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106115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简述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和特点。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其特点是:

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

(三)了解权

(四)批评、建议权

(五)申诉、控告、检举权

(六)陈述、申辩权

(七)申请复议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九)请求行政赔偿权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二)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三)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四)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1、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与法律结果。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而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

确定力:

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1、形式确定力。

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2、实质确定力。

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拘束力:

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执行力:

是指已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双重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二者的本质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

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

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

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

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

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

1、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

3、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而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

1、简述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处理: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6、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2、简述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申请行政行为:

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

1、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4、必须依法作出。

5、是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

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同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许可法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另外,为了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

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简述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

(三)行政奖励的对象是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五)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得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标准、形式、权限和程序。

5、简述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

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

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6、试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

(1)申请;

(2)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4)举行听证;(5)决定。

1、简述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1)法定性

(二)强制性(三)主观能动性(四)及时、迅捷性(五)侵权救济性

2、简述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1、综合性

2、法定性

3、广泛的裁量性

(二)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共通的一面,即作为统一行政上的各项政策并付诸于实施的基本标准而发挥其作用。

3、简述行政命令的的概念和特点。

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或措施(通俗理解);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行政法理解)。

(一)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三)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赋课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四)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五)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六)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七)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4、简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试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

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

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

4)听证的主持人和参与人。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

6、试论行政强制的主体。

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点。

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三)自愿性

2、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一)行政性

(二)合意性(三)法定性

3、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一)行政性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三)多样性

4、简述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实定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5、试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目前行政诉讼法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1、简述行政程序的特点。

(一)法定性

(二)多样性(三)分散性

2、简述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一)时效

(二)代理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代理不得适用。

(三)不停止执行

3、简述行政程序的听证制度。

(一)告知和通知

(二)公开听证(三)委托代理(四)对抗辩论(五)制作笔录

4、简述行政程序的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以其公开性、真实性、封闭性和排他性等特征,构成了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我国正致力于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应不失时机地树立案卷理念、健全案卷制度。

5、试论行政程序的价值。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一)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三)提高行政效率

(四)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6、试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公正、公开、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在现代社会被视为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性法律。

中国现行分散在各层级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条文,虽然数量众多,但内容距离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相去甚远。

中国应当尽早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构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树立行政人员和公众重视程序的观念,确保法治的统一。

经过学者二十余年的理论研究和程序立法的实践,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1、什么是行政救济?

其特征是什么?

系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救济的制度。

(一)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二)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那些?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特征是什么?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具有一定司法性

(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纠错机制(三)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2、试论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一)主体合法

(二)依据合法(三)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一)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其依据(三)自由裁量权审慎行使

三、公开原则

(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二)行政复议信息公开

现行法律规定下,哪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内部行政行为

三、居间行为

试论述现有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不足及其改进。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

《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

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

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1、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

(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二)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

(五)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行为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常见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包括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