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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03

3基本规定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提出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89规范、2001规范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所替代。

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的规定,本次修订的条文直接引用而不重复该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各个设防分类建筑的名称有所变更,但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是分别作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因此,在本规范以及建筑结构设计文件中,继续采用简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自1989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

这里,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驾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1600年~2400年的地震。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89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这个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

2008年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房屋建筑,达到了规范规定的设防目标,在遭遇到高于地震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实现了生命安全的目标。

因此,《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继续规定,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房屋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

在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中,乙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标准执行并对其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这意味着,地震作用计算提高的幅度应经专门研究,并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条件许可时,专门研究还可包括基于建筑地震破坏损失和投资关系的优化原则确定的方法。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

显然,抗震设防的甲、乙、丙、丁分类,也可体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

还需说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规定乙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要求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

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适合于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而人均经济水平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1.2鉴于6度设防的房屋建筑,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为减少设计计算的工作量,本规范明确,6度设防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抗震设计可仅进行抗震措施的设计而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

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借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l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l)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

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

7度0.lOg,8度0.20g,9度0.40g。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

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l》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

即在0.lO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

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

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

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

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l》基础上略作调整。

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l》一致。

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

区划图Bl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l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依据2001版中国她震动参数区划图Bl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o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O以东处于北纬34O至41O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

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

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

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

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

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

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

成都。

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

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3.3场地和地基

3.3.1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lkm×lkm。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

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

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害的第一道工序,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

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

还需要注意,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本规范第4.1.1条给出划分建筑场地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依据。

3.3.2、3.3.3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二者的区别见本规范第2.1.10条和第2.1.11条。

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工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震害较重。

本规范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对Ⅲ、Ⅳ类场地,除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3.3.4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

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对策。

3.3.5本条系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增加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耍求。

需注意:

1,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4.1、第5.4.2条计算时,其边坡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减去地震角,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

2,挡土结构抗震设计稳定验算时有关摩擦角的修正,指地震主动土压力按库伦理论计算时:

土的重度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填土的内摩擦角减去地震角,土对墙背的摩擦角增加地震角。

地震角的范围取1.5O~l0O,取决于地下水位以上和以下,以及设防烈度的高低。

可参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2.9条。

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合理的建筑形体和布置(configuration)在抗震设计中是头等重要的。

提倡平、立面简单对称。

因为震害表明,简单、对称的建筑在地震时较不容易破坏。

而且道理也很清楚,简单、对称的结构容易估计其地震时的反应,容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和进行细部处理。

“规则”包含了对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要求。

“规则”的具体界限,随着结构类型的不同而异,需要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互相配合,才能设计出抗震性能良好的建筑。

本条主要对建筑师设计的建筑方案的规则性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为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明确规定:

首先,建筑形体和布置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划分为规则与不规则两大类;对于具有不规则的建筑,针对其不规程的具体情况,明确提出不同的要求;强调应避免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概念设计的定义见本规范第2.1.9条。

规则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规则的建筑方案体现在体型(平面和立面的形状)简单,抗侧力体系的刚度和承载力上下变化连续、均匀,平面布置基本对称。

即在平立面、竖向剖面或抗侧力体系上,没有明显的、实质的不连续(突变)。

规则与不规则的区分,本规范在第3.4.3条规定了一些定量的参考界限,但实际上引起建筑不规则的因素还有很多,特别是复杂的建筑体型,很难一一用若干简化的定量指标来划分不规则程度并规定限制范围,但是,有经验的、有抗震知识素养的建筑设计人员,应该对所设计的建筑的抗震性能有所估计,要区分不规则、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等不规则程度,避免采用抗震性能差的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三种不规则程度的主要划分方法如下:

不规则,指的是超过表3.4.3-1和表3.4.3-2中一项及以上的不规则指标;

特别不规则,指具有较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可能引起不良后果者,其参考界限可参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通常有三类:

其一,同时具有本规范表3.4.3所列六个主要不规则类型的三个或三个以上;其二,具有表l所列的一项不规则;其三,具有本规范表3.4.3所列两个方面的基本不规则且其中有一项接近表l的不规则指标。

