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室危险化学品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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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室危险化学品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设备〔2015〕14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扬州大学

2015年8月1日

 

附件

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大设备〔2014〕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1)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见附件2)。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销毁、废弃物处置等管理全过程。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相关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保卫处、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与报废审批、过程监管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责任网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申购与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一般应统一申购,购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人应按《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见附件3,表中申请部分为电脑填写)要求认真填写,经保卫处、设备处审批通过后,申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前,申购单位应查验销售单位资质、销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并认定备案),合同原件及《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各一份送设备处备案,由设备处向扬州市公安部门进行电子申请备案。

  第九条申购人须持有扬州市公安部门网上申请批准并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爆炸物品准购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方可与供应商履行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储存和保管

  第十一条为保证实验的科学、严谨、准确及安全,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由申购单位负责进行抽检化验,对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品禁止入库。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地点、方式方法以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储存、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库、出库、库存必须建立纸质及电子台账制度,每学期末将电子台账报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纸质台账封存在各单位,并至少保留5年备查。

  

(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各单位统一存储、保管,不得分散保管。

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剧毒化学品存放场地应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须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其醒目位置处应张贴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使用有效日期;

  (六)使用寿命;

  (七)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八)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应遵循“即领即用”和“按需领用”的原则,严禁超量领取和私自存放。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双人领取制度。

仓库管理人员及领用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

领用人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领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取(其中至少有1名教职工)。

领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扬州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见附件4)。

学生领取时必须经指导老师批准。

凡学生代导师领用并造成危险化学品流失或损害的责任由其导师担当。

  第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保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时,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研究生创新实验由导师负责,其方案与处理应到相关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如学生未经指导开展实验,将追究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返回原库房保管,实行双方双人交接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对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章实验产物及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制定废弃物处置可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实验产物、废气、废渣、粉尘等,各使用单位应回收综合利用,达标排放。

产生的废液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凡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存放、检查、监督等环节须登记备案。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设备处审核、保卫处审批,并采取严密措施,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七章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整改。

定期与不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落实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事故处置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流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根据《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扬大设备〔2015〕5号),按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险化学品目录

    2.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3.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

    4.扬州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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