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作业安全专项方案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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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作业安全专项方案概要

临水作业专项方案

一.编制目的

营口珍珠湾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域工程涉及海上作业、近岸陆上作业、水下安装作业、船舶作业等多项临水高危险作业分项,为保证本工程在工期范围内能够安全顺利交付使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安全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创优标准,允许偏差小于规范要求。

轻伤事故为0,重伤事故为0,死亡事故为0。

施工污水不随意排放,不污染海水,车辆扬尘降低到最低,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处理,创造人文环境。

三、工程概况

3.1工程地理位置

本工程位于鲅鱼圈北部,原望海松春水产基地,西南侧与鞍钢厂区隔沙河相望,西北侧面临渤海海域。

3.2工程规模及单位工程组成

本工程是一个大型综合项目,其主要单位工程包括海防堤(内外护岸)、码头(及其临时围堰)、填海造陆、市政道路、桥梁、房建、管网、绿化等。

四、现场自然条件

4.1气象

本工程的水文、气象资料参考鲅鱼圈港区的相关资料。

4.2根据位于韭菜砣子的鲅鱼圈海洋站1994~2003年的资料统计:

1、气温:

年平均最高气温14.1℃

年平均最低气温7.4℃

年平均气温10.6℃

年极端最高气温34.7℃(出现在2002年8月3日)

年极端最低气温-22.5℃(出现在2001年1月13日)

2、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441.6mm

年最大降水量769.0mm

年最小降水量273.3mm

一日最大降水量145.0mm

3、雾:

该区年平均雾日为7.4天,轻雾平均为1.9天,能见度≤1km的大雾为5.4天。

4、风:

根据鲅鱼圈海洋站2001~2003年资料统计:

常风向为S向,频率为22.78%,次常风向为NE向,频率为14.37%,强风向为NE向,该向≥6级风出现频率为2.33%,≥7级风出现频率为0.55%。

全年≥6级风出现频率为8.39%,全年≥7级风出现频率为2.11%。

见风玫瑰图。

风玫瑰图:

5、水文

(1)设计水位

设计高水位:

3.962(1.962)m

设计低水位:

0.202(-1.798)m

极端高水位:

5.092(3.092)m

注:

以上高程为鲅鱼圈绝对高程,括号内为85黄海绝对高程。

(2)设计波浪

根据1990~1994年观测资料统计:

常波向为SW向,频率为13.18%,次常波向为NNE向,频率为9.79%,强浪向为NNE向,该向H1/10>1.0m出现频率为1.44%,H1/10>1.5m出现频率为0.20%,全年H1/10>1.0m出现频率为4.24%,H1/10>1.5m出现频率为0.49%。

(3)海冰

冰期:

本海区从每年11月中旬至翌年3月中旬,海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海冰出现,年平均实际结冰日数为99天,其中1月~2月份为盛冰期。

盛冰期间沿岸固定范围在1300m左右,固定冰厚度平均约为56cm,最大100cm,最大堆集高度7.2m,最大宽度1870m。

根据1980~1990年资料统计:

浮冰的冰厚一般在5~30cm之间,大于30cm的出现日数很少,浮冰量≥8级平均每年出现27天,最多出现56.5天,密集度≥8级平均每年出现70.6天,最多出现95天。

当浮冰量≥8级,密集度≥8级,且有灰白冰和白冰出现时,在无破冰船的情况下,船舶通航受阻。

上述情况年平均出现19天。

4.3工程地质

该区域地质情况较为简单,从上至下基本为淤泥质粉质粘土、粉粉质粘土以及粘土等。

五、分区责任落实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区域:

营口珍珠湾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域工程总体负责:

计政华

外护岸施工区域:

李智明

道路施工区域:

陈靖

码头施工区域:

秦玮玮

六、安全防护措施

6.1安全生产培训

6.1.1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生产工作。

6.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1.3新进厂员工和新开工序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6.2劳动保护

6.2.1从业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6.2.2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围挡等。

6.2.3每季度对水下作业和船上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3消防措施

6.3.1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3.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完好有效地消防器材。

6.3.3施工现场建立义务消防队,营口珍珠湾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域工程全体作业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

6.3.4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审批。

施工船舶的消防严格执行《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的有关规定。

6.4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6.4.1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例的工作安排。

6.4.2坚决抵制有损自然环境的作业,并制止他人的环境污染行为。

6.4.3保证不向海里倾倒废水、废油及不可降解的物质。

6.4.4积极协助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5施工作业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4.6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时应注意防火。

