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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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

摘要

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我国近年来成了欧盟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对象,这不利于双边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重要原因之一是出于贸易保护和政治偏见,随着中国已成为正式成员国,中国将同等享受欧盟所赋予其他成员的税收条件等,欧盟为了本区域市场利益必然会加大在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保护的力度。

本文通过对欧盟与我国贸易关系的发展,认真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所指控的内容以及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COMPAS模型应对策略

 

Abstract

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icandtraderelationswiththeEuropeanUnion,ChinabecametheEUinrecentyears,themaintargetofanti-dumpingcharges,isnotconducivetothehealthydevelopmentofbilateraltraderelations.EUAnti-dumpingisoneoftheimportantreasonsfortradeprotectionandpoliticalbias,asChinahasbecomeafullmember,ChinawillenjoytheEuropeanUniongiventhesametaxconditionsoftheothermembersoftheEuropeanUniontomarketinterestsintheregionwillinevitablyincreaseIntheWTOundertheframeworkofnon-tarifftradeprotectionefforts.BasedontheEU'straderelationswithChina,carefulanalysisofEUanti-dumpingandtheallegedcontent,andourcountrytotheEUanti-dumpingmeasures.

[KeyWords]Anti-dumpingCOMPASModelCopingstrategies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1)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1)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2)

2.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2)

3.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制裁日趋严厉,惩罚性反倾销税的

征收幅度日渐增大··················································(3)

二.利用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的理论——基于COMPAS模型的分析·············(3)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5)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欧盟方面的原因································(5)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我国自身的原因································(5)

1.对反倾销缺少积极应诉措施。

·······································(5)

2.我国对外贸易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造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

不断扩大··························································(6)

3.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6)

4.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6)

5.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7)

6.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人才缺乏··································(8)

(三)欧盟对我国鞋类实施反倾销的原因······························(8)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8)

2.欧盟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使中国鞋类企业遭遇不平等待遇··············(9)

3.我国鞋类行业出口秩序不规范,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9)

4.我国鞋类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9)

四.中国鞋类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10)

(一)从政府角度看················································(10)

1.政府应采取措施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10)

2.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10)

3.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10)

4.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鞋类中长期产业发展政策····················(11)

(二)从企业角度看················································(11)

1.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与欧盟鞋类产业共同营造双赢··················(11)

2.积极应诉和抗诉,讲究方法和技巧··································(12)

3.充分发挥鞋类行业协会的作用······································(12)

4.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12)

5.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方式的多样性,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13)

五.总结······························································(13)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欧盟是世界上对华实施反倾销最早和最多的地区。

随着中国对欧贸易规模的发展和贸易结构的不断变化,出于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欧盟对华反倾销也“水涨船高”,其反倾销实践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

其一,从反倾销措施上看,其结案方式由义务承担转向征收反倾销税。

其二,从涉案商品的特征上看,被诉商品由低附加值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变。

众所周知,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进程与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相生相伴。

从1979年欧盟最早发动对我出口糖精钠和机械闹种反倾销指控并获成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接二连三受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反倾销指控。

据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1998年至2009年9月初,中国出口商品已累计遭受来自欧、亚、非、大洋洲等三十几个国家的422起反倾销起诉,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多亿美元。

在422起反倾销调查案中,欧盟占第一位,为87起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规模不仅越来越大,且反倾销立案调查频繁、裁定率很高,据统计,1990年以后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57起,约占总数的67%,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

另外,欧盟近年对反补贴条例的修订也大大降低了该条例的实施标准,这又将成为阻碍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又一道门槛。

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

问题的实质是,欧盟在公平贸易的旗帜下,阻碍了中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大规模快速地进入欧盟市场。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当前,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欧盟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

20世纪8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3起;从1990年至2000年9月初,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7起,特别是在1996~1997上半年欧盟就发动了11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1999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13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又宣布接受以飞利浦为代表的三家欧盟节能灯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并于2001年2月作出初审裁决,对我国浙江阳光集团等上诉的8家企业和其他上百家企业分另征收59.6%和74.4%的反倾销税。

