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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B.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

E.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

2.民事法律关系

A.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

B.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

C.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

3.民事权利

A.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

B.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

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

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

D.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

F.既得权与期待权。

4.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

A.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

B.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

C.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

D.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A.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

B.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A.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

C.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

D.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以上,16劳动生活来源视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

C.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代

D.对无限人认定。

没有判断和保护并后果为无,对复杂为限

3.自然人的住所

A.住所。

户籍地

B.经常居住地。

常驻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为住所

C.居所。

临时驻地,居住1年以上为住所

4.监护

A.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

B.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不服指定的30日法院诉讼(不指定不能诉讼)

C.委托监护。

委托照料,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负赔偿义务,被委托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D.无限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不能免除,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监护人赔偿,单位作监护人外

5.宣告失踪

A.目的解决财产不确定状态,财产代管人

B.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要求)申请

C.公告3个月,财产代管人从近亲属或亲朋,法院直接指定

6.宣告死亡

A.申请死亡严格顺序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利害关系人

B.法定期间(公告1年,意外事故3个月)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故2年

意外事故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

C.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D.死亡人出现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两户一伙

A.个体工商户。

业主为当事人,注明注册名称,个人或家庭财产

B.农村承包经营户。

雇主为当事人,个人或家庭财产

C.个人合伙。

2个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全体同意

第三章法人

1.法人的法律要件

A.依法成立

B.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办事机构为住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有关规则

A.越权行为。

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外,对其有效

B.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责任能力

C.清算组。

撤销时由决定撤销主管选任、任意解散的自己选任、破产的由法院选任

3.联营形式

A.法人型联营。

成立新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B.合伙型联营。

成立非法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C.合同型联营。

不成立单位,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4.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A.保底条款。

条件:

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

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认定:

此条款无效

罚则:

退回利润补亏,剩余重新分配

B.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条件:

不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

金融法规

认定:

合同无效

罚则:

本金退还,利息收缴;对方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罚款

第四章物和有价证券

1.物的分类

A.动产和不动产

B.定着物和附着物。

前固定在土地上的物体,后为附着在物体上

C.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D.特定物和种类物。

前灭失改为过失赔偿责任,后不能灭失抗辩

E.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F.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G.有主物和无主物

H.主物和从物

I.原物和孳息。

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A.私行为。

即私主体作出的行为

B.合法行为

C.表示行为。

真实意思表示

D.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A.单方、双方与共同行为。

前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追认、抛弃所有权;中合同订立;后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

B.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前抛弃、交付;后收养、离婚

C.有偿与无偿行为。

只能双方法律行为才有;前买卖;后赠与

D.诺诚性与实践性行为。

标的物交付,后保管、定金、质押

E.要式与不要式行为。

前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合同

F.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前让与、抛弃、设定抵押;后契约负担

G.有因与无因行为。

票据是无因行为

3.意思表示

A.明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B.默示。

推定如租赁期满一方付租一方接受视为延租;沉默如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不否认的视为同意,法代未作表示为拒绝;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C.有相对人表示。

如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权代理,到达有效

D.无相对人表示。

如遗嘱、捐赠,完成生效

4.意思表示瑕疵

A.欺诈。

故意欺诈,受欺诈陷于错误认识,因错误而意思表示

B.胁迫。

故意胁迫,预告危险不正当,因恐惧意思表示

C.乘人之危。

因危难意思表示,违反公平原则

D.重大误解。

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质、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较大损失,可为重大误解

5.默示分类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A.成立。

有意思表示、标的明确确定、法律规定全体要件

B.有效。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A.条件。

将来发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B.类型。

延缓条件。

约定事实出现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

约定事实出现终止效力

积极条件。

事实的出现为成就

消极条件。

事实的不出现成就

C.约束力。

恶意阻确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6.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A.条件。

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不一定发生为条件

B.始期。

效力开始期日,如合同1月1日生效

C.终期。

效力终止日期,如合同明年底结束

7.条件和期限的区分

A.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B.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8.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比较)

A.无人

B.限制人不能独立的

C.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D.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

E.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F.违反指令计划

G.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9.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无经验

C.乘人之危

D.欺诈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仲裁)不能撤销,除拆期1年

1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型

A.无处分权行为。

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行为,权利人不同意的无效;同意的追溯到处分之时有效;取得所有权的有效

B.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名义、超越、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定合同,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行为人负责

C.债务承担。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对其生效

D.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法代追认有效,反之无效;但获纯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外

