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解读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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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

2.515.0mg/d;

(2)小剂量:

0.5mgkg-1d-1;

(3)中等剂量:

0.51.0mgkg-1d-1;

(4)大剂量:

大于1.0mgkg-1d-1;

(5)冲击剂量:

(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mgkg-1d-1。

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3.疗程:

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冲击治疗:

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

(2)短程治疗:

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

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3)中程治疗:

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4)长程治疗:

疗程大于3个月。

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

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制订治疗方案,(5)终身替代治疗:

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4.给药途径:

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监测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儿童,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妊娠期妇女,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

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

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

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管理要求,1.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管理要求,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落实与督查,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落实与督查,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

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1.内分泌系统疾病:

用于原发性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替代治疗;

肾上腺危象、垂体危象、甲状腺危象等紧急情况的抢救;

重症亚急性甲状腺炎、Graves眼病、激素类生物制品【如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等】药物过敏的治疗等。

大、小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可判断肾上腺皮质分泌状况,诊断和病因鉴别诊断库欣综合征(皮质醇增多症)。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2.风湿性疾病和自身免疫病:

此类疾病种类繁多,达200余种,多与自身免疫有关,尤其是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皆有自身免疫参与,常见的如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病/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症和系统性血管炎等。

糖皮质激素是最基本的治疗药物之一。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3.呼吸系统疾病:

主要用于支气管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放射性肺炎、结节病、特发性间质性肺炎、嗜酸粒细胞性支气管炎等。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4.血液系统疾病:

多种血液系统疾病常需糖皮质激素治疗,主要为两种情况:

一是治疗自身免疫病,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二是利用糖皮质激素溶解淋巴细胞的作用,将其作为联合化疗方案的组分之一,用于淋巴系统恶性肿瘤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等的治疗。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5.肾脏系统疾病:

主要包括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多种肾小球肾炎和部分间质性肾炎等。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6.严重感染或炎性反应:

严重细菌性疾病如中毒型细菌性痢疾、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重症肺炎,若伴有休克、脑病或其他与感染有关的器质性损伤等,在有效抗感染的同时,可加用糖皮质激素以缓解中毒症状和器质性损伤;

严重病毒性疾病如急性重型肝炎等,也可用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7.重症患者(休克):

可用于治疗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但须结合病因治疗和抗休克治疗;

急性肺损伤,急性脑水肿等。

8.异体器官移植:

用于异体组织器官移植排斥反应的预防及治疗;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的预防及治疗。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9.过敏性疾病:

过敏性疾病种类众多,涉及多个专科,许多疾病如严重的荨麻疹等,需要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

10.神经系统损伤或病变:

如急性视神经病变(视神经炎、缺血性视神经病变)、急性脊髓损伤,急性脑损伤等。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适用范围,11.慢性运动系统损伤:

如肌腱末端病、腱鞘炎等。

12.预防治疗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

应用糖皮质激素可预防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及手术后反应性炎症的发生,如组织粘连、瘢痕挛缩等。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长期应用可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其严重程度与用药剂量及用药时间成正比,主要有:

1.医源性库欣综合征,如向心性肥胖、满月脸、皮肤紫纹淤斑、类固醇性糖尿病(或已有糖尿病加重)、骨质疏松、自发性骨折甚或骨坏死(如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女性多毛月经紊乱或闭经不孕、男性阳萎、出血倾向等。

2.诱发或加重细菌、病毒和真菌等各种感染。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3.诱发或加剧胃十二指肠溃疡,甚至造成消化道大出血或穿孔。

4.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

5.高脂血症,尤其是高甘油三酯血症。

6.肌无力、肌肉萎缩、伤口愈合迟缓。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7.激素性青光眼、激素性白内障。

8.精神症状如焦虑、兴奋、欣快或抑郁、失眠、性格改变,严重时可诱发精神失常、癫痫发作。

9.儿童长期应用影响生长发育。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10.长期外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出现局部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继发感染等不良反应;

在面部长期外用时,可出现口周皮炎、酒渣鼻样皮损等。

11.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包括声音嘶哑、咽部不适和念珠菌定植、感染。

长期使用较大剂量吸入型糖皮质激素者也可能出现全身不良反应。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一)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1.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

2.严重精神病史;

3.癫痫;

4.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5.新近胃肠吻合术后;

6.骨折;

7.创伤修复期;

8.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

9.严重高血压;

10.严重糖尿病;

11.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真菌感染);

12.活动性肺结核;

13.较严重的骨质疏松;

14.妊娠初期型银屑病。

及产褥期;

15.寻常,但是,若有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二)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

库欣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肠道疾病或慢性营养不良的患者及近期手术后的患者慎用。

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有精神病倾向、青光眼、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重症肌无力、严重骨质疏松、消化性溃疡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感染性疾患必须与有效的抗生素合用,病毒性感染患者慎用;

儿童也应慎用。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1.防止交叉过敏,对某一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者也可能对其他糖皮质激素过敏。

2.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可酌情采取如下措施:

低钠高钾高蛋白饮食;

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

加服预防消化性溃疡及出血等不良反应的药物;

如有感染应同时应用抗生素以防感染扩散及加重。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3.注意根据不同糖皮质激素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和疾病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糖皮质激素的品种和剂型。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其他注意事项,4.应注意糖皮质激素和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近期使用巴比妥酸盐、卡马西平、苯妥英、扑米酮或利福平等药物,可能会增强代谢并降低全身性皮质激素的作用,相反,口服避孕药或利托那韦可以升高皮质激素的血药浓度,皮质激素与排钾利尿药(如噻嗪类或呋塞类)合用,可以造成过度失钾,皮质激素和非甾体类消炎药物合用时,消化道出血和溃疡的发生率高。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分类及常用药物,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分类及常用药物,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分类及常用药物,注:

表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大多为乳膏或软膏剂型,少数为溶液剂或硬膏剂型,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分类及常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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