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深度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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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业务深度研究报告

银行同业业务深度研究报告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

习惯上,同业业务包括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交易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的业务。

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其实“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同业业务。

不过,本文提及“同业业务”特指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定义的“同业业务”。

这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

指的是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具体而言,分为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两大类:

(一)同业业务的基本定义

(1)同业融资

主要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清算交割后即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和外汇即期的交易。

同时,还排除了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包括福费廷、票据转贴现等。

(2)同业投资

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和"特定目的载体"。

不过,购买同业发行的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属于同业业务比较好理解;而将购买同业发行的特定目的载体视为同业业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2014-15年期间,表外资管业务是否属于同业业务的争议凸显。

这主要源于银发127号文有这样的表述:

“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实际上,该文及后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强调同业专营和同业授信),都是建立在同业业务必然产生同业风险这样的假设前提上的。

不论是单一集中度设置,还是后来限制同业空转,都是基于这个逻辑。

这种分类形式的隐含之意,是监管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论风险隔离做得如何,都统一按同业投资处理。

这其实非常值得商榷——毕竟,如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应法规其实都是有明确的破产隔离规定的。

而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打破刚兑的定位存在冲突。

所以,如果资管新规2021年开始正式执行,笔者认为,127号文关于同业业务的定义需要重新确定。

(3)同业业务的主要类型和特征

实际同业业务开展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划分银行和非银,这涉及到投融资业务从利率水平,资本计提,授信流程等很多差异。

实际上监管层面严格定义的同业业务和我们日常的业务中的同业业务差异还是非常大,比如我们日常业务中广义同业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债券交易,同业撮合,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等服务,金融债承销中间业务等。

(二)同业业务的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

2008年以前,同业业务存在的意义及目的在于调节银行头寸。

彼时的同业业务体现的,正是其本源的属性,内容比较简单,主要为:

同业拆借、线下存放及线上回购。

(2)爆发式增长阶段

2009年开始表内资产快速扩张,信贷资产存于表外的规模逐年扩大,以至于2010年信贷规模管控失效,直接导致银监会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

在此压力之下,所谓正门“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障碍重重,最终兴起了票据回购(尤其是双回购模式)、同业代付和非标资产三方回购业务(包括暗保),同业业务达到了空前规模。

这些业务给监管层带来了监管空白地带,银行转出信贷资产后不再计提风险准备,但实际仍承担回购产生的风险敞口。

(3)规范调整阶段

2013年6月,由于同业业务流动性的管理缺陷,分支行同业业务管理混乱,导致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

银监会开始着手起草同业业务的管理规则,最终在2014年5月央行联合5部委发布127号文。

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了银行资本要求。

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几乎禁止境内同业代付。

127号文下发后,同业业务框架已定,此后同业创新步伐减慢,但同时正式承认了同业投资的合法性,所以反而进一步激发了同业投资业务后续4年快速发展。

(4)监管检查阶段

2017年掀起金融风险整治的监管风暴,同业业务生存的环境发生大逆转。

同业融资业务部分已然被扣上空转套利的帽子,同业存单则备受监管关注。

与此同时,监管对于同业投资的穿透力度大幅度加强,并禁止同业投资多层嵌套,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多层嵌套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包括产业基金、明股实债项目、政府的母子基金等);对同业投资项下的资金流向合规性审查,则要求严格比照自营贷款执行。

(5)同业业务未来展望

未来同业业务总体趋势基本走向萎缩,同业投资回归贷款或者债券。

新增同业投资未来面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通道”,主要是针对委托贷款、信托通道业务的限制使得通道更加难寻找。

还有银保监会城商行部19年8月份发布对城商行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除以一级资本净额的限制,通过量化指标延续城农商行回归本地的监管精神。

其次是同业融资线上化,许多中小银行同业融资业务依赖同业存单发行,资产端方面未来投行化是一个趋势。

4、同业业务的特点

(1)授信标准低

同业投资和传统贷款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无须严格参照贷款进行繁琐的形式要素审查。

事实上,在127号文出台之前,很多商业银行正是通过同业投资业务,为达不到本行信贷授信标准的客户进行融资。

所以127号文出台后,监管对同业投资的资金流向,始终坚持穿透审查。

这一标准未曾动摇。

(2)资本占用低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法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权重仅为25%,原始期限三个月之内的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更是只有20%,远低于公司业务的风险权重(100%)。

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将公司业务包装成同业业务,既可以推升资本充足率,又可以在资本一定的前提下撬动更高的杠杆。

(3)业务扩张快

对于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异地放款可以借助信托实现,报表上就是同业投资,利用同业业务充当通道,负债端借助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进行扩张,资产端借助同业投资进行扩张,同业资产负债互动,有利于实现其异地业务的快速扩张。

