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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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

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1:

********区域地质调查或两幅以上联测的1:

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1:

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勘察工作1项以上,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四)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工作之一,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工作2项以上。

(三)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设区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六)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在单位规范化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矿山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矿山项目开发论证工作。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资源环境地质调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海洋地质调查项目、勘查项目和海洋地质科研项目的专题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海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或勘查、海洋地质环境评价、海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地质科研等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海洋地质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调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化学分析、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光谱分析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1项以上或县级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大型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六)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5项以上测绘工程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撰写者。

(七)年承担完成3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检定工作,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者。

(八)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十)省(部)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市级基础测绘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基础测绘规划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以上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项目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五)主持开发或编制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软件2项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市(厅、局)级以上海洋管理、海洋经济、海洋空间管理与利用、政策研究、海洋生态研究与保护、海洋预警预报、海洋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策划、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项目、2项以上大中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并为主编制了主要的文件或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项目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项目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项目。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在岩土工程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大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七)海洋地质创新的调查或评价方法的主要贡献者。

(八)主持完成的省(部)、市(厅、局)级和中型以上矿产勘查、论证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1项以上或良好的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的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2项以上或良好的3项以上。

(九)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和提交过两次有价值的找矿靶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开发、重要地基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金奖1项、银奖2项或铜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级优质工程奖金奖2项以上、银奖3项或铜奖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效益显著的主要完成者。

(六)主持开发、推广、转化的测绘科技成果2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测绘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测绘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获得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级以上试点改革项目技术工作,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论证)。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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