E.追认。

1个月,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通知即可

第六章代理※

1.代理的类型

A.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后以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有披露义务

B.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法代为全权代理

C.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D.本代理和复代理。

后为再代理即转委托应得到委托人同意,紧急(疾病、通讯中断,为被代理人利益)外;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可追偿,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E.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2.代理权终止

A.代理人死亡

B.代理人丧失能力

C.本人死亡,但例外: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c.提前约定的

d.死亡前已经进行,死亡后为被代理人继承人利益

3.效力未定之代理行为

A.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B.越权之无权代理

C.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4.“表见代理”法律要件

A.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

B.自己没有代理权(未授权、超越、终止后)

C.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合同专用章、盖章合同书等)

D.须相对人为善意

E.该代理行为有效(不是无效代理行为,切记2003年考)

F.相对人有撤销权。

可选择“履行”或“撤销”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有关规则

A.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适用延长内部适用中止和中断

B.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可延长,法院定

C.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D.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3年

E.1年的有:

轻伤、租金、寄存物,产品质量为2年

F.诉讼时效是消灭的胜诉权,不是实体权利,原意偿还的允

第八章物权概述

1.物权

A.物权特征。

支配权、利益权、排他权

B.物权效力。

优先效力(相互优先、优先债权)、物上请求权

2.民法上物权种类

A.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他性权利

B.用益物权。

使用、收益,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C.担保物权。

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

D.占有。

控制、占领

3.民法学上物权分类

A.自物权和他物权。

前所有权,后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B.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后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前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留置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前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后担保物权

D.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E.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

前典权和担保物权,后所有权

F.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G.本权和占有。

后控制占领,如租赁、借用

4.物权变动

A.物权产生。

原始取得。

依据法律直接取得,先占、时效

继受取得。

以权利人意思取得,如买卖、赠与

创设。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并抵押

移转。

所有权人将物权转移给他人,如买卖、赠与

B.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登记公信力)

C.变动原因。

a.物权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赠与、典权等)其他(时效、没收、留置权、符合混合加工、继承、遗失、埋藏)

b.物权消灭。

抛弃(自物权意思为之、他物权向受益人意思为之、不动产登记注销为之)、合同、抵消权、其他(灭失、期满、混同

D.交付。

简易交付(如租赁借用,合意时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间接占有,出让人借用,合意时交付)

指示交付(动产第三人占有,转移返还请求权)

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权利凭证,替代现实交付)

第九章所有权※※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A.所有权是绝对权

B.所有权是排他性权利

C.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

D.所有权是具有弹性的权利

E.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不动产所有权

A.土地所有权。

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

B.房屋所有权。

城镇房屋必须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农村没有

C.相邻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两水两通一光)

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b.团结互助

c.公平合理

3.日常主要相邻关系

A.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最少损失原则,历史通道不得堵塞

B.相邻排险排污关系。

不得使相邻地基发生动摇

C.相邻水(用、流、截、排)关系。

D.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应当允许,最少损害,给予补偿

E.相邻光照、通风、噪音、震动关系。

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F.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无法确定的推定为共有,权利义务按份

4.动产所有权

A.善意取得。

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适用之

B.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如抛弃物。

例外无人继承的归国家

C.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动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责任;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D.发现埋藏物。

埋藏于土地、墙壁,所有人不明归国家

E.添附。

解决:

各归其主、各家共有、归于一人补偿他人(一般)

a.附和。

相互结合,不能分离。

主要方取得权利并补偿他方

b.混合。

互相混杂,不能识别。

同上

c.加工。

原则上加工物归原物人并付加工费,例外“加工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并给原物人补偿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无偿占有(赠与)

A.能要求返还恶意取得,有偿占有(外出卖同类市场上购得)

恶意取得,无偿占有

B.不能要求返还。

善意取得,有偿占有

第十章共有※

1.共有种类

A.按份共有。

2人以上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B.共同共有。

2人以上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C.准共有。

2人以上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按份共有特征

A.按份享权

B.按自己的份额享权

C.份额及于全部

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A.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份额及于全部,份额过半决定

B.处分。

a.对自己份额可随意处分,他人有优先权

b.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过半数同意,

C.共有物管理和费用。

保存行为可单独进行;改良行为必须过半数同意(2003年考题);费用按份额负担

D.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除份额外,其他同所有权

4.按份共有有关规则

A.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部分及于全部,任何人均可请求

B.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以外,如侵权、赔偿等连带责任,内部按份

C.分割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5.共同共有

A.不知道是什么共有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B.对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处理必须全部共有人同意

