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办理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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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办理规则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绍学院发〔2004〕117号)

为规范招投标工作、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管理范围

    

(一)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项目等。

此范围主要根据省市招标中心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外购或自制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家俱等。

    (三)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合同价格预计在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等项目。

    (四)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

    (五)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供应的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供应。

    (六)各类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及一次金额未达5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报校刊等的印刷、文印纸张及耗材、粮油、服装被褥等物品)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

    (七)学校和后勤集团所属商业用房招租项目。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也可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确定招租方式。

    (八)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人选确定。

    (九)上虞分院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上虞分院、医学院根据本文件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后实施招投标。

    (十)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包括电子版、软件等)。

其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教材。

其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学校认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

    对于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告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事前和事后公告。

同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负责人在内的至少三人参与决策的决策人签署意见,并在一周内将签署的意见书送监察审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招投标管理原则与组织领导

    

(一)学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各项招投标活动接受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的全程监督;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与提高投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管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共同做好各项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成立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监察审计处、校办、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医学院、上虞分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学校资产管理处及其招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图书馆、上虞分院、医学院等部门)为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应资产分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成立项目招标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本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项目招标工作组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教学科研设备物资项目招标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项目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2、行政设备物资项目招标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项目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3、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项目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列入省市计划管理的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组成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确定。

    4、绿化工程等项目招标工作组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5、学校经营用房招租项目招标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6、图书资料项目招标工作组由图书馆、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图书馆负责人担任组长。

    7、教务处所属的教材、文印耗材的招标工作组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8、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上虞分院的招标工作组由医学院、附属医院、上虞分院、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一人以及专家若干人组成,分别由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上虞分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9、后勤集团自主购置的设备、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的招标工作组由后勤集团参照上述要求组成,由后勤集团总经理任组长。

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派员全程参与。

    10、其他项目招标工作组由有关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项目采购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名组成,由参加招标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需采取评标方式进行的招标项目,须成立评标专家小组。

成员一般由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

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项目,其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成。

成员由资产管理处从学校技术和经济专家库中按学科专业与项目需要随机选取。

    (四)招标工作组的成员和评标小组专家原则上应由学校处科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在该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技术人员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加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组和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工作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须保密。

    三、招投标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一)履行招标项目须立项审批手续。

    1、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2、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必要时召集项目评议工作组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最终按审批权限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须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投资专家评审组论证。

    本程序可与财务预算计划同步进行。

    

(二)确定招投标方式。

    学校招投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宗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但结果须公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

标书内容应包括招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归口管理部门须将招标文件提前三天报资产管理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备案,遇突发性、突击性项目,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可例外。

    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主管部门统一通过学校校园网、报刊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在一周以上,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

    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开标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在向投标人发放招投标文件之前,须收缴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标的价10万元以上缴3000元,10万元以下缴2000元)。

    (四)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书。

    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共同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学校招标要求的报名人确认投标资格,并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归口管理部门为投标书接受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机密(包括标底和评标专家名单等保密内容)。

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延迟开标日期。

由于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延迟开标或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采用议标方式。

    (五)开标。

    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将投标书送交项目招标工作组和评标专家小组集体开标。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书的投标价格和有关内容,并作记录。

    (六)评标与定标。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经集体研究可分别采取“现场开标最低价中标”、“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开标——初评——考察——定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标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和评标专家小组组长共同召集项目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优选。

专家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要充分发表意见。

采取综合评议方法的评标,要在充分听取专家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由组长综合大家意见,选定中标方案。

采取打分方式的评标,由组长根据打分结果,确定中标方案。

    议决标会议期间招标组成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关闭通讯工具。

需要询标的,由招标组当场向投标人提出咨询。

    评标后,专家评标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名。

原件由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待项目结算时送交校计划财务处入账并存档,复印件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

    招标归口部门还应当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客观地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讨论意见等内容)。

    (七)公布招投标结果。

    定标后须公布结果。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否则,不予签订相应合同。

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投标人代替或重新招标,但不予退还保证金。

    (八)签订合同。

    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起草书面合同。

单项金额在40万元以上或办理免税的招标项目须经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使用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加盖学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金额单项在40万元以下,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签订合同之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转入)。

    (九)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基建工程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项目保管人、责任人和相关专家须到场认真进行验收。

验收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验收人须在验收结算或入库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校计划财务处作结算依据。

    (十)款项结算。

    招标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

计划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招标登记表、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等相关依据材料。

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

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计划财务处须根据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材料和招投标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进行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行为。

    

(1)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须按合同规定并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校一律不与第三方结算。

    

(2)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付预付款。

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必须书面报经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并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价的20%以内。

    (3)合同款项的结算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对超过预算额度5%或2万元以上的,结算货款时须凭预算执行过程中校长办公会议关于该项目预算调整变更的相关决议或校领导相应权限的批示方可报销。

    (4)基建、维修、装修、绿化工程项目决算按绍学院﹝2001﹞70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审计。

    四、招投标纪律与处罚规定

    在招投标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

如有违反下列规定者,扣发责任人半年或半年以上校内岗位津贴。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工作组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在内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

    (三)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

不得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五)不得擅自开标。

    (六)严禁在招标投票前打招呼拉票行为。

    (七)不得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投标实质性内容、使学校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八)不得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产品供货商。

    (九)不得随意预付款,以防预付款流失。

    (十)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校原有关招投标文件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招投标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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