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省厅《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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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省厅《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JFS-2015-07005

河北省公安机关关于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大型群众性活动综合协调小组领导下,按照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和工作需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部署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将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会同文化、体育、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各类行业协会的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风险评估、票务、保安服务、临建设施、安检服务等标准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的安全许可,仅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并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安排专门人员对承办者进行监督。

安全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办者和承办者的权利义务;

(二)主办者监督、检查承办者工作落实情况的具体措施;

(三)争议问题解决的具体方式。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详实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内容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二)安全责任区,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

(三)负责人值守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承办者应当在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预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要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规范所确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实事求是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评估等级,出具书面评估或预测报告。

评估机构要对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

第十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预测应当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人员因素。

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构成、心理特性及承办者组织能力等;

(二)设备设施及物品因素。

包括活动主要道具及设备设施保障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医疗救护等保障设施服务能力及运行状态,活动所涉及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情况,临时搭建设施安全情况;

(三)环境场地因素。

包括活动主要分布区域的容量、场地开放程度和疏散能力,场地条件及重点部位安全性,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状况,周边社会治安环境、道路交通环境以及气象、灾害威胁情况等因素;

(四)管理因素。

包括防暴安检措施、视频监控状况、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活动参与人员车辆控制疏导方案;

(五)基本资质因素。

保安公司资质、临建设施搭建方资质、食品餐饮服务提供方资质等;

(六)其他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或预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或预测依据;

(二)评估或预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三)评估或预测的程序和方法。

(四)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五)风险等级分析;

(六)评估或预测的结论;

(七)安全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设施、设备、场地、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一)在场地封闭或人员控制设备设施无法满足需求时,应当增设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

(二)活动现场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要的,应当增加适量社会停车场。

(三)活动举办影响场地外围交通、治安秩序的,应当增加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外围交通和社会面秩序。

(四)为保障活动安全,使用安检器材、搜爆设备、防暴设备、视频监控以及供电、交通、通讯、医疗救护等设备、资源的,应当承担必要的安保执勤人员、设备器材费用。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依照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的原则,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合同,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

第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展架等临时设施的,应当聘用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搭建,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证安全。

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承办者应当组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施工方和场所管理者进行检测验收,并出具检测验收报告。

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搭建设施的用电、消防设施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与安保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做到活动现场和外围视频监控全覆盖;风险等级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平台进行连接。

涉及钱币、珠宝、文物、枪支等特殊物品的活动现场,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和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单位的人员以及专业保安员均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不具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活动的人员也应当接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举办文艺演出的,应当具备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举办焰火晚会的,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资质条件。

第十八条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擅自举办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流程。

(一)申请。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根据活动规模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批。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实地查验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安全许可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公安机关在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将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许可的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五)风险等级为极高的;

(六)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承办者提交的申请受理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以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提出整改或消除意见,责令承办者限期改正,并制作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对于活动现场的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应由安监、质监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进行核准。

在设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效座位在20000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按不高于有效座位数的90%核定座位数;有效座位数在20000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按不高于有效固定座位数的85%核定座位数。

足球等体育比赛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不设固定座席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按现场有效使用面积人均2平方米计算。

现场有效使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除去现场各类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的面积。

临时码放坐席的活动,每个坐席应当按照不少于0.75平方米的有效面积码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综合协调小组组织下,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建筑是否有安监、质监、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二)布展施工、舞台搭建所用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场内悬挂物是否超出建筑物的承重技术标准;

(四)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及演出使用的升降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是否经权威部门检验合格;

(五)水电气暖等重点要害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运行良好并设专人值守,对有特殊用电需要的,是否具有相应的供电保障措施;

(六)活动现场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坡道转向、疏散通道等是否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识;

(七)承办者自备或租用的安检设备、聘用的人员及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八)坐席的划设、摆放、容量是否符合公安机关核准的标准;

(九)舞台设备、设施摆放和临建物搭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安全、应急、保障区域划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安全检查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逐项进行安全检查,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承办者限期或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确保彻底消除隐患。

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安全风险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综合协调小组领导下,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开展情景模拟演练,熟悉处置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安保措施。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在活动举办前,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配合开展搜排爆工作。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应当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承办者负责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人员、物品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应当配备与活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各类安检设备,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设置用于人群控制的软硬质隔离设施、指示标识以及扩音播音设备等器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应当在现场使用计数设备,掌握现场实时人流状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现场人员接近核定的容量标准时,立即采取以下控制疏导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对出入口、安全通道、坡道转向的控制和疏导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四)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限制进入措施;

