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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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JG013━2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管理。

第三条           充装介质类别划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液化石油气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

第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监察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条件(基本条件见附件一,质量管理见附件二,工作质量见附件三)。

第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相应的充装活动。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气体充装条件要求进行准备,当基本条件具备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事宜可在河北特种设备网行政许可栏目查询)。

第八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至三个月内向原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者经换证评审没有通过的,应当停止充装业务。

第九条           改变充装介质类别或者是改变充装场地地点及发生重大改扩建充装项目时,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的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点逐个取得充装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安全状况现场年审制度,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是委托到县、区级)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项目按《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见附件四)的要求进行。

各市的充装单位年审情况应在年底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第十一条       对未经年审或者是年审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定20日内完成整改。

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发证单位撤消其充装许可。

第十二条       连续四年年审一次通过的充装单位,可凭《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向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发证单位核实认可后可免于现场评审直接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章 充装管理

第十三条        充装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

二、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三、做好对有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气体性质、气瓶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四、易燃易爆气体应当采取防错装措施,气瓶标识不清或者是标识错误的气瓶不得充装。

五、禁止在充装现场进行与充装业务无关的工作。

六、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识的涂敷工作。

七、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在气瓶上粘贴统一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八、对所属的或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九、使用气瓶档案微机管理系统,按规定要求定期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及充装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充装单位应当将到期未检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到期没有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充装。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流量、衡器等计量装置,分析、检测、报警等仪器仪表和装置应按期进行检验、校验。

第十六条             应当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事故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充装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是许可。

二、有关建站布点及消防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充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

五、所占用的场地、厂房具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八、气瓶充装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齐全。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九、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十、资源条件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员

1、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站应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充装其它介质的站应具备工程师职称。

3、应当设专(兼)职安全员并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

4、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具有检查或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7、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辅助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8、每个单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数不得少于3人。

安全、检查、充装、化验、检修、辅助人员可互相兼职。

(二)充装、工艺设备

1、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3)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4)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5)溶解乙炔充装站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2、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4、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可燃、有毒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三)检测手段

1、有国家标准规定的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温度、流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四)场地厂房

厂房场地应当满足气瓶充装及消防等安全设施设置的实际需要。

(五)消防及安全设施

1、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3、易燃易爆气体充装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4、在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机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5、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6、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附件二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要求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进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演练和事故演习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规程。

  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附件三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一、充装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二、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附件四

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

(200 年度)

 

充装单位(章):

                    充装许可证号:

 

所充气体种类:

                                           

 

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

序号

检查项目

关键项

检查数

关键项

合格数

一般项

检查数

一般项

合格数

执行法规情况

 

 

 

 

2

内部管理情况 

 

 

 

 

3 

充装人员情况

 

 

 

 

4

充装工作质量

 

 

 

 

 

合  计

 

 

 

 

项目统计

检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率<20%,且能在20日内能够完成整改。

不合格:

关键项目存在不合格,或一般项目合格率低于80%。

(一般项目合格率=)

问题及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充装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复检情况

复检人员:

                                         年 月  日

结论

 

审查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2份,分别由年度监督检查单位、充装单位留存。

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

附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项目

类别

评定

结果

检查人

员签字 

1.

1.1

充装许可情况

充装地点、介质等与许可相符合

关键

 

 

 

1.2 

执行技术规范

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行为;无拒绝接受安全监察的现象

关键

 

 

1.3 

是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气瓶定检情况

应按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种类及数量以及当年已检气瓶数量

一般

 

 

1.4

超期气瓶是否按规定及时送检

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不合格气瓶

关键

 

 

1.5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气瓶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并及时上传;报停气瓶是否在瓶库封存

有一定数量自有产权气瓶;

气瓶档案与微机建档一一对应且完整准确,按要求完成数据录入并上传数据库;

报停气瓶在瓶库封存

关键

 

 

1.6

气瓶标识

气瓶各项标识(颜色、钢印、单位标识)清晰,外观维护良好

关键

 

 

2.

 

2.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与气瓶充装及罐车装卸的管理制度能否认真执行

及时收集与气体充装项目相关的最新国家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并组织培训学习贯彻执行

一般

 

 

气瓶充装与罐车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切实执行,见证材料齐全

关键

 

2.2

充装计量、监测、报警仪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校验

压力表、温度表工作是否正常,是否进行检定

关键

 

 

衡器工作是否正常,是否进行检定

 

可燃气体检测仪是否进行定期检定

 

易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报警装置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进行定期检定

 

2.3 

气体充装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齐全完好,能否及时完善

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完好,是否在用

关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自动测定氧气、氢气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完好,是否在用

 

2.

 

 

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充、复检)完好,流水线作业的应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小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净化装置、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的装置完好、在用

 

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的抽真空或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完好、在用;

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真空装置

 

2.4 

定期检(校)验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校验;爆破装置定期更换

关键

 

 

2.5

应急救援

救援工装器具固定存放,数量齐备,保管完好,进行过事故演习

一般

 

 

2.6

设备及台帐

设备应符合标准、法规要求

一般

 

 

在用仪器设备应90%以上完好,仪器设备台账齐全

 

2.7

设备使用登记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应办理使用登记

 

3.

3.1

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情况与充装工作是否相适应并满足标准要求

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

 

 

负责人、充装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在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有规定的职称证

关键

 

每工班至少2名以上操作人员

一般

 

3.2 

人员素质和水平能否满足工作需要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操作人员熟悉现行规程、标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一般

 

 

4. 

4.1

现场气瓶充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工作规范、准确;相关记录清晰、正确

关键

 

 

充装合格的气瓶按规定粘贴警示和充装标签

 

丙酮补加符合要求,记录清晰、准确

一般

(注)

 

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符合标准并齐全

 

气体分析符合要求,记录清晰

 

4.2

有无充装工作质量事故

年度内未发生与充装工作质量有关的安全事故

关键

 

 

注:

电解法制氢气、氧气的,气体分析项为关键,其它气体分析项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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