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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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上海大学中国贱人

摘要: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学者对这一归属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折中说。

笔者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对三种观点及相关概念的辨析,赞成以夫妻协力原则和贡献理论作为确定孳息归属的标准。

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遵循婚姻法立法理念,同时也是对对方配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更全面的保障,以及对其担负家庭日常事务劳动和对儿女的教导养育这些付出的肯定。

关键词: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

 

Onpremaritalpersonalpropertyaftermarriagethefruitsofbelonging

Wangyan

(SchoolofLaw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HuaiyinNormalUniversity,Huai’anJiangsu,223001)

Abstract:

Premaritalpersonalpropertyaftermarriagethefruitsofattributionproblemisalwaysthehotissuesinacademiccircles,scholarsofthehomearemainlythreekindsofviews,personalproperty,commonpropertytheoryandcompromise.Theevolutionofthelegalsystemanddiscriminationofthethreekindsofviewsandrelatedconcepts,agreetodefineprincipleofhusbandandwifecooperationandcontributiontothetheoryasthefruitsbelongtothestandard.Thisapproachgivefullconsiderationtotheparticularityofmarriage,followtheconceptofmarriagelawlegislation,butalso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otherspousemorereasonableprotection,recognizethevalueofhousework,educationofchildrenandhousework.

KeyWords:

Personalpropertybeforemarriage;Fruits;ascription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4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界定5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制度演变7

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理论分析7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学说梳理7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个人观点9

五、本案分析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

但是,对于夫妻之中的任意一方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于结婚之后所产生的孳息究竟是双方所有,还是依旧属于财产所有方的问题,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明确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孳息多样的形式和复杂的生产方式,一律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于个人财产,学者们仍然争论不休。

且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囊括了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一切可能。

以下的这一案例就是因对这一归属问题所持的观点不同所造成的争议。

2008年8月,张某在石城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从2009年3月开始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出租。

2009年5月,张某与黄某结婚。

结婚后,张某与黄某一起取得出租房产而来的房钱,后将改钱存进银行户头。

在此房产被租赁的期间,房里的电器不能使用的时候是黄某寻人进行维修的;出租房产的协议终止要进行下一轮招租的时候,是张某和黄某一起到公共场所贴出布告寻人租房。

2011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理由为: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方黄某愿意签署离婚协议,不过双方在张某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于结婚后租赁所得共计3000人民币究竟属于谁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意愿不统一。

江西省石城县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处理后以为:

这个案件可以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还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判定,这也成为确定房钱究竟属于谁的核心所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法规中孳息的定义是不具备注入资金性质和运营性质的收益,也就是使用狭义释义,譬如存储在银行里的资金和其所产生的利息,树木未进行维护就结得果实等等。

受市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房屋管理情况的不同,房屋的租金高低不定。

并且房屋的获得需要出租人投入时间、金钱等对房屋进行管理、找寻承租人,因此,出租房屋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获得租金不可认定为孳息。

此案中,张某虽然是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黄某对此房产并不具备产权,不过通常状况下,基本上为夫妻二人共同管理房产等同种类型的个人所有物。

所以,结婚后出租房产的所得资金实际上由夫妻二人一起管理而得来的利益,因此,在两人婚姻存续过程中所得到的房钱理应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对外租赁期间,黄某也对此房产进行了经营维护。

所以,结婚后获得的房钱是夫妻双方一起花费了时间和心血而来的,则本案中的3万元应认定为张某和黄某共同所有,平均分配。

上诉案件中,怎样判定房产租赁所得资金是属于法定孳息,或者是属于经营管理得来的利益,其在法律上性质的归属是这个案子的核心。

在这个案子里,张某在婚后租赁了自己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夫妻二人一起收的房钱。

这对这样的情况,所获得的租金是属于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归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应与黄某共享该3万元的租金。

造成对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持有不同观点的原因,就是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定位的不同。

以下,本文将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当今不同的学说理论对这一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界定

我个人表示,如要判定结婚前个人拥有其所有权的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属于谁的问题,必须先确定孳息的概念及其与自然增值和经营性收益之间的区别。

孳息源自于罗马法的规定,即原物所出的收益。

孳息的广义释义为个人的所有物抑或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形成的利益,这其中包含了通过经营所有物得到的利益。

而孳息的广义释义是则只考虑了是由于物的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排除了经营性收益。

且狭义的孳息的特性是具备预估性和固定性。

我们国家的民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孳息的定义是:

权利人按照个人所有物的自然属性抑或是法律的章程所制定的对个人所有物抑或是个人拥有的权利而得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从一个角度来说,孳息是经营所得的具有物质性质的个人财产,基本上体现是物品抑或是钱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孳息区分于原物,也就是说,天然孳息一定要与原物区分开来,而法定孳息则一定要根据一个权益而形成,才具有法律价值,不然的话就不是存在着的。