6.4.7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使用电炉。

6.4.8现场施工人员着装要统一,现场管理人员标志要明显。

6.4.9注意个人卫生,不得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烟头。

6.4.10各个工种要有明显标志。

没有穿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鞋等)的人员(包括来访者、供方代表、材料运送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5临时码头设施

6.5.1临时码头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计算书施工,由专人每天针对码头是否存在轻覆、滑动、裂缝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6.5.2临时码头在非靠船时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临时安全护栏。

上下人员的爬梯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

6.5.3临时码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救生圈、救生船等救生器材。

6.5.4设置海上调度室,配备高频电话,实时向海上作业人员通报天气情况。

6.5.5船上配备有足够强度、刚度和防滑的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小于60cm

6.5.6交通船、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

使用时,配齐救生设备。

6.5.7水上拖带舢板、浮筒等,其上不得载人。

6.6施工用电

6.6.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规定。

6.6.2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6.6.3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6.6.4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6.6.5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6.6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6.6.7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6.6.8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

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6.7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

6.7.1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7.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6.7.3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应良好。

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6.7.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7.5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7.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准擅自拆除或移动。

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6.7.7陆上作业时,遇有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等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作业。

当风力大于等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

6.7.8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6.7.9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6.7.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6.8测量作业

测量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内的地势环境、施工水域的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分析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外海的施工测量平台应稳固可靠,作业时应派交通船守护。

使用磁力仪、浅层剖面仪、声纳等水下测量设备作业,应按规定在测量船的明显处设置号灯或号型。

收放尾灯电缆时,应停车并关闭电源。

6.9电焊、气焊施工

6.9.1焊接作业除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外,尚应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采取防止触电、高处坠落、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6.9.2氧气瓶、乙炔瓶等搬运时,不得撞击、水平滚动或剧烈振动,亦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乙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9.3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

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6.9.4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6.9.5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物品。

6.9.6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m。

二次侧焊接电缆线应采用防水绝缘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

进出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6.9.7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

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6.9.8电焊机应安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的装置。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6.9.9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接地线不得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焊接回路。

6.9.10陆地使用交流电焊机除应在开关箱内装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以外,二次侧亦应安装防触电保护器。

6.9.11承压状态下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槽桶、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必要时应采取惰性气体置换措施。

容器内部喷涂的油漆、塑料等应预先予以清除。

6.9.12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

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6.9.13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6.9.14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物品。

6.9.15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m。

二次侧焊接电缆线应采用防水绝缘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

进出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6.9.16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

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6.9.17电焊机应安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的装置。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6.9.18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接地线不得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焊接回路。

6.9.19陆地使用交流电焊机除应在开关箱内装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以外,二次侧亦应安装防触电保护器。

6.9.20承压状态下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槽桶、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必要时应采取惰性气体置换措施。

容器内部喷涂的油漆、塑料等应预先予以清除。

6.9.21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6.9.22气瓶、阀门、焊炬、胶管等,均不得沾污油脂,不得使用油污手套操作。

6.9.23压力表、安全阀、橡胶软管和回火保护器等,均应定期进行校验或试验,标识应清晰。

6.9.24在高处从事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区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巡视。

6.9.25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

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

6.10起重吊装

6.10.1起重吊装作业应明确作业人员分工,专人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6.10.2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6.10.3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

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6.10.4起重船、机起吊构件时,驻位应得当。

起吊异型构件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重心和吊点位置计算、配置起重绳索,并进行试吊。

6.10.5当被吊物的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能力的90%及以上时,应进行试吊。

6.10.6起重吊装作业时,指挥和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建筑物或构件边缘、死角等危险部位。

6.10.7一台起重设备的两个主吊钩起吊同一重物时,两钩升降应协调,且每个钩的吊重不得大于其额定负荷。

6.10.8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

起吊前必须根据重物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

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

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6.10.9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6.10.10水下吊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入水后,应服从潜水人员的指挥。

指挥信号不明,不得移船或动钩。

(2)构件的升降、回转速度应缓慢,不得砸、碰水下构件或船舶锚缆。

(3)水下构件吊装完毕,应待潜水员解开吊具、避至安全水域、发出指令后方可起升吊钩或移船。

(4)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吊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5)陆用或船用机械设备所使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备规格书或说明书的规定。

(6)起重、吊装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根据被吊物的重量和起吊方法经计算后选用.