并且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

2.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构成倾销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四是危机欧共体整体利益。

然而,欧盟对中国产品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

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

其意图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为了保护本国萧条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采取反倾销诉讼,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

同时,欧盟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

如2008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这违背了WTO《反倾销协议》中“要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对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征收反倾销税。

”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3.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制裁日趋严厉,惩罚性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日渐增大。

1998年以前,我国出口主要以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束反倾销投诉,其后则大多被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且征税幅度不断增加,如1999年硫酸盐临时征收反倾销税为110.1%。

二.利用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的理论——基于COMPAS模型的分析

通过将倾销边际变量纳入COMPAS模型,首先从理论上揭示倾销行为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影响我国进口竞争行业的产出、价格、收益等经济指标。

其次,将倾销边际变量纳人COMPAS模型的分析框架,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竞争产业的产出、价格以及收益等指标进行了经济理论分析,得出我国鞋类并未对欧盟存在倾销行为,COMPAS模型从理论上揭示了进口倾销行为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对我国进口竞争行业的产出、价格以及收益等指标产生影响。

COMPAS模型全称是“商业贸易政策分析系统”。

由于模型通过考察某个产品市场的均衡来分析贸易政策的变化对进(出)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因此属于局部均衡模型。

同基于一般均衡的GTAP模型等贸易政策分析模型相比,COMPAS模型具有两个显著优点:

一是COMPAS模型只考察某个产品市场的均衡,所需的变量与数据大大减少,从而具有更大的实用性、灵活性与透明性;二是COMPAS模型可以分析不同贸易政策在产业层面上的经济效应,可以给政策制定者提供产业层面的信息。

COMPAS模型实证模拟分析的基本思路是: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消费者偏好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第一步,首先确定一个考察期(基期),并求出所考察的鞋类产品在基期(没有倾销时)的产出、价格、市场份额、收益、就业等指标的大小;第二步,对于给定的倾销边际,通过模型模拟得出存在倾销行为时该鞋类产品的上述不同指标的大小;第三步,再将模型模拟得出的指标值与这些指标在基期的数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倾销行为对鞋类产品的损害程度。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欧盟方面的原因

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在近年来对华反倾销的众多案件中,欧盟虽然不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也并未完全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采取“整体承认分散确定”的做法,即整体上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逐个审查、分散确定,并制定了一套判断出口产品企业“市场经济5项标准”。

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很多情况下仍采用替代国办法,甚至常常把新加坡或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我国的替代国。

这种不合理做法,不仅导致了我国产品倾销的成立,而且倾销程度比较高。

欧盟对华反倾销是欧盟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手段。

20世纪70~80年代,欧盟各国经济不景气。

为使经济复苏,它们试图利用贸易促进经济繁荣,于是加大贸易保护。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限制实施显性非关税保护的手段,于是隐性非关税保护手段就被充分利用。

在诸多隐性非关税保护手段中,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有明确规定,形式上比较合法,于是欧盟各国积极利用反倾销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在同欧盟的对外贸易中长期处于贸易顺差。

欧盟担心我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扩大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产品进行封杀是其重要选择。

因此,我国在与欧盟进行贸易时遭遇欧盟反倾销是一种必然。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我国自身的原因

我国缺少对反倾销的应对策略和外贸出口及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助长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扩大。

从中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

1.对反倾销缺少积极应诉措施。

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遭受他国反倾销在所难免,尤其是我国在实现由农业化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过渡的过程中,需要扩大出口贸易,欧盟作为我国的主要对外出口对象,也必然会利用反倾销保护本国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具有法律意识,善于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积极应诉,以保护我国的外贸利益。

但是,我国对于反倾销应诉不力。

1996年以前,欧盟对我国鞋类出口反倾销涉及企业1819家,但应诉率不到2.2%。

我国的反倾销案多以败诉告终,助长了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长。

2.我国对外贸易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造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不断扩大。