我们知道,孳息共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孳息,一是天然孳息。

对于法定孳息,我国学者较多的参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是由于法律关系从而取得的利息和房租等利益。

也有学者认为,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其本质是用益的对价。

这种说法则区别了法定孳息与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由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而天然孳息是按照个人物品的自然属性抑或是产生的转变来形成的,是以不妨害原物作为基础从而形成的物品,譬如撷取的果子或是出生的动物小崽。

天然孳息处于完全的法律关系里,通过事实行为获得,它属于除钱款外的可动产,也是区别于原物的物。

未与原物分离的物不是孳息。

自然增值的概念是物经受市场规律的操纵,导致自身价值的提升,提升的数值通常因为钱币价值的升降而随之改变,而不是夫妻二人一起运营的成果,也就是单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价值增加。

在经济中一般表现为因市场繁荣或资源稀缺而价格上涨或价格倍增。

天然增值最主要的特点在于:

只能依附于原物之上,不能作为独立的物存在。

经营性收益,即投资性收益。

投资是指为了在未来获得更多的财产而投入一定资金的财产积累过程,亦即“用资本、人员、知识所属权等等具有价值的财产注入公司、事项抑或是经营行动内,从而取得收益的商业上的行径或是历程”。

经营性收益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物换物”,即通过投入一种资产,换取另一种资产,收益的取得源自于新获得的资产。

二是需要投资人付出体力、脑力或时间才能取得。

三是投资性收益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投入资金划分为两大类,一为间接投资,一为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用个人财产去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这只需要投资者在特定的日期得到股票的利息、持股人所应得的利润以及增加发售的新股票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就行了,投资者通常不参加抑或是极少去参加所投入资金的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行动。

而投资人员把自己的资产注入于公司的经营行动里,且投资者具有较高的参与度,如监督投资经营活动等,这就叫做直接投资。

在现实生活中,以上三种受益经常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例如投资的房产、黄金的升值,既有投资收益又有自然增值;投资股票获取的收益,一方面表现为法定孳息,另一方面表现为投资性收益。

尽管这三类收益存在着交叉重叠的情况,但仍有一些本质上的差异:

第一,孳息和投资性收益之间的区别主要是法定孳息和投资性收益的区别。

首先,法定孳息的本质是用益的对价,财产的所有人在取得法定孳息的时候未失去原财产的所有权。

而投资性收益是投资经营等法律行为产生的结果,其是以原物所有权的变化为前提所取得的。

其次,法定孳息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周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而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第二,孳息与自然增值的区别是:

孳息产生于原物,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尤其是自然孳息,其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只是原物的一部分,尚不能称为孳息。

而自然增值是物相互交换过程中价值的增加,其只能依附在原物之上,不能独立存在,并且如果将增值收益变现则标志着原物所有权发生转变。

此外,自然增值通常是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取得的,没有孳息周期性和稳定性得特征。

第三,自然增值和经营性性收益的区别是:

增值通常是还未经过市场交易的,没有在市场上销售,尚未实现其市场价值,往往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

而经营性的利益具体表现是实际上已获得的利益。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制度演变

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修改2001年《婚姻法》的期间,《1999年专家建议稿》将一方婚前财产及其孳息规定为个人财产,而在千禧年——2000年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把个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视为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财产,但是又在同年10月举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把这个规定删掉了,2001年生效实施的《婚姻法》没有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中,规定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入资金于某个项目中所获得的回报是夫妻二人一起享有的资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6条规定以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资产为认定关键,也要思虑到贡献理论,也就是说若是不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对孳息的得到作出了贡献的话,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5条条款是把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资产在结婚后产生的孳息统统断定只属于所有权拥有方的资产。

除了《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作出了规定,我国的《物权法》第116条也对孳息的归属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主要采取了孳息从原物理论,认为应当由原物所有人享有。

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理论分析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学说梳理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当今学者们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夫妻二人其中的一人在结婚前所有的资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不管孳息的性质是怎样的,都应该断定是个人所有的资产,这就是个人财产说的含义。

首先,我们国家在《物权法》第116条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孳息所有衍生利益的享有人就是原物的所有人。

其次,《物权法》和《婚姻法》是地位相等的法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物权法》。

依据以上这两点理由,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就算是结婚后产生的孳息也是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根据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应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共同财产说。

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特殊的,基于双方缔结婚姻而产生。

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又是以夫妻之间的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所以应与物权法、债权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

第三,理应区别对待在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究竟属于谁这个问题,然而按照不一样的区分准则又会变成不一样的观点,这就是部分共同部分个人说。

