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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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

3基本参数

3.1一般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

面积

居住人数

火灾起数

工厂、堆场、储罐区

≤100hm2

≤1.5万人

1

>1.5万人

2

居住区记1起,

>100hm2

2

仓库和民建

≤500000m2

1

>500000m2

2

3.1.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2.2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火灾起数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

N≤1.0

1

15

1.0

30

2.5

2

5.0

45

20.0

60

30.0

75

40.0

3

50.0

90

N>70.0

100

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V≤3000

(3000,5000]

(5000,20000]

(20000,50000]

V>500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甲乙厂房

15

20

25

30

35

丙类厂房

40

甲乙丙仓库

15

25

35

45

公共建筑

15

25

30

40

三四级

公共\工业

15

20

25

30//

//

一二级其他

丁戊类

15

20

住宅

15

地下建筑

15

20

25

30

三级乙丙类

V<1500

取15

20

30

40

45

//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两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转木木结构和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表(下页)规定:

备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规定减少2支;

2当高层民建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L/s;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丙类厂房

h≤24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50

 

30

6

15

h>50

 

40

8

15

其他厂房

h≤24

 

10

2

10

h≤50

 

25

5

15

h>50

 

30

6

15

丙类仓库

h≤24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24

 

40

8

15

其他仓库

h≤24

 

10

2

10

h>24

 

30

6

15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交通、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院)等

5000

10

2

10

25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影剧院、会堂、体育馆

800

10

2

10

1200

15

3

10

5000

20

4

15

n>10000

30

6

15

商店、图书馆、档案馆

5000

15

3

10

10000

25

5

15

v>25000

40

8

15

旅馆

5000

10

2

10

10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病房楼\门诊楼

5000

10

2

10

v>25000

15

3

10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办公教学公寓宿舍及其他建筑

高度超过15米或体积>10000

15

3

10

住宅

21

 

5

2

5

27

 

10

2

10

h>54

 

20

4

10

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公共建筑

h≤50

20

4

10

一类公共建筑

24

30

6

15

h>50

40

8

15

汽修车库

10

2

10

3.6消防用水量

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延续时间(h)

建筑物

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

3

丁戊类

2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展览、综合楼,高度大于50米的财贸金融、图书重要档案楼,高级宾馆科研楼

3

其他公共建筑

2

住宅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

1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2

2

地铁车站

构筑物

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的工艺装置

3

甲乙丙可燃液体储罐

直径>20m固定顶罐和直径>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

6

覆土油罐\其他储罐

4

液化烃储罐\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液氨储罐

6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

3

变电站

2

装卸油品码头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海港油品码头

6

二三级码头,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河港油品码头

4

码头装卸区

2

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

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地上储气罐加气站

3

埋地储气罐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合建站

1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

粮食土圆囤\席穴囤

6

棉、麻、毛、化纤百货

稻草、麦桔、芦苇等

木材等

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

3

可燃气体储罐

4消防水源

4.1一般规定

4.1.1在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要求。

4.1.3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充水的PH值为6.0--9.0。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市政给水

4.2.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消防水池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市政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要求。

4.3.3消防水池的给水管网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

消防水池给水管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DN50。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5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给水管网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qf=3600Av

式中: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管管径消防水池给水管径,以及消防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但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通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能全被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通用高位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压力和流量,且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除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应至少有两条独立的给水管道;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给水一次火灾灭火用水量确有困难,且火灾时补水可靠时,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靠。

(1、2条同4.3.8、4.3.9。

4.4天然水源

4.4.1井下等地下水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深井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每眼井的深井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可为两路消防供水;

2其他情况时可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4.4.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作为城乡市政消防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

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进入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设有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消防设施

5.1消防水泵

5.1.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组成的双动力驱动器。

5.1.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应大于320L/s。

5.1.5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因素确定。

5.1.6消防水泵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的140%且不宜小于设计额定压力的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规定:

外壳宜为球墨铸铁;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泵的要求;

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确定,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最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额定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5.1.13第3款的有关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6款规定。

(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5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其他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1.10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情况可除外:

1建筑高度小于50m的住宅建筑;

2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

3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

5.1.11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消防水泵流量不大于20L/s、压力不大于0.5MPa时,泵组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额定流量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额定压力的175%;

4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水管,并应安装DN65的消火栓。

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2--1.6m/s;

8消防水泵出水管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2.0--2.5m/s;

9吸水管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板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11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温柔性套管;采用刚性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当有两路消防给水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条市政给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消防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消防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

5.1.15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水小于3mm。

5.1.16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并不应小于1.6MPa;

2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MPa,真空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MPa;

3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水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5.2高位消防水箱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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