6.10.11采用编结方式连接钢丝绳端部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300mm。

6.10.12吊装绳扣的扣头部位出现断丝时,应切弃断丝部分重新插扣。

6.10.13钢丝绳的断丝数量少于报废标准,但断丝聚集在小于6倍绳径的长度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绳股里,亦应予以报废。

6.11高处作业

6.11.1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6.11.2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6.11.3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6.11.4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11.5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进行固定。

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作业工具应装入随身工具袋,拆卸的物料不得向下抛掷。

6.11.6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11.7高处作业应设置爬梯,作业人员不得沿立杆或栏杆攀登。

6.11.8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6.11.9人行塔梯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况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塔梯在高度方向应每隔4~6m设一平台,踏步高度不宜大于30cm,踏步梯应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防护。

(2)人行塔梯顶部和各阶平台应满铺防滑面板,四周应设置安全防护。

(3)人行塔梯安放时,地基应稳固,四脚应垫平,并应用脚底螺栓等进行封固。

塔梯安放在驳船上,四脚应与甲板焊牢,必要时还应增设斜撑或缆风绳等。

(4)螺栓连接的分节塔梯,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退扣措施。

6.11.10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安全网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得系挂网格绳。

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3)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

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

6.11.11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

安全带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检验。

安全带使用应高挂低用,并扣牢在牢固的物体上。

(2)安全带的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亦不得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

(3)安全带的各部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掉。

需要换新安全绳时,其规格及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加设绳套。

(4)安全带应经常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应作报废处理:

①织带磨损、灼伤、酸碱腐蚀;

②织带出现明显变硬、发脆的老化现象;

③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明显缺陷以及受到冲击后发生明显变形。

6.11.12安全网、安全带应由专人检查、发放和保管,并应存放在干燥、避风、避光、无化学品污染和尖锐物的仓库或专用场所。

6.12水上抛石施工

6.12.1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6.12.2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6.12.3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

6.12.4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6.12.5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6.12.6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

6.12.7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

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6.12.8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

6.12.9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

6.12.10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6.13土工布铺设施工

6.13.1土工布铺设中的吊机、船机、电器等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发生事故。

6.13.2土工布存放及施工现场严禁烟火,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13.3潜水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13.4土工布铺设时要有专人指挥,船上和水下要协调配合。

6.13.5袋装碎石抛填应有潜水员指挥,按潜水员指定位置进行抛填。

6.13.6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穿软底鞋或防滑鞋,严禁穿拖鞋,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船期间饮酒。

严禁游泳,严禁自行捞取漂流物或失物,严禁抛掷工具。

严禁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作业。

6.13.7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许可证书,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

6.13.8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6.13.9各类船舶均不准超载或偏载,在运料、就位、作业和返航中,船与船之间要互相照应,保持安全距离。

必须服从调度指挥,按规定航线行驶不准穿越航道。

6.13.10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要互相关照,每航次都要清点人员名单

6.14潜水作业

6.14.1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

6.14.2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

6.14.3潜水最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GB12552)、《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12521)和《甲板减压舱》(GB/T16560)的有关规定。

6.14.4潜水员使用下水电气设备、装备、装具和水下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16636)和《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的有关规定。

6.14.5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

水深超过30m应备有减压舱等设备。

6.14.6当施工水域的水温在50C以下、流速大于1.0m/s或具有噬人海生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时,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6.14.7通风式重装潜水作业组应由指挥员、潜水员、电话员、收放供气管线人员和空压机操作人员组成。

远离基地外出作业应具备两组潜水同时作业的能力。

6.14.8潜水员下水作业前,应熟悉现场的水文、气象、水质和地质等情况,掌握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船舶的锚缆布设及移动范围等情况,并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6.14.9潜水作业时,潜水作业船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6.14.10通风式重装潜水作业应设专人控制信号绳潜水电话和供气管线。

6.14.11潜水作业应执行潜水员作业时间和替换周期的规定。

6.14.12通风式重装潜水员下水应使用专用潜水爬梯。

挂设爬梯的悬臂杠应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并与潜水船、爬梯连接牢固。

6.14.13水下整平作业需补抛块石时,应待潜水员离开抛石区后方可发出抛石指令。

6.14.14为潜水员递送工具、材料和物品应使用绳索进行递送,不得直接向水下抛掷。

6.14.15潜水员水下安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16构件基本就位和稳定后,潜水员方可靠近待安装构件。

6.14.17潜水员不得站在两构件间操作,供气管亦不得置于构件缝中。

流速较大时,潜水员应在逆水流方向操作。

6.14.18构件安装应使用专用工具调整构件的安装位置。

潜水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两构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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