表1特别不规则的项目举例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1

扭转偏大

裙房以上有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2

抗扭刚度弱

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

层刚度偏小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

高位转换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

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

塔楼偏置

单塔或多塔合质心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或连体两端塔楼显著不规则的结构

8

多重复杂

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中的2种以上

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统方案,只要不属于严重不规则,结构设计应采取比本规范第3.4.4条等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

严重不规则,指的是形体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本规范3.4.4条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不能克服的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

3.4.2本条要求建筑设计需特别重视其平、立、剖面及构件布置不规则对抗震性能的影响。

3.4.3、3.4.42001规范考虑了当时89规范和《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JGJ3-91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了美国UBC(1997)日本BSL(1987年版)和欧洲规范8。

上述五本规范对不规则结构的条文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1,规定了规则结构的准则,不规定不规则结构的相应设计规定,如89规范和《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JGJ3-91。

2,对结构的不规则性作出限制,如日本BSL。

3,对规则与不规则结构作出了定量的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设计计算要求,如美国UBC及欧洲规范8。

本规范基本上采用了第3种方式,但对容易避免或危害性较小的不规则问题未作规定。

对于结构扭转不规则,按刚性楼盖计算,当最大层间位移与其平均值的比值为1.2时,相当于一端为1.0,另一端为1.45;当比值1.5时,相当于一端为1.O,另一端为3。

美国FEMA的NEHRP规定,限1.40。

对于较大错层,如超过梁高的错层,需按楼板开洞对待;当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30%时,则属于楼板局部不连续。

楼板典型宽度按楼板外形的基本宽度计算。

上层缩进尺寸超过相邻下层对应尺寸的1/4,属于用尺寸衡量的刚度不规则的范畴。

侧向刚度可取地震作用下的层剪力与层间位移之比值计算,刚度突变上限(如框支层)在有关章节规定。

除了表3.4.3所列的不规则,UBC的规定中,对平面不规则尚有抗侧力构件上下错位、与主轴斜交或不对称布置,对竖向不规则尚有相邻楼层质量比大于150%或竖向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收进的尺寸大于构件的长度(如棋盘式布置)等。

图l~图6为典型示例,以便理解本规范表3.4.3-1和表3.4.3-2中所列的不规则类型。

图l建筑结构平面的扭转不规则示例

图2建筑结构平面的凸角或凹角不规则示例

图3建筑结构平面的局部不连续示例(大开洞及错层)

图4沿竖向的侧向刚度不规则(有软弱层)

图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示例

图6竖向抗侧力结构屈服抗剪强度非均匀化(有薄弱层)

本规范3.4.3条1款的规定,主要针对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所作的不规则性的限制,对砌体结构多层房屋和单层工业厂房的不规则性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专门规定。

本次修订的变化如下:

1,明确规定表3.4.3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明确规定按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不规则的程度和设计的上限控制,可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适当调整。

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要求专门研究和论证。

2,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

1)按国外的有关规定,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倍的情况称为刚性楼盖,超过2倍则属于柔性楼盖。

因此,这种“刚性楼盖”,并不是刚度无限大。

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

2)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

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除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外,也可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调整。

4)扭转不规则的判断,还可依据楼层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的距离用偏心率的大小作为参考方法。

3,对于侧向刚度的不规则,建议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包括楼层标高处产生单位位移所霈要的水平力、结构层间位移角的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

4,为避免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失效,不连续的竖向构件传递到转换构件的小震地震内力应加大,借鉴美国IBC规定取2.5倍(分项系数为1.0),对增大系数作了调整。

3.4.5体型复杂的建筑并不一概提倡设置防震缝。

由于是否设置防震缝各有利弊,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总体倾向是:

1,可设缝、可不设缝时,不设缝。

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2,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3.5结构体系

3.5.1抗震结构体系要通过综合分析,采用合理而经济的结构类型。

结构的地震反应同场地的频谱特性有密切关系,场地的地面运动特性又同地震震源机制、震级大小、震中的远近有关;建筑的重要性、装修的水准对结构的侧向变形大小有所限制,从而对结构选型提出要求;结构的选型又受结构材料和施工条件的制约以及经济条件的许可等。

这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应周密加以考虑。

3.5.2、3.5.3抗震结构体系要求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且传力路线不间断,使结构的抗震分析更符合结构在地震时的实际表现,对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十分有利,是结构选型与布置结构抗侧力体系时首先考虑的因素之一。

