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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温州市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新城五环家园7号楼西单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3001800032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温综字第0313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中 联系电话:

 6850280668502805   

邮政编码:

 3250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钱库镇文鑫路以南、公园路以西、编号为D、E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苍土资合[2005]51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41316.7㎡,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年02月21日至2055年02月20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华庭·锦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5)浙规证03707001,施工许可证号为330327************。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

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存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定本合同时买受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即人民币:

元)。

2、分期付款

第一期:

签定本合同同时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30%(即人民币:

元);第二期:

主体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支付购房总价款40%(即人民币:

元);第三期:

房屋结顶支付购房总价款25%(即人民币:

元);第四期:

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结清购房总价款(即人民币:

元)。

3、其他方式

签定本合同时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即人民币:

元),剩余%(即人民币:

元),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逾期不办理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分期付款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或政府文件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因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出卖人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存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在合同标的物交付时,出卖人按合同的地址,邮寄入住通知书。

在邮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挂号邮出日期为准),买受人未能前来办理入住手续的,出卖人不再有义务保管本标的物的安全。

若继续履行,则买受人需每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出卖人。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付时水、电开通                  ;

2、小区配套设施、物管用房交付时投入使用        ;

3、交付时电信、有线电视、宽带端口入户,三个月完成开通手续,业主需申请开户后方可开通        ;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

2、                             ;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华庭·锦园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华庭·锦园全体业主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苍南县地名办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属苍南县地名办          

                          ;

5、                              

                          ;

6、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温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0 页,一式 7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管部门壹份,相关部门叁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钱库文鑫路华庭·锦园售楼处 签于钱库文鑫路华庭·锦园售楼处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一、分摊依据:

1、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及浙江省建设厅的浙建房(2001)130文件精神,并依照建筑施工平面图以及有关建筑设计的规范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2、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照“谁受益,谁分摊”原则。

二、分摊面积构成: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高级涂料

2、内墙:

中级混合砂浆粉刷

3、顶棚:

中级混合砂浆粉刷

4、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

5、门窗:

入户防盗门;窗为铝合金玻璃

6、厨房:

预留排水管道、给水管道

7、卫生间:

预留给排水管道

8、阳台:

水泥砂浆粉刷

9、其他:

安装可视对讲;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预埋到位。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一、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户自理,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二、地下室及车库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合同登记备案意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备案份,存档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物业管理部份)

合同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

苍南县房管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二)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五)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的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六)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七)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四)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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