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历年案例分析与热点综合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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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历年案例分析与热点综合论述

案例分析题(每题9分,共18分)

1.李某为报复女朋友王某的始乱终弃,当得知王云会在2009年除夕那天来其工作的饭店就餐时,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毒鼠强”拌进了面粉里。

随后他回到家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他拿起电话向公安局投案。

公安局马上赶往现场,由于报案及时,并未发生就餐人员中毒的事件。

后来,经过化验,面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

李华也随之获救。

问:

李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李华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李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不构成犯罪中止。

李华虽然是为了毒死陈某才在饭店的食油和生粉里投毒,但其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只要有投毒行为,本罪即告既遂,而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因此李华主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虽然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但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是一种自首行为。

2.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

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犯罪行为:

甲:

(1)在本案中,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甲暴力获取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同时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3)《刑法》第262条规定: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丙、丁: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过程中,因甲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分析题

  3·案情:

  上一世纪70年代末,北方某省A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了卫健药厂。

该厂属赵志强个人兴办,建厂批准程序佥生产运转正常。

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厂多次变更主管挂靠关系,经历了好几个“婆婆”。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厂长赵志强向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界定。

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务,发生了当地著名的“争夺工厂事件”。

被罢免的厂长赵志强四处奔走,到处喊冤。

不久,该市香坊区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1998年6月将赵志强拘审,产权界定从此搁浅。

界定不了产权,就界定不了药厂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无法确定赵志强是否贪污。

赵志强被拘押100天后取保候审。

1999年8月,74岁的赵志强因病去世。

临终时,他的取保候审也未解除。

据了解,某法院人认为:

此案不归法院审理,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问:

此案引发宪法中什么问题,你认为应当怎样处理或解释?

1.本案情涉及到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问题。

产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宪法问题,是宪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1978年开始的改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中国面临着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即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

因此,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被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是修宪的中心议题。

  2.八二宪法和九十年代的三次修宪都是以财产为中心内容进行的,充分反映了宪法的发展与财产权之间的内在互动关系。

82宪法规定了“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表明:

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88年修宪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

第一次部分承认土地方面的私有财产权;99年修宪明确规定了“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的上述规定,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包括本案例反映出来的现实存在的产权问题。

宪法对产权关系问题的规定,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宪法的发展过程。

  3、本案并非是涉嫌经济犯罪,而是产权关系问题,本应通过产权归属来解决问题,但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方面规定,法院难以受理,产权管理机关也难依法行政,加上检察机关某些人的错误,造成了赵志强蒙受的冤屈,甚至死时也未能纠正。

其教训是较为深刻的。

  4、从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看,赵应是药厂财产的所有人,这应是处理此案的法律关系的前提。

其次,赵与20多个知识青年的关系和赵或工厂与主管挂靠单位(即“婆婆”)的关系。

这两种关系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定赵对工厂的财产所有权,更不能把规范产权关系与经济犯罪混为一谈。

今日分析此案重在平反冤案,吸取教训,完善产权法制度,切切实实承认,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主的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以适应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人权(包括财产权)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案例分析题

  4、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

途中在株洲转车,二人身上所带钱已经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

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试问:

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因为李某、王某敲们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

 5、被告人,陈某,男,26岁,工人。

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常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一天夜里,常某在单位值班,陈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陈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常某后,陈某逃走。

常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

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陈某的行为己构成放火罪。

在本案中

(1)在客观方面,陈某己实施了放火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

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陈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追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常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邢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

(3)陈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6、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手段,贪污现金35782元。

案发后,由该县司法机关查处。

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此案,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

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宋某为首的合议庭。

但是后来发现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便决定宋某回避。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张某的贪污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

  ②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何种回避?

③审判长宋某的回避由谁决定?

答案要点:

(1)张某的贪污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邢诉法第18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

根据刑诉法第28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可分为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本案中张某某发现自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况,自己主张回避,属于自行回避。

(3)审判长宋某的回避应当由本院院长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据此,宋某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案例分析题

 7、2001年3月至4月间,A市大桥药店承包人陈某在该市大地镇集市个体店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大桥药店批销给B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B市20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1处9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场信息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自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大桥药店的43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

(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大桥药店及其他20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①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②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③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

为什么?

