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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在指导首都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大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利用好城市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带动作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2年5月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根据2003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批示精神,以及2004年1月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特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贯彻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2)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

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京津冀地区以及北京城区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3)贯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

强调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突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4)贯彻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的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古都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展示北京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5)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

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发展模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3条    发展重要条件

    

(1)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与北京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是北京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

    

(2)巩固首都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是北京在国家重要战略机遇期内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和重要保障。

    (3)土地、水、能源等自然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是保障北京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承载能力之内。

    (4)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是制约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北京城市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与生态的现实状况和发展目标。

    (5)北京所在的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

京津冀地区的整体发展将为北京城市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尤其京津城镇发展走廊是未来京津冀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地区,是确定北京未来城市发展主导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6)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

北京西部、北部的山区(包括浅山区)应控制大规模的人口和产业集聚,东部和南部平原地区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

第4条    规划修编的重点

    

(1)优先关注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优先关注资源的节约与有效利用,打破行政界限,推动城市规划创新与城市建设模式的转变。

    

(2)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复杂性,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对策。

本次规划着重城市宏观的、长远的规划内容,将微观的、近期的规划内容放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编制,并采取滚动编制的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规划突出新城规划、交通与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四个重点内容,同时对城市安全问题和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第5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年)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

第6条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为2004年-2020年

    近期2004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8条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第9条    城市发展目标和主要职能

    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首都在国家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发展首都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提高国际影响力;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

    

(1)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2)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3)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4)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5)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6)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第10条    城市发展阶段目标

    按照国家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总体部署,第一阶段,全面推进首都各项工作,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现代国际城市的基本构架;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的地位;第三阶段,到2050年左右,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进入世界城市行列。

第11条    经济发展策略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坚持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强化首都经济职能。

依托科技、人才、信息优势,增强高新技术的先导作用,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不断提高首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扩大第三产业规模,加快服务业发展,全力提升质量和水平。

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3)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10000美元;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0%,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29%左右,第一产业比重降到1%以下。

第12条    社会发展策略

    

(1)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不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2)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积极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改善创业环境,建设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展。

    (4)加快建设信息社会。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北京”,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

    (5)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第13条    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加强京津冀地区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

    

(2)加强与以天津港为核心,京唐港(王滩港区、曹妃甸港区)、秦皇岛港共同组成的渤海湾枢纽港群海洋运输体系的协调,建立以北京为核心的区域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体系,以北京首都机场为枢纽的区域航空运输体系,形成陆海空一体、国际国内便捷联系的区域交通网络。

    (3)在京津冀城镇群的核心地区形成以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为主轴,京唐、京石城镇发展走廊和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为骨架的区域空间体系,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14条    生态环境发展策略

    

(1)以生态健康为目标,确保生态安全。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合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特别是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合作,加强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建设。

    

(2)加强平原地区生态林地的保护和建设。

划定限制建设地区,有效保护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3)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

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

优化能源结构,节约使用能源。

第15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北京与京津冀地区,特别是与京津城镇发展走廊及北京周边城市的协调,构筑面向区域综合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

    

(2)市域战略转移。

逐步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加强外围新城建设,中心城与新城相协调,构筑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空间结构。

    (3)旧城有机疏散。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逐步疏解旧城的部分职能,构筑与世界文化名城相适应的空间结构。

    (4)村镇重新整合。

加快农村地区城镇化步伐,整合村镇,推进撤乡并镇、迁村进镇,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筑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

第三章城市规模

第16条    人口规模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

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2020年,北京市城镇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6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为90%左右。

    考虑到影响城市人口集聚的多方面因素及其不确定性,为适应首都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对城市实际发展速度的动态监测,适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应对各种发展状况,始终保持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统筹人口、资源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

考虑到人口流动以及其它不确定因素,本次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指标暂按2000万人预留。

第17条    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

    

(1)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的产业和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和小城镇集聚。

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2)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进一步疏解旧城人口,合理调整中心城的人口分布。

中心城中心地区人口约540万人(其中旧城人口约110万人),边缘集团人口约270万人,绿化隔离地区及外围地区人口约40万人。

    (3)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引导人口在区域层面上的合理分布,保证远期北京人口规模突破规划控制的1800万人时,区域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4)加强人口的引导与管理,努力控制首都人口过快增长。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人口的增长与分布实行有效的引导和调控。

