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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制度体制制度

机制

 

理解机制这个概念,最主要的是要把握2点。

一是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是机制存在的前提,因为事物有各个部分的存在,就有一个如何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是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一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机制的划分:

  从机制运作的形式划分,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行政-计划式的运行机制,即以计划、行政的手段把各个部分统一起来。

  第二种是指导-服务式的运行机制,即以指导、服务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种是监督-服务式的运行机制,即以监督、指导式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从机制的功能来分,有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

  激励机制是调动管理活动主体积极性的一种机制;制约机制是一种保证管理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的一种机制;保障机制是为管理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机制。

  以上几种类型的机制实际上是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的,只是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才做了如上划分。

机制是以什么为载体的呢?

或者说是通过什么形式建立,依靠什么实现的呢?

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

这里所谓的体制,主要指的是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与配置;所谓制度。

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也可以说,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机制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体现。

  可以通过改革体制和制度,达到转换机制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建立适当的体制和制度,可以形成相应的机制。

例如: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体制;在两种经济体制之下,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

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现行体制对企业运行机制的推进是旧体制难以望其项背的。

  从微观结构来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确立了一种新的所有制体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高层组织结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构成的组织体制,在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与完善方面,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在机制的形成上,制度的作用更加直观;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在内部竞争、激励机制的建立过程中首当其冲;监察、[[审计制度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能简单地以“1+1=2”来解决,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必须互相呼应、相互补充,这样整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还要特别重视人的因素,体制再合理,制度再健全,执行的人不行,机制还是到不了位。

而且体制与制度不能完全分离,而应相互交融。

制度可以规范体制的运行,体制可以保证制度落实。

编辑本段

机制的作用

  正常的生物机体(如人体)就具有这种机制和能力。

  显然,公司作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织,我们不可能构建出一种机制,使它完全成为一个不需要管理者干预的自适应系统,但在设计企业的运行模式时,应该把机制的构建作为重点来把握,这有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降低管理成本,减少随意性和个案处理的几率,从“人治”走向“法治”,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实现科学合理的企业运行机制,重要的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建设,二是企业内部机制的构建

国务院于1992年7月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一方面通过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实行向企业放权(14项自主权))为企业内部机制的构建提供空间,同时把经济体制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已经今非昔比。

从全国来看,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价格体制、工资体制、就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角色转换,与此相应的各方面管理职能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既为企业解除了束缚,又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

正是由于有了各方面的改革,今天的企业经营者才不再为“产品的产供销有没有上级计划、产品价格如何确定、好项目能不能投资、重要人才可不可以提拔录用、违规违纪人员怎样处置、增加工资有没有计划额度”等问题苦恼。

  在改善外部环境的同时,如何进行企业内部机制的构建呢?

  1、要在内部的组织体制和结构上做文章

  就产权结构而言,实行股份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在这种结构体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一种权力制衡机制,知果能引入不同的所有制成份,则这种体制的激励约束功能就会更加明显。

  就法人治理结构而言,应该结合公司制企业的特点,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目标考核等,切实发挥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

  就管理结构而言,应该贯彻精干、科学、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计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科学的部门和岗位职能配置。

组织结构变革的实践发展演变至今,形形色色的组织形式在许多专业著述中都有描述,至于一个企业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种结构形式,则需视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要通过企业内部各方面体制和制度的建设,实现微观机制的整合

  我们常把企业的经营机制、激励机制、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等相提并论,但这些机制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却分属于不同的层次;理清其中的脉络,才能使机制的构建更具有目的性,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简单地说,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可以分解为两大机制:

一个是自我发展机制,一个是自我约束机制。

形象地比喻,企业就好像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跑的汽车,自我发展机制就是它的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燃料供应与储备等;自我约束机制就是拉制系统,包括方向盘、刹车、主(被)动安全系统、报警装置等。

  根据两大机制]]的功能特征,再作进一步的分解,又有:

  A.自我发展机制;包括:

竞争激励机制、人才开发机制、积累机制、投入机制、创新机制等。

  B.自我约束机制;包括:

决策机制、控制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预警机制等。

  按照以上所述,我们就可以按照内部机制]]的功能构成,从具体问题入手开展分析和设计,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最终实现机制构建的目标。

  竞争激励是发展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竞争本身也是一种激励,甚至是一种生存意义上的激励。

其切入点是用人(包括经营者及各层次干部的择优录用、竞争上岗)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从人才开发与储备机制来讲,则应着重抓好以企业发展需要与岗位要求为参考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规划指导。

控制与监督则是约束机制中的重要环节,财务监管、成本核算、法律规范、关键岗位制约,以及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责权配置是工作的重点。

  前面我们说过,机制的构建要通过体制与制度的建设来实现。

在体制(组织体制与管理体制)建设中,应注意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协同与制约。

在制度建设中,则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某些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在于禁止,更多的情况下则在于引导。

