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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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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投标邀请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5

一、说明5

二、招标文件5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8

五、开标与评标8

六、授予合同9

第四章合同一般条款10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13

第六章合同格式15

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6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8

1、投标书(格式)18

2、投标一览表格式19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20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21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22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22

7、资格证明文件格式22

8、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26

9、投标优惠声明26

10、投标资料真实性声明26

第九章评标办法27

第一章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

HNXZXS—201000

设备采购(项目名称)经(计划文号)审批,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

委托,对下列货物(见7.7货物清单)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邀请有意向的、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1货物及其数量、主要规格参数、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货物设备技术要求及其他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七章。

1.2本次招标分为二包,招标人以包为单位采购,投标人可以参加任何一个包或全部包的投标。

1.3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售价400元人民币/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0年月日起至2010年月日,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5:

00-17:

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5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二楼2049室

联系人:

袁军、倪芳芳、欧阳小玲

1.6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月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时间:

2010年月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1.7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易中心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楼十楼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出席开标仪式。

1.8开标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楼十楼)

1.9招标代理:

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本表是对货物招标的具体要求和相关事项用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地归纳。

以后的章节对同一问题的表述若与本表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3.2.1

招标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3.1.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3.2.2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二楼2049室

联系人:

袁军、倪芳芳、欧阳小玲

投标报价和货币

3.11.1

投标报价:

最终目的地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伴随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3.12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3.14.2

货物验收后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报价的2%(百元以后的金额不计)

3.15.3

投标保证金:

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由投标人帐户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指定银行帐户(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保证到指定帐户)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3.16.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日起)

3.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Microsoftoffice格式)一份。

3.19.1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月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3.19.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楼十楼)

3.22.1

开标时间:

2010年月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楼十楼)

评标

3.23.2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授予合同的变更范围

3.27.1

数量增减变更:

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0%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3.1资金来源

3.1.1招标人已获得专项资金,计划将相关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合格的投标人

3.2.1招标人:

3.2.2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2.3招标方:

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2.4合格的投标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或授权供应商;投标人必须是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的代理商或者是注册资金万元以上授权供应商;

3.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3.1

3.3.2产品及生产所需装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3.3.3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4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3.5招标文件构成

3.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标办法

3.6招标文件的澄清

3.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十六(16)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7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3.7.1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招标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3.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有可能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3.8编制要求

3.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8.2投标的文字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3.9投标文件构成

3.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偏离表、制造商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优惠声明、投标资料真实性声明等

3.9.2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3.13条要求的内容并按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3.9.3投标技术响应文件:

包括设备、主要材料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和样本资料;设备、主要材料部件质量证明书;安全标志证书(如相关文件规定强制性的);产品签定证书;生产许可证;以及安装与验收标准、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认证结论等。

3.9.4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如:

投标人业绩、过去三年以来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一览表、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3.10投标文件格式

3.10.1投标人应按第3.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3.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3.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3.11投标报价

3.11.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以招标内容为基础提出一套完整报价,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3.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货物验收运行后两年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专用工具价

4)安装调试费用

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11.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11.5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3.11.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12投标货币

3.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3.13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3.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应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7-7);

3)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4)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5)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6)投标人应提供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投标人应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3.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技术性文件)

3.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          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 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3.15投标保证金

3.15.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本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它是投标的内容之一。

3.15.2投标保证金万元整。

请投标人在2010年月日下午5:

00(北京时间)以前办理好,以此时间前的到账单为准。

3.15.3投标保证金用下列形式提交:

公对公转帐(由投标单位从本公司基本帐户转入)

开户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星沙支行

并保证在2010年月日下午5时前到账,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3.15.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3.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0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31条规定交纳了中标服务费后原额退还,投标保证金可抵减中标服务费。

3.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30条规定签订合同;

3.16投标有效期

3.16.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3.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3.17.1投标文件应为正本一份和副本叁份,及一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的U盘或光盘),并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3.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同时,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签字人用姓小签。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3.17.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3.17.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3.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并密封。

3.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和“在年月日时(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与邮编。

3.19投标截止期

3.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3.20迟交的投标文件

3.20.1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3.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3.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3.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3.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3.22开标

3.22.1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当场检验拆封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接受监督人员对有关证件的核查。

3.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3.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有效投标。

3.22.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3.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单位代表签字认可。

3.23评标

3.23.1评标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3.23.2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办法。

3.23.3中标人的确定

3.24投标人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3.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3.25合同授与前的资格复审

3.25.3如果审查通过,并经公示合格后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或公示不合格,招标方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评价最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3.26合同授予

3.26.1一个包只能确定一个投标人为中标人。

3.26.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名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3.27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27.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8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3.28.1招标方有权依照评标结论拒绝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9中标通知书

3.2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其余未中标人。

3.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0签订合同

3.30.1中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31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须向招标代理公司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础;

(2)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向中标人收取.

第四章合同一般条款

4.1定义

4.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4.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金额。

4.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向用户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软件开发、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4.1.5“买方”系购买货物的单位。

4.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4.1.7“工地”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4.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4.1.9“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2适用范围

4.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它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4.3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国家和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

4.4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4.5包装要求

4.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适应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4.5.2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4.6运输标记

4.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文字加图示);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港;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4.6.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箱,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适应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4.7交货

4.7.1交货方式一般为现场交货,具体在招标文件的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4.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十日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4.7.3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4.8保险

4.8.1以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额以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计算)。

4.9支付方式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方式之一付款:

(1)转帐付款;

(2)电汇付款。

4.10技术资料

4.10.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资料应包装好随货物发运。

4.10.2如上述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并负责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11质量保证

4.11.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未使用过的且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

卖方应保证其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使用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开发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瑕疵负责。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4.11.2除非招标文件的合同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的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系统正式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

4.12检验

4.12.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4.12.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根据本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

4.12.3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4.13索赔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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