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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总17页)

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省监理工程师应达到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资格培训采用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省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

第五条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

2.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不含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一);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监理实践经验年份证明;

5.监理单位出具的已聘任或拟聘任证明。

第七条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网址:

),输入基本信息,打印报名表;

2.报名表经从业(或拟从业)监理单位盖章,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报考人员所在监理单位一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网上确认。

第八条考试合格人员经省注册中心出具考试合格证明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第三章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九条证书及印章管理包括证书和印章核发、变更、注销。

经资格培训后考试合格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参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执行。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刻制。

第十条《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实行延续登记制度,按《关于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实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一年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3.刑事处罚执行期间,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第十一条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应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附件二);

2.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8小时以上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附件三);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包括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

4.《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印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及印章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1.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2.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3.《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有效期满,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5.依法应该注销从业证书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核发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证书及印章核发、变更、注销的,监理单位应将《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初始(变更)核发申请汇总表》(附件四)及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注册中心审核、备案。

2.省注册中心审核、公示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印章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到省注册中心备案,由省注册中心到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十五条省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六条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2.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书面同意;

3.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4.与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属同一企业;

5.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项目任职或兼职。

第十七条省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执业纪律、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

省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或兼职。

第十八条省监理工程师应在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由省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扣其《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及印章:

1.从业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2.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3.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5.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6.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7.未按期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一条《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暂扣期限为30—90天,从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计算。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不得从事任何工程建设监理岗位工作。

证书及印章暂扣期间,当事人应当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

暂扣期满由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证书及印章暂扣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

对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原岗位及其它监理岗位工作的,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建议收回证书及印章。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可直接建议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书及印章: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它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2.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连续满一年的;

3.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4.一年内被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证书及印章二次以上的;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或项目执业的;

6.其它达不到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证书及印章暂扣处理的,其《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暂时保管。

建议给予证书及印章收回处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证书、印章和相关证据一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证书及印章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在下达收回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取《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

报名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免冠一寸近照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个人工作经历

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从事岗位

 

(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中报名序号由考试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二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称

专业

(1)

专业

(2)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发证时间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监理业绩情况(起止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工作内容、担任何职):

 

 

本人签字:

所在监理企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1、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栏填写对象为逾期注册的监理人员。

2、专业

(1)、专业

(2)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业绩填报,专业类别名称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中14项工程类别填写。

附件三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称

专业

(1)

专业

(2)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原聘用监理企业

联系电话

现聘用监理企业

联系电话

变更原因:

现聘用监理企业意见:

 

年月日(公章)

原审核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

现审核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

注:

变更原因填写工作调动或企业更名。

附件四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初始(变更)核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聘用单位

身份证件号

专业1

专业2

考试合格证

编号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继续教育

学时 

证书有效期

变更原因

原聘用单位

备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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