  ④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大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有两处不合法:

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吴某在经过A地海关时被A地海关以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有走私嫌疑扣留人身24小时。

吴某被解除海关人身扣留,回住所B市,吴某不服A地海关的人身扣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①吴某想先就海关一行为申请复议,其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②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③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行为违法,其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1)向A地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A地海关所在地、吴某户籍所在地、吴某住所地B市、被限制人生自由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3)吴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A地海关。

案例分析

9、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

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

(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分析题

10.甲因病住进A市医院,由医生乙实施了手术。

但手术后,甲腹部一直疼痛不止。

到B区医院检查发现体内有异物,再次开刀手术,取出了上次手术遗留的针头。

甲向A市医院请求赔偿,A市医院以手术前甲已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任何责任事故,医院均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问:

(1)甲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2)如果A市医院进行了赔偿可否向乙医生进行追偿?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甲应向A市医院要求赔偿。

虽然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是乙医生,但乙医生是市医院的员工,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医院赔偿损失。

(2)A市医院在赔偿后可以向乙进行追偿。

对于乙因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医院可以根据雇佣关系要求乙对医院的损失进行赔偿。

11.金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20万元,又在北京市某区租房1间,几番周折,终于申办成立了以金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

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

2006年8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金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交纳税额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

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答案要点】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依据该法,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

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则构成违法行为。

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

当然不是。

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①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都要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

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④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和诉讼。

所以,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收等。

12、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

“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

”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

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问:

(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

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

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

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1)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对于乙的死亡,甲显然希望丙听从自己的唆使,用石头砸坏屏风的同时砸死乙。

而且甲也实施了唆使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乙因为甲唆使而被丙砸死。

因此,对于乙的死亡,甲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丙并没有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丙根本不知道屏风后面有人,其行为的犯罪意图是砸坏屏风。

因此,对于乙的死亡,丙是持反对、排斥意见的。

因此,本案中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存在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乙,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丙确实无法预知则属于意外,应无罪)对于乙的死亡,两人并没有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相互关系、彼此配合。

(2)本案中甲、丙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因为,甲与丙的行为共同追求同一损害结果,即A公司屏风的损坏,两人相互关系、彼此配合,一个唆使,一个实行,在此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丙没有实施砸屏风的危害行为,就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甲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从案件上看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因此,重罪吸收轻罪,显然故意杀人罪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定故意杀人罪。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为数个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相同或有密切联系,某一犯罪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而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一个罪名的情况。

本案中甲教唆丙砸屏风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有密切联系,使得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而被故意杀人的罪行所吸收,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如果对于乙的死亡,丙没有责任,则丙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反之,如果丙存在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故意犯罪吸收过失犯罪。

也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13.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

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答案解析

(1)1998年10月1日订立时生效.当遗赠人死亡时效力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是在死后取得财产.所以死亡是作为发生条件.

(2)没有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居民委员会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郭宇华老人和居民委员会有赠扶养协议而且居委会履行了职责.

14.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

(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解析

(1)追加宏达公司为有独三.然后由宏打公司赔偿甲的损失.

(2)可以.因为是宏达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

(3)承担因为乙对事故还是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题(每题9分,共18分)

15.张三和李四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0月1日被传唤至赵庄公安分局后,二人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此,10月3日,赵庄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决定对张三和李四立案侦查,并将二人刑事拘留。

当日,因群体性事件突发出警而于10月5日对张三和李四进行了讯问。

10月16日,决定将张三和李四二人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

拘留期间,张三和李四共同聘请了一名律师。

律师申请会见张三和李四,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会见。

10月17日,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找到办案单位,提出担任保证人并分别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要求对张三和李四取保候审。

刑警大队内勤收取保证金后,11月18日,赵庄公安分局决定对张三和李四取保候审。

问题:

(1)请指出赵庄公安分局在办理张三、李四案件中哪些做法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具备怎样的条件,本案即可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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