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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文件

安〔2017〕5号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布令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卫生制度以及有关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本制度于2017年9月12日批准发布,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公司

主要负责人:

2017年9月12日

 

*******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卫生制度以及有关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安全生产检查是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中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办法。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单位。

第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岗位检查、日常安全和职业病危害检查、专业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第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实施。

第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条分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副总经理或生产厂长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并向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第条全面性安全检查应至少包括: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情况,以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第条安全生产小组应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和专业性安全卫生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全面检查,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第条生产车间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保证本车间的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纠正各种违章作业,并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分。

第条班组应每天或每班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第条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应当及时解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条节日前安全检查是保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形式之一,检查方法实行公司检查和车间自检相结合。

车间级节日前安全生产检查应提前四、五天进行,采取自检的方式;公司级节日前安全生产检查应在节日前一至两天进行。

第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季节变化对装置的影响进行的专项检查,是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久、满负荷、优质运行的重要手段,检查方法实行公司检查和车间自检相结合。

第条公司工会应负责组织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巡视和检查。

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检查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检查事故原因、隐患整改情况;检查责任人的处分情况等;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

第条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

检查前应确定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内容、对象、范围、日期和组织形式;检查要面广,有深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后作好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总结,并上报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报告。

第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充分发动公司全体职工,要坚持安全生产检查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从上到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五查”活动:

即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

第条查领导采取领导自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指示、文件、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分析,巡视检查和参加基层单位的安全卫生活动;

(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是否重视,是否组织解决,对发生的事故是否都按“四不放过”的精神严肃对待,是否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亲自组织事故调查;

(三)检查是否组织制定或按规定修订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现场运行操作规程。

第条查思想采取发动全体职工,结合事故、障碍、异常、差错和人员思想实际进行对照分析检查的方法进行。

(一)检查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和各种不安全现象的思想根源;

(二)检查在操作和作业中是否存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和忽视安全卫生规章的经验主义行为;

(三)认真找出问题和差距,查出思想根源和问题,提出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每个职工的思想上牢固地树立起来,并自觉地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

第条查管理以查工作实效和工作记录的方法进行。

(一)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卫生工作;

(二)检查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运转正常,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安全卫生监察体系是否有效,分级控制事故,障碍,异常的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有效;

(三)检查有无违反运行值班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现象,能否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及定期开展安全卫生日活动和安全卫生分析会;

(四)检查是否按规定填报事故报表,认真分析事故和及时吸取事故教训;

(五)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人员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卫生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条查规程制度,组织职工按岗位、工种逐条学习,对照检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检查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要学习运行规程、制度、检修规程、制度及安全卫生工作规程;

(二)检查各项规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习惯性违章现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检查规程制度本身还存在什么漏洞,对于规程制度有漏洞或不执行发生了哪些事故和不安全现象,应吸取什么教训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条查隐患采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共同对管辖设备进行排查的方法。

(一)检查设备缺陷管理是否做到了“闭环管理”;

(二)检查经过试验不合格或怀疑有问题的设备是否进行了更换,处理或采取措施监视其运行;

(三)检查对近期所发生的事故和频发性障碍是否采取了针对性措施;

(四)检查是否把人身安全的工作始终放在首要位置,是否从人身轻伤和未遂人身事故中吸取教训,千方百计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

(五)检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六)检查包括电气安全工器具,手动及移动工器具,高空作业安全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在内的设施。

第条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条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从“实”出发,分轻、重、缓、急予以整改解决。

要克服检查走过场不整改的形式主义,对安全卫生的隐患要抓住不放,较大的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应予以复查认可。

第条要做到边查边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整改责任到人,要做到“三定”、“三不推”。

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是现场所解决的问题不推给班组;凡是班组解决的问题不推给车间;凡是车间解决的问题不推给部门。

事故隐患应由公司或所辖部门、车间的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第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条公司各级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档案。

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车间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隐患治理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第条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公司必须立即依法处理。

第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条对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第条安全生产检查应保持档案记录,检查档案记录实行分级归档、保存、管理,公司级档案应长期保存,各部门及以下级档案应保持5年备查。

第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条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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