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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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专题一:

行政法

(一)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掌握: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

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是否可反复适用及具有普遍约束力。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二)委托行政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重要制度

①要表明执法身份,可以由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处罚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④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机会;⑤制作笔录;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备案;⑧执行。

①调查检查:

至少2人执法并出示执法证件②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③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

①对上述几类案件,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必须公开进行;④听证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②委托听证:

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①申请期限:

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②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将权力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都可以委托实施。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6个月)。

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1

三、行政许可

(一)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有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略)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①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④内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2)

五、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概念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地区行署可复议

条条管辖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特殊情形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继续行使被撤销的机关职权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犯罪事实或没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重要提示: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第三人致害;(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5)精损害不赔偿;(6)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

六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证券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为者

一般情况

一般行政机关

该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派出机构

仅在超越职权种类时为所属机关;其余情况下均为自己

特殊情况

多个有权机关的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补充: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重要提示:

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举证责任:

指法律预先设定的,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重要提示: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七、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以下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考核

: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四)惩戒:

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否影响其现有待遇

受处分期间对晋升的影响

受处分期间

警告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6个月

记过

不影响其现已经有的职务、级别和工

12个月

记大过

资档次

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

18个月

降级

级别降低,同时降低工资档次

24个月

撤职

撤去现职,同时按规定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24个月

公务员处分效果表(表4)

(五)交流与回避

1.交流: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在本机关内转任。

(3)挂职锻炼: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回避

(1)职务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应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业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不适用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辞职、辞退

1.辞职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辞退

(1)应予以辞退的情形: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的情形:

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诉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八)退休制度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休。

权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国务院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批准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级政府

批准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题二宪法

一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为人民民主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四级,省、市、县、乡。

重要提示:

没有村。

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变更权

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变更权(表5)

二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资格、具有公民资格、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有选民资格。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

不设区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的保障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对违法选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二)人大代表的选举

1.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组织:

全国、省级、地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2.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确定正式候选人应遵循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不限于务该级人大代表。

4.人大代表当选条件:

①选举本身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票数无效;直接选举,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②候选人获得一定的票数。

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

③得票相对较多,票数相等时,再次选举。

(三)人大代表的罢免

谁选出来的谁罢免。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

2.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常务委员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组织其他国家机关,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具体包括选举主席和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批准国家计划和方案;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各项重大问题,例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6)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犯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样,都由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五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不是必要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任期5年,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五)全国人大代表权利

提出议案的权利;2.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言论免责权;4.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刑事豁免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刑事逮捕或刑事审判。

代表因为现行犯罪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六)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等级

重要提示:

(一)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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