(4)投资范围广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属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所明确列示的负面清单,是商业银行绝不能突破的监管红线。

但商业银行嵌套通道(比如专户、信托等)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规则无明确定论。

因此,同业投资嵌套通道成为商业银行对企业开展股权(或名股实债)投资的唯一创新方式。

同业业务另外一个最大特色在于同业之间紧密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互补,在资产、负债、技术输出、托管中介服务等领域紧密合作。

5、同业业务的部门架构

在多数银行同业业务中,标准化的线上部分放在金融市场部,同业投资中非标或接近非标的部分比如ABS、私募债等则可能放在同业业务部门。

同业之间的套利被规范之后,近几年银行的表内跟表外的套利,实际上主要通过资产管理部来做。

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

“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但是注意监管要求的同业专营部门实际是一个大同业的概念,包括了金融市场、同业业务部、资负部(部分银行资负部也是业务部门)。

二、传统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

整体上看,商业银行广义的同业负债构成主要分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同业存单余额。

从下面笔者筛选的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农商行的同业负债构成情况来看,同业负债构成仍然以同业存款为主,占整个同业负债接近60%,同业存单占比大约20%。

(一)同业拆借

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都是大行拆借给中小银行为主。

同业拆借属于线上交易,参与拆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但是整体拆借的价格是分层的,分为银行同业之间的融资利率,以及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利率。

(1)参与主体

同业拆借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借贷。

分别计入“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需要注意,我们一般说的同业拆借并不包括同业借款,而是仅指CFETS系统里成交的拆借,受央行额度和期限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127号文下发后,就不再允许分行新开账户,但仍有一些存量的分行账户。

所以大行有19个,股份制行有40个(股份制法人就12家)。

资管产品不能参与拆借,但可以参与回购。

实际上,非银很少参与银行间拆借,主要是央行对非银的拆借额度和期限有严格限制。

加之很多银行对非银的授信额度有限,纯信用拆借准入过于严格。

所以,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方式往往以回购为主。

此外,也存在线下同业借款的方式,这种方式期限更长且没有监管额度限制。

对于民营银行、小农商行而言,能够加入同业拆借中心是获得同业流动性非常重要的举措。

(2)价格指标

从同业拆借的利率指标分析看,有报价的SHIBOR,也有成交的IBO。

正是因为丰富的交易指标,这才把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区分开,毕竟同业存款价格不够透明。

成交型:

IBO是全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利率,是包括非银机构在内的所有以成交量为权重的交权平均利率,包括IBO001、IBO007、IBO014、IBO021、IBO1M、IBO2M、IBO3M、IBO4M、IBO6M、IBO9M和DIBO1Y共11个品种。

以IBO007为例:

报价型:

对同业拆借影响力更高的指标是SHIBOR,部分金融衍生品比如IRS也是以SHIBOR为标的。

SHIBOR作为报价利率,总计18家比较大的银行报价,分别为6大国有银行+8家股份制银行+国开和汇丰银行+上海银行和北京银行。

但是实际上,同业拆借的这种报价机制容易产生操纵,央行在2013年6月份钱荒期间就不满意商业银行的报价。

实际上SHIBOR的对标伦敦的LIBOR,已将于2021年退出市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同业拆借市场有所萎缩,LIBOR报价的参考基础弱化。

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爆发多起报价操纵案,严重削弱了LIBOR的市场公信力。

此后LIBOR管理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仍未获得市场广泛认可。

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宣布,2021年底后将不再强制要求报价行报出LIBOR。

这意味着届时LIBOR或将退出市场。

人民银行在起报告中称以培育DR为重点、健全中国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的思路和方案。

下阶段,中国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各类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浮息债、浮息同业存单等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3)实际期限和用途

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超短,以隔夜和7天为主,从下图可以看出,隔夜成交量占整个同业拆借的92%,隔夜和7天占比98%。

同业拆借主要用于调整资金头寸,满足银行同业之间因为支付清算需求产生的短期资金需求。

所谓支付清算需求,主要是每家银行都会留有一定超额准备金放在央行(存放央行科目),用来日间流动性需要(主要是企业发起的存款支付转移)。

(4)银行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1:

同业拆借业务利率的内部控制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利率不符合超出总行要求的上限或者低于总行要求的下限。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由于利率的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银行利润的损失。

风险点2:

同业拆借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

银行同业拆借交易对手不符合授信要求或交易额度超过了授信额度或同业的额度和利率未能经过有效审批。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拆借对手授信要求、额度控制不力扩大银行拆借业务的信用风险。

风险点3:

