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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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2017版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章薪酬制度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培训制度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八章安全制度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十章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申诉与调处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

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等条件。

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证。

(三)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以及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

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六)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发出录用通知,告知拟聘职工报到时间、地点、回复确认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创业登记证)。

经核对后,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个人彩照张;

4.公立医院或单位指定医疗门诊出具的体检报告;

5.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6.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职工入职时所填写《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

第三章 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签订

(一)人力资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报到后1个月内,但不得超过1个月)

(二)劳动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和新招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1份。

人力资源部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二、试用期考核转正

(一)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入职前,要书面告知试用期录用转正条件和考核部门、时间、方法等,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二)职工在试用期满(转正日)前1周,向所在部门填报《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

(三)考核部门按规定时间、方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并经被考核职工确认后逐级上报审批。

(四)转正申请得到批准的,人力资源部向该职工发出《转正通知》,抄送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与转正职工进行转正面谈。

(五)转正申请未得到批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满前向职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告知理由、离职时间、交接等事项。

  三、岗位调整

(一)职工经过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不合格,即证明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调岗并培训,职工应服从安排。

(二)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调整,职工应服从安排。

(三)职工个人也可提出岗位调整申请,但需经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评估和批准。

(四)调整或变更岗位后,需要办理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四、劳动合同续订

(一)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日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日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二)人力资源部将拟续订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三)人力资源部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要告知拟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本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将书面告知职工拟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职工应自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回复。

(五)人力资源部收到续订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六)职工在通知期限内未提交续签劳动合同回复意见的,视为职工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

第四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五)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2年。

二、付薪时间

单位实行工资(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将工资(如每月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薪酬调整

(一)岗位异动调整:

职位升降而给予的相应调整。

(二)年度调整:

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职工上年度的工作表现,经单位考核后于(时间由单位自行决定)进行。

(三)特别调整:

根据业绩或能力表现等经过单位综合考核和评估后而给予的调整。

(四)政策调整而调整:

部分岗位因低于最新公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四、计发办法

(一)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四)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五、特殊情况工资

(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奖励假、陪产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选举等社会活动,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六)因职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单位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单位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单位与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入职当月,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二)单位向职工提供工作餐、交通车、宿舍、健康体检、喜庆礼物、单位旅游、商业保险等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细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安排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日共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

至:

,下午:

至: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如部分岗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单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可增加: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班管理

(一)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及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休息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日(每周休息不少于1日,具体时间由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元旦),放假1日(1月1日);

2.春节,放假3日(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日(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日(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日(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日(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6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日(不少于5日);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日(不少于10日);满20年的,年休假日(不少于15日)。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个人参保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日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单位可根据实际将年休假与春节连休),职工应当遵守。

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3日。

(六)产假

1.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享受产假98日,其中产前休假15日。

难产的增加产假30日。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享受80日的奖励假。

2.男职工妻子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给予男职工陪产假15日。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哺乳期内(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每日可享有1个小时哺乳假。

职工可选择在每个班次上午、下午各休30分钟,也可于每班次上班后或下班前休1小时。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七)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日以内的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给予3日以内丧假。

(八)病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患重大疾病的,经单位(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2.病假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书。

(九)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职工请假日以下的,需提前日填写书面请假单,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请假超过日的,需提前日填写书面请假单,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2.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3.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请示(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4.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签收并送(部门)备存,另一份交职工本人。

5.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请示(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6.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四、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职工进出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或指纹打卡、人工记录,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方式。

(四)如果出现打错卡、漏打卡现象,职工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补刷卡记录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补刷卡。

(五)职工所有未得到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补刷卡申请,其任何漏打卡、打错卡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六)职工的考勤卡如遗失或损坏的,职工本人应立即填写《工作证/考勤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补办。

(七)任何代打卡等伪造考勤记录的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人力资源部与保安员履行执行考勤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考勤真实。

单位的每一位职工有责任监督检举有关考勤欺诈行为。

(八)每月考勤记录需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九)特殊考勤规定

1.由于所在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职工居所受到破坏、交通中断等,致使职工不能上班的,由所属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2.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地点、工作的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停工或者换休。

若安排停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若安排换休的,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补班。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分别由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按各自职责组织开展。

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单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单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

单位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竞赛。

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技能提升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日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以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知识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日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考取到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单位报销以下费用:

(如部分学费、交通费等,具体由单位确定)。

(三)单位与教育培训机构(如高校、技工学校等)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安排转岗培训:

1.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岗位消失的;

4.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

5.晋升转岗的。

(二)单位对转岗的职工安排为期日的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一)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其中培训费用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至年;培训费用超过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至年。

(二)培训费用包括单位为了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在单位,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秘密分为:

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

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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