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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

2012年1月1日,一些法律法规将正式生效实施,涵盖多个领域。

新《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旦起,从中央到地方又有一批新法规、新政策正式实施,其中不少事关民生,也影响到百姓生活。

  1电视剧禁插播广告

  从今年元旦开始,观众可以从头至尾,畅快地看完每一集电视剧了。

2011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截至2011年12月28日,全国各级电视台已经完成了2012年广告和节目的重新编排工作,撤销了2012年电视剧中间的广告插播时段,广电行政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工作方案。

广电总局还将2012年1月份列为“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对全国各级电视台进行全面监管,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010-86091111。

据悉,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每集电视剧中仍插播广告的电视台,广电总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2车票全面实行实名制  根据铁道部安排,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旅客列车开始实行实名制购票、验票、乘车制度。

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车票票面上增印旅客身份信息,旅客进站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车站核对相符后,方可进站上车。

火车票实名制是否能在打击黄牛、缓解春运“一票难求”局面上发挥作用,今年即将到来的春运就是个考验。

  3排量2.0以上乘用车增税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4我国首部《行政强制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起实施,规定:

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

全省将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今年起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4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此次通知,实际上是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即由3万元提至6万元,扩大了受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6公安局出国证件拍照不得超过2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起,有4项收费标准降低了。

其中设在公安部门办公地点的摄影机构为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的费用将被控制在20元以内;为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被要求降到10元以内。

“这类收费标准是多年前制定的,当时是合理的,目前看明显偏高了,所以这次一并纠正。

”一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农机管理部门向违规的拖拉机车主收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标准也将由200元降至100元。

  

  7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起正式实施,填补了江苏省信息化立法空白。

针对公众反映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

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江苏省制定的第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8新版关税方案今起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起,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根据方案,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

(王赟石小磊)

  9停车费拟从半小时改为15分钟计费

    2012年1月1日起起,南京停车设施管理权正式由公安移交城管。

12月31日,南京市物价局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正研究将计时方式缩短,从现行的30分钟计费调整为15分钟计费。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来,南京主城区停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2009年4月起实施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将南京计时停车收费的计费周期从过去的1小时缩短到了半小时,而今年,南京市物价部门将针对停车收费方式调整进一步展开调研,目前的基本原则是:

计时方式将缩短,将目前每30分钟计费调整为每15分钟计费;收费标准将进一步拉开差距,并实现阶梯式收费,即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更高,郊区更低,首小时内收费标准较低,首小时后收费标准提高。

(石小磊)

  104500余个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开车人可以选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三家的4500多个城乡网点,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

开车人不仅可以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缴纳罚款,也可就近在三家代收银行任一网点缴纳。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收缴系统改进之后,开车人可以在任一代收网点缴纳各类交通违法罚款,包括同时缴纳本地、异地的现场和非现场(即电子监控曝光)普通道路,甚至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有效解决了开车人反映较为强烈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难、缴款难的问题。

(苏交轩于英杰)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

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3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1月1日起施行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

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4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高罚50万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其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并建立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海关事务担保将进一步规范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6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将得以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发布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

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大陆)设立独资医院。

内地(大陆)对港澳台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在内地(大陆)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恢复按10%税率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同时指出,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8我国将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据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节能措施之一,泛指通过价格、行政等手段,帮助电力用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9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新政将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月1日起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实施。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办法规范物业承接查验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群租将被封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违规者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该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遏制发票犯罪呼唤“组合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令上升为国务院令,实现了由“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的升格,使发票管理办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发票犯罪是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近年来,发票领域可谓“乱象丛生”:

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愈演愈烈,不开或不主动开具发票已成常态;串用发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层出不穷。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票犯罪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逃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

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与地下经济及其他非法活动密切相关,成为导致社会治安环境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3《反价格垄断规定》2月1日起实施:

剑指价格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张坚钟在21日举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该《办法》自2007年启动起草工作,历时3年,于2010年11月25日颁布,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它是针对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范围较小、限额不足、联合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对200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

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了人伤赔偿最低限额,规范了投保、赔偿的流程,也进一步强化了旅游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的联合监管,有利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亮点纷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

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

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2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4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

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的要求。

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达到新版规范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5光荣院供养对象范围扩大

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的规定,光荣院供养对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为:

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新办法增加了五类人员,即:

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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