  特别要说明的是,机制的构建不是简单、绝对的,而是纷繁复杂的,激励机制不仅仅是如何用人、工资奖金知何分配,它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如领导作风、内部氛围、企业文化等许多因素。

因此,在机制的构建上一定要避免模式化和形而上学。

  机制的构建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有不断创新的问题,社会环境不断发展,人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机制也要随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制度

 

 1、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年

  2、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影响.毋庸置疑,市场可以被认为是人类所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然而,在近来大约十年的时间里,为了理解不同国家迥然不同的经济绩效,认识到"制度是重要的"这一点已变得日益重要(North1990;世界银行2001).这里所引的制度一词,不单单是指市场.的确,在20世纪最后十年所发生的一系列与制度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已经并将继续对相关国家的经济绩效产生深远的影响.举例来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作是纯粹的市场现象.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

编辑本段

什么是制度

  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

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

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

制度包括:

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对可实施性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博弈规则何时是可实施的呢是不是当实施者(enforcer)降临之时可是,实施者又怎样才能被激励去实施他理应实施的博弈规则呢简而言之,实施者怎样才能被驱使去恪尽职守为了避免这种无穷尽的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它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从这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陆续看到一些以博弈均衡制度观为基础的重要文献问世,虽然其中大部分文献是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汲取灵感(我们在下一节会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工作).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

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lock-in)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因此,在本节一开始提出的基本研究设想可以更明确地概括为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共时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又允许新奇性出现的可能性(历时性问题).请让我再进一步阐示其中的具体含义.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nalysis简称CIA)1.

  在本书第9章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game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本章剩下的部分安排如下:

第1.1节是对经济学家制度观的一个概览.第1.2节将在均衡制度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制度概念,其更细致地讨论将在后面(第7章)进行.

  第1.3节介绍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将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博弈形式"和"域"的类型等,它们在本书中是至关重要的.

  1.1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

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

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North1990:

第3至第4页).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bundleof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

谁来制定经济规则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下与参与人的激励是兼容的.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

  假定由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机制是不是可实施.

  例如,立法者也许希望价格限制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是有销售商会发现将产品以高于限定价卖给黑市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无法自我实施,因而不是可执行的.

  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却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种额外的实施机制.添加具备特定行动集合(如将犯人投入监狱等)的实施者(如法庭,警察,调查员等)必然改变博弈形式,后果函数也将相应地加以变更.然而,这种情况恰恰给机制设计者制造了一种困境.为了使实施机制行之有效,一方面,实施者必须被给予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实施机制的运行消耗社会资源,从而相应减少直接为社会目标作贡献所需的资源.其结果,最初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将不得不大打折扣.

  当赫尔维茨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问题时,他对制度的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第三种观点,即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来在博弈均衡制度观方面有两项主要进展,其中每一项进展都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gameapproach)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gameapproach).前种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萨格登(Sugden,1986,1989),扬(You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9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convention)演化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traits)(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这样,惯例和参与人的特征共同演化.惯例也许最终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节约了因变异和错误带来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们行为中已经习惯化的准则也有助于给出具体环境下具体的行动指南.但是,萨格登继承休谟的传统,认为将法律理解为源于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是误入歧途的.相反,"法律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施加的行为准则"(Sugden,1986:

第5页).

  第二种博弈均衡制度观得力于格雷夫(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和卡沃特(Calvert,1995)的工作,他们运用了一些较为复杂的均衡概念,如重复性囚犯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炼均衡(subgameperfectequilibrium).有关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精确定义将在本书的稍后部分(第7章)给出.不过,现在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子博弈精炼均衡和其他相关均衡概念有助于澄清预期或参与人共有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每个博弈参与人界定了一种行为策略,该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备计划,简单地说就是一部"脚本"10.完备行动计划的任何一部分,即每种特定可能性下所规定的行动决策,必须在该可能性化为现实之时也是纳什均衡,因而能够自我实施.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策略的一个后果是,某些状态在博弈实际进行的过程中永远不会被观察到.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因为导致这种状态的博弈路径被某些外部约束条件排除在外,而是因为一旦均衡的"脚本"被采用,参与人的策略性计算使得他们相互避免选择这条博弈路径.由于均衡策略中有一部分规定了在非实际路径上应该采取的策略在实际中不能被观察到,这部分策略可以解释为代表了其他参与人所持的理性预期或信念,它们是关于相关参与人在非实际路径上将采取的行动的预期或信念.

  这一点可以从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提出的商人行会的模型中得到清楚的说明.该博弈是在中世纪背景下关于交易——商人和城市或交易中心的统治者之间的重复博弈.交易中心为了扩展商业机会,必须确保来访商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城市统治者也许会发誓为来访商人提供各种安全保证,但是在交易关系建立之后,统治者可能又会说话不算数.现在假定商人们自己组成行会,并采取如下策略:

他们在既定时期内在该城市做交易,当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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