第18条    城镇人口结构与素质

    

(1)适应北京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满足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工作、生活需要。

重点关注进入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城市问题和服务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2)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结构的持续优化。

    (3)不断增强中心城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提高全市人口素质,着力优化中心城的人口素质结构。

第19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北京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

其中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新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64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2平方米;镇及城镇组团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21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20条    城镇建设用地控制

    

(1)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形成节约用地的发展模式,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变化,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并适时调整规划应对方案。

    (3)城镇建设用地的投放与城市发展重点紧密结合,积极推动新城建设,实现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

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一节  城市空间布局

第21条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

    

(1)两轴:

指沿长安街的东西轴和传统中轴线的南北轴。

    

(2)两带:

指包括通州、顺义、亦庄、怀柔、密云、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大兴、房山、昌平、延庆、门头沟的“西部发展带”。

    (3)多中心:

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城市职能中心,提高城市的核心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包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顺义现代制造业基地、通州综合服务中心、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和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等。

第22条    在“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

    

(1)中心城是北京政治、文化等核心职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

其范围是上版总体规划市区范围加上回龙观与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

    

(2)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

规划新城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3)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是推动北京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镇和一般镇。

第二节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

第23条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为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

第24条    次区域的划分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划分四个次区域,并进一步划定管制区。

    

(1)中心城次区域:

即中心城的规划范围(不含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2)东部次区域:

包括通州、顺义、亦庄以及怀柔、密云、平谷等的平原地区。

    (3)西部次区域:

包括大兴(除亦庄地区以外地区)、房山山前平原、丰台河西地区、门头沟山前平原、海淀山后地区和昌平(不包括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的山前平原、延庆平原以及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4)山区次区域:

包括怀柔北部山区、密云北部山区、昌平北部山区、门头沟西部山区、房山西部山区、延庆山区。

第25条    次区域发展导则

    

(1)中心城次区域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主,重点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疏理、基础设施改善,合理控制建设强度,逐步疏解人口与产业,完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大力发展以高端服务、金融保险和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

整体保护和有机更新旧城,进一步划定旧城管制区。

    

(2)东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

通州、顺义和亦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

积极引导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向该地区集聚,并在公共服务、居住配套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北京第二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

实施以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公共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

密云、怀柔和平谷的平原地区建设为首都国际交往服务的重要外事活动基地,开发旅游休闲、会议培训和生态农业,可适当发展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应与生态环境充分协调,防止高密度连片发展。

    (3)西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要的发展地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高新技术研发与服务、旅游休闲、商业物流、教育等生态友好型的产业向该地区集聚。

以优化、整合、完善现有的发展空间为主,改善生态环境,引导高品质、组团式集约发展,防止高密度连片开发。

    (4)山区次区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旅游资源,以生态维护、水源保护、适度旅游和生态农业开发为主。

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三节  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第26条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效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北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

第27条    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市化战略,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

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

第28条    镇的建设

    

(1)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高速公路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城镇,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扩大小城镇规模,优先发展重点镇。

适当归并、重新整合,选择30个左右区位条件优越、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重点镇,形成聚集效益和区域竞争优势。

镇中心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3)针对中心城周围、新城周围、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4)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与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梯次结构。

小城镇产业发展应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5)统筹协调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6)加快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7)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小城镇集中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29条    村庄建设

    

(1)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

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2)积极推进村庄整合及迁村进镇。

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

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3)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搬迁山区生存及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4)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第30条    城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动态的过程,应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为原则,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制定综合性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

    

(1)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配置城市资源的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依据国家财税改革的政策,适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拓宽小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

    (4)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和耕地保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退宅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维持耕地的动态平衡,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

    (5)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到城镇由流动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化;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就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

第五章新城发展

第31条    新城是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中两个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

应充分依托现有卫星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发达的健康新城。

第32条    新城发展策略

    

(1)发挥市场机制和公共投资的作用,按照次区域的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新城的发展模式和开发强度,积极引导各新城地区的分工与协作,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统筹区域发展。

    

(2)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机制创新、高效务实、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发展平台。

    (3)根据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主导方向、产业布局和建设时序,合理确定市域范围内新城的布局、职能与空间规划,使城市的空间布局与产业布局互为依托,不断完善城市的结构与功能;合理确定新城规模,增强新城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

    (4)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把握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根据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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