C.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的一般为无效,但善意有偿取得外,有行为人承担责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D.共同共有对承担连带责任,分割按协议,次为等分并照顾弱小

E.类型。

夫妻共有(一方处分另一方明知视为同意)、家庭共有(未成年子女不享有共有权)、共同继承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特征

A.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B.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C.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D.是民法为依据,也有特别法的

2.用益物权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典权。

到期不赎,即作绝卖,30年,不是“流质条款”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1.担保

A.人的担保……保证人

B.钱的担保……定金抵押权

C.物的担保……担保物权质权

留置权

2.抵押权规则

(一)

A.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是动产

B.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C.不得“流质条款”即债务履行期满未清偿的抵押物所有权转移,此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D.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有效

E.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他人同意的无效,但其他人知应知而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F.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将其财产全部抵押给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抵押登记

A.土地使用权………………土管部门

B.城市房产、乡企厂房……县以上政府部门(一审辩结前办有效)

C.林木………………………县以上林木主管

D.飞机、船舶、车辆………运输部门

E.企业设备等………………财产地工商部门

4.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土地使用权

C.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其他

5.抵押权规则

(二)

A.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法院扣押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B.抵押人可就抵押物再设抵押权。

先后顺序

C.抵押人可转让抵押物。

转让必须通知双方,未通知的,受让人清偿抵押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

D.抵押人可将抵押物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的出租混同继续有效,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出租合同对受让人无效

6.质权

A.质权是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构成要件

B.“流质条款”无效。

C.间接占有质物的以质押合同送达质权人为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占有合同无效

D.质物有隐蔽瑕疵,给质权人损害的,出质人赔偿,知道外

E.权利质权(三票、债券、提单)以交付生效

7.留置权

A.法定担保物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功承揽合同

B.必须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期满,宽限期不少2个月

8.担保物权竞合

A.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登记抵押>质权>未登记抵押

a.先抵后质。

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b.先质后抵。

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B.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抵押权>留置权

a.先抵后留。

抵押权<留置权

b.先留后抵。

抵押权<留置权(留置物所有人设置抵押)

抵押权>留置权(留置权人设定,所有权人同意)

C.留置权与质权竞合

a.先留后质。

留置权<质权(留置权人设定,所有权人同意)

留置权>质权(留置物所有人设置抵押)

b.先质后留。

留置权>质权

第十三章占有(支配、控制)

1.占有种类

A.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占有,如所有人占有、拾得物、诈骗、盗窃;他主占有是不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占有,借用物、保管物

B.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C.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D.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为误信有占有权而占有;恶意是知道其无权占有而占有

E.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

前不知且不应知;后应知而不知

F.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前主管有过错如盗窃;后善意无过

2.占有的效力

A.占有的推定。

a.事实推定。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不明……自主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不明……善意占有

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

占有的时间持续不明时………持续占有

b.权利推定。

占有人占有物时……推定为合法占有

占有人行使权利……推定合法享有

B.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使用收益权,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善意以受益为限赔偿,恶意全部责任)

C.占有的保护。

职占有人有自立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A.直接的:

原始取得(遗失物、漂流物)、继受取得(让与、继承)

B.间接的:

创设占有(典权、质权等)

C.消灭:

买卖、赠与、让与、遗失、被盗

第十四章债的概述

1.债

A.债的特征。

流转规则、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的发生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B.债的要素。

a.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b.债的内容。

①债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②债务(特定性、临时性、包括随附义务)

C.债的客体。

又称标的(交付财产、金钱、转移权利、劳务、成果、不作为)

2.债发生原因

A.合同。

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

如悬赏广告、幸运大奖、遗赠

C.侵权行为。

侵权之债法定之债

D.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E.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他人受损

F.其他原因。

如缔约过失产生债权债务等

3.债的分类

A.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前合同、单允诺;后侵权、无因、不当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D.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前标的只有一种,后为多种可选

F.主债和从债。

主债可独立成立,从债不能独立存在

G.财产之债和劳务之债。

给付财物的为财产之债,劳务债务不能强制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规则

A.履行主体。

主要是债务人(连带、单独、保证、不可分)

B.履行标的。

(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

C.履行期限。

依约定,没有约定随时履行,但给对方必要时间

D.履行地点。

没有约定的为接受货币地、不动产地、履行义务地

E.履行方式。

没有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之方式

F.履行费用。

没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谁是?

2.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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