一是我国的出口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却是“数量型”增长而不是“效益型”增长。

1981~1990年,我国的出口贸易实物量年均增长率为12.3%,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却只有10.7%,主要原因是出口价格下降,1990年与1981年相比出口价格下降12.4%,这为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二是我国的出口市场比较单一,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

欧盟作为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对其依赖性比较大,这种格局必然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方便。

三是出口秩序比较混乱,宏观调控不力。

有时一个企业在欧盟开辟市场,其他企业会蜂拥而上,必然导致出口产品数量大、价格低,构成倾销要素,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证据。

3.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

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按照WTO反倾销规则的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者对方不配合调查员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据控诉方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

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制裁屡屡得逞。

4.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

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

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最典型案例是:

中国钼铁在欧洲市场上大量低价抛售,各钼品经销商更加竞相压价出口,使得国际市场钼品价格一落千丈。

5.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

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

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科技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

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6.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年1月1日),《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组成的反倾销法律条例,但有些条款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要适应国际贸易中的风云变幻,还需要我们的大量努力。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同时,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应诉不利,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三)欧盟对我国鞋类实施反倾销的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

反倾销已被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视为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和对付非公平竞争的最佳手段之一。

我国鞋类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

加入WTO后,欧盟为保护自身利益,必然会通过反倾销阻止我国鞋类产品大量进入,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欧盟鞋类产业纷纷提出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从而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

2.欧盟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使中国鞋类企业遭遇不平等待遇

长期以来,欧盟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采用“代替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代替国时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

其结果是我国大量鞋类产品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退后当地市场,更严重的是它客观上诱导了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鞋类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

3.我国鞋类行业出口秩序不规范,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鞋类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而且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达到多出口,忽视新产品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采用竞相降低的方法,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

同时也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

这些扰乱了正常的贸易出口秩序,很容易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制造借口。

4.我国鞋类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鞋企应诉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不予应诉。

欧盟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裁定中采用“代替国”等歧视性做法,使企业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的应诉费用,同时缺乏反倾销应诉专业人才。

国内各生产商之间,生产商与出口商之间缺乏整体合力,不能联手参加应诉。

四.中国鞋类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

为有效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部门、出口企业和司法机构应加强联手,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

(一)从政府角度看

1.政府应采取措施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应对反倾销的难点。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到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

政府应该利用WTO成员身份和其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利用多双边谈判等场合,使更多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避免歧视性待遇。

2.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应尽快完善现有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制定保障措施法规,拟定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规则、反规避措施和产业安全法等。

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有利于应对反倾销、创设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促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不仅企业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培养和提高,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与严格执法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3.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它们缺少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门的专管机构,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调企业应诉。

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大鞋企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

4.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鞋类中长期产业发展政策

我国应通过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特色、优势,通过新产品开发占领市场,不断提高鞋类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

(二)从企业角度看

1.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与欧盟鞋类产业共同营造双赢

全面提升鞋类产业竞争力,是应对反倾销的一个根本举措。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鞋类企业应加强研发投入,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工艺,注重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我国鞋类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以求在我国鞋类产品被指控倾销时,欧盟的部分相关企业能够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成为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要考虑商业目标与社会文化的均衡,不能对当地市场造成过度冲击,要做好与当地社会文化的融合。

2.积极应诉和抗诉,讲究方法和技巧

积极应诉和抗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后的办法,我过鞋类企业应注重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

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

在2006年欧盟对我皮鞋反倾销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企业积极应对,使得欧盟对中国鞋类的反倾销税率由初裁的19.4%下降到16.5%,涉案鞋类产品约30%免于遭受反倾销措施,同时欧盟没能再次对我鞋类产品实施配额限制,反倾销实施措施由一般五年降低为两年。

3.充分发挥鞋类行业协会的作用

当今国际经贸领域内贸易争端的协调与解决,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业协会来进行。

因此,在应对欧盟对我国鞋类反倾销时,中国鞋类行业协会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并积极应诉将其危害降到最低。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在整个行业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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