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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通用8篇

《正义论》读后感(通用8篇)

《正义论》读后感(通用8篇)

《正义论》读后感1

  《正义论》之所以蕏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两个重大转折:

第一,实现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而且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

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

为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

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

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

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

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

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

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

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

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

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

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

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

政府不是敌人。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

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

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

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

“公平正义”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

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

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

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

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正义论》读后感2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

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

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

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

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正义论》读后感3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

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

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

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

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

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

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

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

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

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

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

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

“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

”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

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

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

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正义论》读后感4

  除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

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

除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

正是这一点,给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

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

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

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

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

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

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

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

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

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

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正义论》读后感5

  《正义论》这本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正义的,我在读这本书之前一直认为正义两字只能跟道德联系起来,正义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罗尔斯所认识的正义确远比我所认识的要复杂,它涉及了政治、经济、道德等领域。

作者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

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

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

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我觉得这两条原则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广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现实中每个人都存在着各种差别,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人们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但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都是不赞成的,而且尤其反对功利主义。

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

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根据《正义论》的内容,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

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虽然我并没有了解到西方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但是。

从这点中我的确认为罗尔斯是个正义之人,而且极具挑战精神。

所以我非常敬佩罗尔斯先生。

  《正义论》作为经典,博大而精深,基于它的难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评价,并且我觉得自己有机会应该多看几次。

另外,关于正义,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正义变得越来越贫乏了,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坚持正义……

《正义论》读后感6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这一正义观念,受了社会契约论很大启发。

社会契约论具体是什么,它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在此不做深究。

虽然“公平的正义”与社会契约论一脉相传,但我认为我们更应该看到“公平的正义”与“社会契约论”二者之间的差别。

简单来说,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在历史某一时期存在过的为解决现实问题而产生的理论。

而“公平的正义”,则以假设为前提。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理想的正义观念一样,“公平的正义”这一正义观念,即是理想的。

我个人这样理解“公平的正义”:

这种正义观念,毋庸置疑是理想的。

但它却不像社会契约论那样,目标明确的要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

而毋宁说,“公平的正义”恰恰是要为那些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理论提供一种指导。

  《正义论》当中的两段话,大概可以支撑我的观点。

第一段话是,为一个暂时被理解为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

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无需解释。

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推测:

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它有关的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地处理了。

只需做出适当的修改,这样一种理论便可以为别的正义问题提供钥匙。

第二段话是,我相信,我们从理想的理论(idealtheory)开始的理由是,这种理论能为系统地把握那些较紧迫的问题提供唯一的基础。

我们也许还可以做一个不太恰当但在我看来却很形象的比喻。

人是由干细胞分化而来的。

由于干细胞的存在,我们才有了皮肤、骨骼、血液、五官、内脏等人体结构。

似乎可以说,干细胞蕴含了一种可以变成人体各种成分的能量。

于是,我似乎就可以说:

“公平的正义”就好比干细胞,它蕴含了一种可以变成各种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理论的能量。

在此有一个直观的印象:

如果一种理论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那么恐怕无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多么的好,其本身仍然存在缺陷。

正如一种现实的正义观念,无论它多么的想解决与之对应的现实社会的不平等,其本身仍然无法彻底消除这一现实社会的不平等。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现实的正义观念,如果能最大限度上解决某一现实社会的不平等,这种正义观念就是有存在的价值的。

那么在这层含义上看,“公平的正义”,作为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及类似于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的其他正义观念的抽象,在罗尔斯看来,就必须是绝对的平等的。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绝对的平等,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作为辅助。

这种原初状态如同社会契约论里所讲的自然状态,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别。

正如《正义论》中所提到的那样,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

这一处境(situation)的基本特征是:

没有一个人知)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在这一原初状态下,由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处在社会的什么位置,因此每个人不仅希望自己是处在社会最顶层的那一个人,同时也都会担心自己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那一个人。

每个人都这样想,那么人和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共识。

在这样一种共识的基础上,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就都不会考虑社会地位(包括阶级地位、个人天赋等因素)这一条件。

因为社会地位这一概念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确定的。

由于他们每个人都会这样选择,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共同的确定了一个考虑到所有人的正义原则。

亦即罗尔斯所说,这说明了“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

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

概括的说,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建立的平等是一种从出发点就开始的平等。

  如果在一开始人们就确定了一种正义原则,并且这种原则是被普遍接受并且是绝对正义的,那么由这一正义原则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就是绝对正义的。

由这一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社会结构,也是绝对正义的。

《正义论》中提到,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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