特殊奖励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解释:
1、“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3、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4、1992年4月1日前抱养的可无收养证明,但必须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证明,5人以上群众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后抱养的必须有合法的收养证明。
5、农村独女户年满55周岁可享受省上奖励扶助政策(省财政负担),待年满60周岁后转入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国家负担)。
6、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奖励
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具体条件和标准为:
1、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4、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5、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家庭;由区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04年12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家庭;由省、市财政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计生家庭在“新农合”中享补助
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规定,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夫妇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支付。
计生特殊家庭补助制度
该政策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区别不同情况,由政府每人每月发放80至100元不等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条件:
1、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2、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3、女方必须年满四十九周岁。
计生家庭子女在中考时加分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户的子女或双女绝育户的子女在中考时享受加10分的优惠,每年由计生办和学校共同审核,计生办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和考生的准考证号以文件形式报区计生局,计生局审核后报区招办统一加分。
计生家庭子女考大学奖励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户的子女或双女绝育户的子女在高考后考上一本或二本,凭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到计生办填写表格,计生办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2000元。
计生家庭在移民搬迁时享受补助
每年扶贫局移民搬迁工程中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当年入住的,区计生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补助。
五、优生优育与生殖健康知识
1、优生知识
①怎样才能优生
女方最佳生育年龄:
24—29岁;
最佳受孕时机:
夫妇双方身心健康处于最佳状态;
最佳受孕季节:
三、四、九、十月份;
另外与环境、营养、药物等有关。
②婚前检查和孕前筛查:
婚前检查是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主要措施之一,包括:
健康询问、家族史调查、体格检查、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宣传、避孕方法的选择;孕前筛查是通过B超、血液等检查,检查孕妇是否有怀有先天缺陷胎儿以及是否有风疹病毒抗体、巨细胞病毒抗体、弓形体抗体、单纯疱疹病毒等抗体,减少异常胎儿的出生,具体程序为:
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妇、准备生育一、二孩的夫妇、计内怀孕夫妇到镇计生办领取申请表,经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到区服务站进行免费检查。
2、“三查”对象指:
零孩(结婚后三个月开始),扎后不满一年;一孩上环;二胎指标待孕;超龄上环;未采取节育措施。
所有三查对象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三查。
3、母亲健康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农村20岁以上49岁以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道感染和乳腺病两类病的检查。
二是对普查出患有疾病的农村育龄妇女根据具体病情先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省财政拨款的治疗费用标准进行治疗。
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或长期服药治疗的纳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4、母亲健康免费查病的内容:
采用物理检查,电子阴道镜,B超检查,乳腺诊断仪,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进行生殖道和乳腺病的检查。
重点检查7项内容:
一是通过B超检查对肝、胆、肾、子宫及附件的检查。
二是进行乳腺检查。
三是通过电子阴道镜检查阴道、宫颈的检查。
四是妇科病常规物理检查。
五是阴道分泌物检查。
六是血压、脉搏、心肺等体格检查。
七是宫颈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