交易风险防范

同业拆借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手因本息到期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进而引发逾期等信用风险。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银行未能做好业务台账管理及业务系统管理,致使同业拆放资金到期还本付息未能及时提示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偿还,进而发生逾期等信用风险。

风险点4:

交易资金的及时发现和收回,防范资金风险

银行未能及时从交易对手处收回资金。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高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银行承受风险损失。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其定义为:

先买入(卖出)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回购)从而融出(融入)资金。

银行间回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质押式回购,另一种是买断式回购。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押品所有权是否转移:

质押式回购是资金融入方用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解除质押;而买断式回购则是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并完成过户,然后资金到期后,资金融入方再将债券买回来。

前者债券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银行间市场的主流;后者债券所有权发生变化,市场的交易量不多,一般是拿来应急做的。

(1)基础资产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2)交易场所

回购业务主要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但银行同业间只能在银行间参与回购,不能参与交易所回购。

其缘由可以追溯到1997年:

彼时在《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中,央行勒令银行退出交易所回购。

虽然后来现券交易放开了上市商业银行开户,但回购领域一直没有任何放松。

银发127号文也是买返的重要分水岭。

在此之前,业务创新集中在对类信贷资产的买返,主要是借助买入方和卖出方的会计核算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调节信贷额度,减少资本计提。

但即使没有127号文,这种做法在当时监管环境下也属于绕监管的违规做法,只是当时跨区域联动监管检查的难度比较大。

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跟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不同在于前者体现便利性,因为交易所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在资金紧的时候一定能借到钱,前提是必须符合押品的标准,只是价格可能比较高。

但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极端紧张的时候,是可能存在借不到钱的情况的。

同时,银行间市场属于场外市场,要找到交易对手方询价,押品的质量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回购解券效率相比集中清算的交易所更低。

(3)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

1.DR的诞生与发展

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尤其是7天回购,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短期拆借利率最主要的风向标。

在2013年钱荒之后,以及在2014年随着中国的同业业务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传导层级。

央妈觉得非银波动性很大,而且非银不好控制。

为了不让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频繁上新闻媒体头条,2014年12月,专门从R利率中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剥离出来,统计为DR。

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以利率债为质押形成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涵盖隔夜(DR001)到1年(DR1Y)等11个品种。

从此,就有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R)和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两个口径。

R利率的统计口径是全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式回购利率,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DR利率是指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且只能以利率债作为质押物。

如下图,银行间市场若只看DR,瞬间平坦了很多,央妈心里也舒坦了很多。

DR007和R007走势

2.DR作为未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

2020年以来,生成DR的交易基础日均超过1.8万亿元,在银行间回购市场中的占比约48%。

DR已经成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变化的“晴雨表”,对市场流动性观测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货币市场交易精细化定价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中,除LPR被广泛用于贷款利率定价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较为有限。

今年8月31日,央行发布《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白皮书提出,下一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各类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

其中,由于DR最能充分体现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和融资利率水平,市场认可度较高,且与国际上新基准利率RFRs最为接近,未来要重点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浮息债、浮息同业存单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成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具体举措包括:

1、鼓励发行以DR及相关利率为参考的浮息债

2、推动以FDR为浮动端参考的利率互换交易,未来将积极推动现有市场主体更多参考FDR开展利率互换交易

3、鼓励金融机构参考DR开展同业业务

4、鼓励国际组织以DR作为人民币计息基准

5、研究构建基于短端DR的期限利率

(4)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2019年以来,银行业由于违规开展买入返售业务受到监管4次处罚。

风险点1:

未对交易对手交易资格进行有效审查

未对交易对手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可能与不具有业务资质的交易对手开展业务。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银行未尽职调查交易对手基本情况,未能在业务开展前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能够证明其已取得相关业务办理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风险点2:

授信管理风险

交易业务没有占用有效同业授信,或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办理无同业授信业务,或授信不足随意占用其他行授信,导致授信控制落空,扩大风险敞口。

风险点3:

资金划付风险

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转贴现凭证划款,或划入同业户。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资金划付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划转,导致资金被打入无监管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

风险点4:

未对交易对手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银行未对交易对手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经办人员有效授权进行审查,可能与不具有业务资质的交易对手开展业务。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交易对手无交易资质,导致交易合法性存疑。

另经办人员无有效授权,可能越权办理业务,导致业务无效。

风险点5:

资金清算风险

未收妥票据就划付资金,导致票款两失。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在未签收票据的情况下就划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三)同业借款

(1)业务特点

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四类机构。

期限可以长达3年,不受线上同业拆借额度限制,个性化签订合同。

对银行而言,同业借款主要就是一种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其中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相对风险更高,收益也相应更高一些。

