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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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晋审经责〔2014〕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我省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有:

省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和市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市、区)党委书记,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领导下进行,建立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与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合署办公。

具体负责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积极开展党政同步审计”的原则确定。

省审计厅每年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思路,根据省委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经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问题处理、统一审核把关、统一报告报送“五统一”的审计管理方式进行。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执行。

第三章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厅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审计任务安排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同时承担多项审计任务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根据各项审计任务的完成期限分别组织实施。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厅领导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审计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

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实施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纪律要求。

第八条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相关资料;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有关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决策、资源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资料;对所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资料;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落实纠正情况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审计组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情况;有关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报送省政府有关领导,抄送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

市委书记、市长、省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县委书记审计通知书报送省长。

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相关市县党委、被审计领导干部。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

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被审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通知书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

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四章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组织方式方法、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事项及职责分工、审计工作要求等。

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可以走访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走访事宜由厅经济责任审计处统一协调安排,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走访。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如需调整按原有程序报批。

审计经费预算由审计组编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厅计划管理处、办公室、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或厅长授权的厅领导批准。

经费决算在出具审计报告、填报审计统计报表后报销。

第十三条审计组要按照核定的工作量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严格执行审计项目情况周报告、月反馈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如遇有涉嫌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日的,要经厅计划管理处、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

第五章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

参加人员为:

厅领导、审计组成员、厅经济责任处相关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所属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审计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

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规定、提出配合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参加会议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讲话;厅领导讲话;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讲话;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前2日内告知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联系领导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召开后1个工作日内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悬挂双举报箱。

审计公示内容包括:

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纪律八项规定、举报电话和邮箱、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审计访谈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访谈方式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访谈对象主要有:

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单位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了解情况的人员。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访谈,一般情况下由厅长进行。

对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访谈由分管厅领导进行,访谈面要达到80%以上。

对被审计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访谈由审计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面要达到50%以上。

访谈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记录,作为确定审计重点内容依据,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审计访谈内容要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确定,主要内容有:

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职责、措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情况;任职期间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关注和核实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审计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政府执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情况;自然资源、财政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人直接参与的重要经济事项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经济活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效果情况;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对所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法律规定和产业调整政策情况;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和效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重点关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主要内容是:

公务支出预算管理、会议和培训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使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等情况。

第八章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

第二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对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采取由综合定性评价与对审计重点内容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综合定性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结论性评价。

按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定量评价得分情况分为:

得分在90分以上为很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得分在80分至90分为较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得分在70分至80分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得分在70分以下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差。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具体定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具体内容分为: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完成经济工作目标任务情况(15分);执行中央和省经济工作方针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情况(15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促进财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情况(15分);保障民生资金项目投资,促进维护群众利益情况(15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投资结构优化(15分);加强对公务支出和公务消费管理情况(15);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0分)。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定量评价根据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分别设置若干具体评价内容,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分别按1、0.8、0.6、0.5四个得分系数计算,汇总计入各个审计重点内容定量评价。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在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定量评价得分的基础上直接采取加减得分,加分、扣分不超过10分。

在经济领域获得国家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1分;省部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0.8分。

有关经济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或全国推广,每获得一项加1分。

若有与前项重复的不重复加分。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每项扣1分,承担主管责任每项扣0.8分,承担领导责任每项扣0.6分。

第十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撰写工作,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和厅长同意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审计实施时间;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有关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主要业绩;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责任界定、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对以前年度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审计意见和建议;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封面由审计机关、发文字号、审计项目名称组成。

审计机关为:

山西省审计厅,发文字号为:

厅统一编发的文号,审计项目名称:

由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和审计类型组成。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引言部分主要包括:

审计依据、时间、对象、范围等内容。

审计报告基本情况部分重点表述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相关情况、审计实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七条审计评价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语言平实、详略得当,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又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更应避免相互矛盾。

对于被审计单位履行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证据不充分的事项,未列入审计内容的事项,一般性问题不作评价。

对于因审计执法条件限制、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资料不全面、不准确等因素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查明而同时又存在审计风险的事项,要给予客观反映。

第三十八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业绩,紧紧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责任落实”两个方面,重点反映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重点资金投向效果情况、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处理(处罚)意见要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程度,按照重要性原则和严重程度排序逐项反映。

同类问题可合并综合表述。

第四十条对违法违规问题表述要完整、准确,包括违法违规时间、主体、原因、金额、主要情节、被审计领导干部参与决策情况、截至审计时的状况、审计期间整改情况等。

如果既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又涉及任期外的,应当在发生问题的时间和金额上加以区分,分别反映。

对每个问题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引用清楚法规名称、发文单位、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

第四十一条责任界定要针对逐个问题进行。

在简要说明责任界定理由的同时,根据问题的事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实质性参与程度、关联程度,划分清楚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专题报送省政府处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以及其它不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知悉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一章审计复核和审理

第四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核实、修改工作,完成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工作。

经所在处室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馈意见、审计组采纳反馈意见情况的说明等材料交厅法规处审理。

第四十四条厅法规处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代拟稿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并出具审理意见。

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四十五条需要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由厅领导、法规处、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提出议题,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向厅长汇报,经厅长批准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提请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事项主要包括: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有关业务处室和厅法规处认为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把握不准的事项;有关业务处室与厅法规处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拟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线索;有关审计业务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事项;厅长认为有必要提请审计业务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在厅法规处审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和厅审计业务会议议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修改完善工作,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二章审计结果报送

第四十七条经厅长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印制、报送工作。

第四十八条审计结果报告主送省人民政府。

提交和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市委书记、市长、县委书记,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属本科院校、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送省委书记、省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

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决定书主送被审计单位。

审计移送处理书主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司法、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九条主送省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只报送电子文件,经厅电子政务系统传输。

报送省委书记、省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和提交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审计结果报告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厅办公室后,由厅办公室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传输纸质文件各2份。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由相关处室、单位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纸制文件1份。

第十三章审计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各处室、单位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计实施过程中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审计厅报告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五十一条对整改不力、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由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作出专题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审计厅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形式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审计项目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经审计组长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按厅统一要求归入厅档案室。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审计访谈记录参考格式

3.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4.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党政)

5.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部门)

6.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企业)

山西省审计厅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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