(五)启动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六)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严密活动现场监管,发现入场人员超过安全容量时,应当责令承办者停止验票、采取疏导措施,确保人员容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票、证要进行严格监管。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门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和反恐防暴等保障安全的需要,采取实名售票和直观防伪措施,配备机读验票设备,实现联网并实时掌握入场观众情况。

承办者应认真组织验票等现场活动,发现持有假票证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标明种类、通告区域和编号,不同场次、不同区域的票证、票面应用明显的颜色或数字区分;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三)承办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票务公司制作票证,鼓励推行网上实名购票、实名验票方式。

承担制作票证的票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制售门票,提供真实有效的制售票记录。

对不接受监管的票务公司,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由承办者负责制作,公安机关监制。

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当符合标准并保障有效使用。

禁止在活动现场堆放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

禁止违规临时铺设电线,在通道布设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举办展览展销,每日拟发售票证少于15000张或预计参加人数在15000人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或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5000人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增加通道的宽度。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和参加活动人员规模监督指导承办者落实安保力量。

(一)风险评估等级为低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预计参加活动人员总数2-5%的比例雇用专业安保人员。

(二)风险评估等级为中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预计参加活动人员总数5-8%的比例雇用专业安保人员。

(三)风险评估等级为高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预计参加活动人员总数8-10%的比例雇用专业安保人员。

(四)风险评估等级为极高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活动安排、场地布局、设施布置、安保资源配置等做出必要的调整,或者延期举办、停止举办。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向社会公示,并推动相关部门将信息记录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应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风险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活动进行总结,制作备忘录。

第五章公安机关安保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应按照统一指挥、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要求做好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可在活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办公,按照既定安保工作方案部署,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现场指挥、督导工作。

(一)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主管局领导现场指挥、督导工作;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活动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主管局领导现场指挥、督导工作;

(三)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安全风险等级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的民警,应当凭执勤证件进入活动现场,严格警容风纪,文明礼貌执勤,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10.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决定书

11.大型群众性活动变更或者撤销安全许可决定书

12.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定人员安全容量审批表

13.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信用记录表

 

附件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法律文书按照统一样式,各市、县公安局自行印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计算机制作。

所有文书统一使用A4型纸。

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要简明、完整、准确。

三、法律文书的留空白处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

四、文书编号,如“X公Y大安许字〔〕第Z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的代字;“Y”处填写公安机关实施许可部门简称(如治或巡),“〔〕”处填写年度;“Z”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五、法律文书中所称“活动名称”栏,应当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全称;“起止时间”,应当填写到具体的时刻。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附件2)中的“安全风险评估(预测)等级”栏应当填写已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预测)工作的结果。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附件3)中的“申请材料目录”栏应当逐一填写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附件7)中的“参加检查单位”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所有参加单位名称;“参加检查人员”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和其他所有参加单位工作人员姓名,并标明参加检查人员总人数;“安全检查记录”栏应当填写检查的过程、内容、结论等;“整改意见”栏应当填写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内容和处理意见,没有责令整改的,填写“无”;“承办者负责人签字”和“场所管理者负责人签字”栏应当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栏应当填写负责组织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姓名。

九、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定人员安全容量审批表(附件12)中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值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现场有效使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除去现场各类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的面积。

“拟核定人员安全容量”栏,对无固定座位的,按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核定。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信用记录表(附件13)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象”栏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注册号或个人姓名、身份号码。

附件2

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办者

活动名称

申请时间

 

活动基本情况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活动地点/路线

场所面积/里程

预计参加人数

拟售发票证数

安全风险评估(预测)等级

活动内容

承办者情况

名称

安全责任人

职务

身份证件

种类和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场所管理者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注册号及资质

主要负责人

职务

保安员及安检器材情况

保安公司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雇保安员数量

安检器材数量

承办者意见

 

(承办者印章)

年月日

场所管理者意见

 

(场所管理者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X公Y大安受〔〕第Z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办理时限:

年月日前办理完结

申请材料目录: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存根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X公Y大安受〔〕第Z号

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

现已受理,预计个工作日办完。

您有何要求或需询问有关问题,请与联系,咨询电话:

申请材料目录:

 

欢迎您对于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附件4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X公Y大安受〔〕第Z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不受理原因: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存根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X公Y大安受〔〕第Z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承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和《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附件5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X公Y大安受〔〕第Z号

活动名称

活动地点

起止时间

承办者

核定人员安全容量

安全责任人

职务

身份证件

种类及号码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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