理论上,同业借款也可以指银行与银行同业间的线下借款,但由于127号文规定仅同业借款期限可超过1年,所以线下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借款期限如超过1年,就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嫌疑(同业存放只能1年以内)。

所以,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借款很少见。

如果融出和融入都是商业银行,那么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几乎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可能也就是报文的不同。

后来银发[2014]178号发布后,多数银行开始要求同业存款需开立同业账户。

所以从现在实践来看,需要以同业账户作为载体也是同业存款的一个重要标志。

借款给上述四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于普通企业贷款,无需符合3+1。

借款用途如果违规,受罚主体应是非银金融机构,而不是融出方的商业银行。

换句话说就是:

同业借款不需要穿透看资金流向。

(2)注意事项

总体上,同业借款注意事项如下:

虽然监管规则没有禁止银行与银行直接做同业借款,但是此类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放高度类似,不应以同业借款名义突破1年期限的的监管限制。

同业借款属于同业融资,所以不需要符合3+1贷款规则,不需要穿透查看资金流向。

即所谓穿透并不能简单粗暴适用任何场景。

比如A银行借款给B资产管理公司,如果B资产管理公司拿这笔钱做了违规业务,A可以豁免。

地方AMC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给地方AMC不属于同业借款,属于贷款范畴,所以需要审核资金用途,按照贷款流程。

商业银行不能和非金融机构开展类似的同业业务,所以银行和地方AMC开展的不良资产包或其收益权受让业务,笔者认为是违规的。

但由于127号文并没有明确负面清单及相应处罚,所以这种规制并不明确,也仅在三套利中有所表述。

(3)同业类资产的标与非标争议

央行的标准化债权细则出台前,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的情况非常普遍。

银保监会的G06报表并没有明确说同业借款属于非标,所以多数银行将此计入标准化债权,从而可以突破期限匹配的限制。

在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中,同业借款比较灵活,甚至也可以配置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相对提高收益。

2020年7月《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发布,线下同业借款认定为非标。

主要受影响的主体是银行理财(资金融出方)和消费金融公司(融入方),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资金缺口主要是从银行借款,但是拆借额度和期限太短,同业借款是主流,其中银行自营和理财都有。

从理财登记托管中心2019年年报看,预计银行理财投同业借款规模在万亿左右。

其他同业资产,比如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都属于新的非非标。

注意新非非标资产不属于标也不属于非标,但是属于债权类资产,和混合类、股权类还不太一样。

虽说是新非非标,但实际上完全享受了标准化债权的待遇,如果不要抠字眼,可以说就是标准化债权。

(4)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1:

交易对手资质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前,未对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同业借款业务客户准入不严,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等。

风险防控措施:

1)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

2)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3)建立“白名单制”,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风险点2:

业务综合审查

同业客户根据借款需求,向银行咨询确定具体交易方向、金额及价格等要素。

银行针对交易期限、额度等情况进行业务综合审查。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部分业务要素审查不到位,触及监管规定和形成潜在业务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

1)交易期限,办理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使用非标准文本,经总行同业业务部、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3)约定的交易对手付款账户符合外监规定。

4)合同签字人为有权签字人,需附有授权书。

(四)同业存款

(1)同业存款的特点

实际上,2012年底央行主推同业存单,就是为了逐步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使得同业存款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过去4年来,同业存单也的确突飞猛进,但是从数据看,2018年年末的同业存单余额为9.88万亿元,而线下同业存款业务为27万亿左右(其中,银行同业的线下存款10.8万亿,非银存款16万亿)。

同业存款的特点包括:

价格不透明。

尽管线上同业拆借的价格也并非完全透明,毕竟SHIBOR等指数仅能反映大行信用状况,中小银行的信用议价波动性较大。

但线下同业存款利率更加不透明,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内控,防止利益输送也是关注的焦点。

需要历经开立同业账户,合同签订,交易证实书等操作流程;一般而言,同业存款开立非结算性的同业结算账户。

同业存款首次需签署定存协议,开户协议,对账协议,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流程。

后续续作定存用报文即可。

非银同业存款以SPV存款为主,波动较大,受监管影响较大。

(2)同业账户的管理要求

关于同业账户的管理,具体可以参见《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其核心是对开户环节施加了非常严格的规范,防止同业账户滥用导致的风险:

开户原则: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法人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而且只能分行级别开立,支行及以下不能开立,不得异地开立。

开户操作要求:

①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②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严格审核,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且双人复核。

③开户意愿真实性: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现实中,同业账户问题其实非常普遍,一般如果仅仅是同业账户开立和对账不规范不会做出行政处罚,最多也只是通报和整改。

从之前央行做得同业账户大检查结果看,存在问题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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