2001规范将结构体系的要求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

第3.5.2条是属于强制性要求的内容。

多道防线对于结构在强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

所谓多道防线的概念,通常指的是:

第一,整个抗震结构体系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

如框架一抗震墙体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墙二个系统组成;双肢或多肢抗震墙体系由若干个单肢墙分系统组成;框架一支撑框架体系由延性框架和支撑框架二个系统组成;框架一简体体系由延性框架和简体二个系统组成。

第二,抗震结构体系具有最大可能数量的内部、外部赘余度,有意识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塑性屈服区,以使结构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坏也易于修复。

设计计算时,需考虑部分构件出现塑性变形后的内力重分布,使各个分体系所承担的地震作用的总和大于不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时的数值。

本次修订,按征求意见的结果,多道防线仍作为非强制性要求保留在第3.5.3条,但能够设置多道防线的结构类型,在相关章节中予以明确规定。

抗震薄弱层(部位)的概念,也是抗震设计中的重要概念,包括:

1,结构在强烈地震下不存在强度安全储备,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分析(而不是承载力设计值的分析)是判断薄弱层(部位)的基础;

2,要使楼层(部位)的实际承载力和设计计算的弹性受力之比在总体上保持一个相对均匀的变化,一旦楼层(或部位)的这个比例有突变时,会由于塑性内力重分布导致塑性变形的集中;

3,要防止在局部上加强而忽视整个结构各部位刚度、强度的协调;

4,在抗震设计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控制薄弱层(部位),使之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又不使薄弱层发生转移,这是提高结构总体抗震性能的有效手段。

考虑到有些建筑结构,横向抗侧力构件(如墙体)很多而纵向很少,在强裂地震中往往由于纵向的破坏导致整体倒塌,2001规范增加了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周期和振型)相近的抗震概念。

3.5.4本条对各种不同材料的结构构件提出了改善其变形能力的原则和途径:

1,无筋砌体本身是脆性材料,只能利用约束条件(圈梁、构造柱、组合柱等来分割、包围)使砌体发生裂缝后不致崩塌和散落,地震时不致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2,钢筋混凝土构件抗震性能与砌体相比是比较好的,但若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

这种破坏包括:

混凝土压碎、构件剪切破坏、钢筋锚固部分拉脱(粘结破坏),应力求避免;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控制,包括轴压比、截面长宽比,墙体高厚比、宽厚比等,当墙厚偏薄时,也有自身稳定问题。

3,提出了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要求。

4,钢结构杆件的压屈破坏(杆件失去稳定)或局部失稳也是一种脆性破坏,应予以防止。

5,针对预制混凝土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人员伤亡的震害,2008年局部修订增加了推荐采用现浇楼、屋盖,特别强调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3.5.5本条指出了主体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遵守的原则:

通过连接的承载力来发挥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能力,从而获得整个结构良好的抗震能力。

本条还提出了对预应力混凝土及钢结构构件的连接要求。

3.5.6本条支撑系统指屋盖支撑。

支撑系统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屋盖系统失稳倒塌,使厂房发生灾难性的震害,因此在支撑系统布置上应特别注意保证屋盖系统的整体稳定性。

3.6结构分析

3.6.1白于地震动的不确定性、地震的破坏作用、结构地震破坏机理的复杂性,以及结构计算模型的各种假定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迄今为止,依据所规定的地震作用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不论计算理论和工具如何发展,计算怎样严格,计算的结果总还是一种比较粗略的估计,过分地追求数值上的精确是不必要的;然而,从工程的震害看,这样的抗震验算是有成效的,不可轻视。

因此,本规范自1974年第一版以来,对抗震计算着重于把方法放在比较合理的基础上,不拘泥于细节,不追求过高的计算精度,力求简单易行,以线性的计算分析方法为基本方法,并反复强调按概念设计进行各种调整。

本节列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继续保持和体现上述精神。

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是本规范对结构地震反应、截面承载力验算和变形验算最基本的要求。

按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建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与此相应,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反应分析的方法,截面抗震验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基本要求),以及层间弹性位移的验算,都是以线弹性理论为基础,因此,本条规定,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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