一是按照孳息不一样的性质制定不一样的章程条款,也就是说与有价值的证券关联的法定孳息定义是个人财产,而另外的孳息都作为夫妻二人的共享财产而存在。

制定这个规定的原因是:

除了夫妻之中的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有价值的证券与它自动提升价值,并不要夫妻二人付出时间劳动和心血,而另外在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通常夫妻之中的一人或是二人都要付出劳动或资金。

”二是以家庭是否需要为标准。

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等,应该是夫妻双方共享的;但是针对于并不是非要应用在家庭事务中的结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于结婚后的孳息,应该根据《物权法》第116条条款断定属于个人所有。

这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产生了一些家庭需要以银行利息维持生活,则将部分利息收益规定为共同财产更能显示公平。

三是以贡献理论为标准。

即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长的价值抑或是某一些增长的价值,假使囊括了夫妻二人一起进行的运营,就是夫妻共享的财产;自然增长的价值与没有通过夫妻一起进行的运营增长价值抑或是某一些增长的价值,就是个人财产。

以这个作为前提条件,有专家更往前思考提议:

夫妻之中的一人为配偶的结婚前财产付出了时间或精力的,在他贡献范畴中产生的利益应该是夫妻之间的共享财产。

若是毫无付出,不过其中一人的生活来源只是他结婚前获得的权益,那么他在结婚后所得利益若是与配偶获得的共享财产价值一样就将之视为夫妻共享财产。

以上的三种观点,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个人财产说以《物权法》为出发点,界定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共同财产说思虑婚姻法上财产机制的独特性质,却把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机制作为明确夫妻其中一人结婚前个人财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隶属于夫妻共有,这是对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错误解读,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

折衷说的第一种观点因不同性质的孳息有的体现对方协力,而有的不体现对方协力,进而以孳息的性质确定其归属。

然而在实际中有着相同性质的孳息都没有表现配偶帮助的状况,譬如在法定孳息里,不用配偶进行帮助就能够得到银行存储的钱款所产生利息,但是房产在租赁的时候却通常要求夫妻二人一起进行维修保护,于是房租表现了彼此的互助。

而第二种观点为了处理不公允的情况,“把家庭事务要求”作为准则明确了孳息成为二人共同财产的状况,然而也没有完全地处理好,譬如夫妻的其中一方运营企业,收入相对而言偏高,配偶因为对股票投入了资金投资,回报也很可观。

假使只是把家庭事务的要求作为界限明确投资股票获得的回报也是共同财产的范畴,它的数额要大大少于配偶贡献出的共享财产,这对配偶并不公允。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个人观点

根据以上对三种不同学说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以夫妻协力原则及贡献理论为指导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即原则上将孳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除能够排除另一方配偶的协力和贡献的以外。

首先,当下我国的婚姻家庭模式大多是一方配偶承担更多的家务、子女的教育等家事劳动以方便另一方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协力原则及贡献理论正是肯定了这两种劳动在价值上的同等性。

其次,对于贡献的定义,一定要分成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进行。

一方配偶以提供物资投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等直接对婚前财产做出贡献的称之为直接贡献。

而所谓的间接贡献,则指的是一方配偶并未采取上面哪些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对另一方结婚前所有的财产产生贡献,然而这个结婚前的资产只有其所有人付出劳动方能产生收益,而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配偶在生活上对该方进行了照料。

以夫妻协力原则及贡献理论为准则,并肯定贡献包含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的做法,与婚姻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精神是相符的,同时弥补了个人财产说和共同财产说的缺陷。

第三,为避免大量因微不足道的夫妻劳动投入而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个人认为,我们应学习《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规定,只有为“实质性的贡献”才能导致个人财产的增值或孳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实质贡献”的具体情况,可由法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自由裁量.

此外,实际环境里,仍旧有着夫妻其中的一方有普遍形式类型的收入,而另外一方则是领取银行存款的利息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利息作为生活来源的状况。

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物权法》采取的孳息从原物理论将利息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对方配偶是不公平的。

因此针对上述这个问题,应当规定为:

若是夫妻之中的某一方不具有普遍形式类型的收入,也没有在家庭日常的事务劳作中协助对方,那么他在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资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里,跟对方所取得的收入对等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两个规则,我们可以以一般规则与补充规则来看待。

5、本案分析

根据上文对孳息与自然增值、经营性收益的辨析,以及相关的学说梳理,对于文章开头处的案列可做以下具体分析:

首先,对本案中的租金应认定为法定孳息。

第一,张某获取租金是因租赁这一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方只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张某获得的租金是房屋交于他人使用而产生的用益的对价,张某并未因出租行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我国《合同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了租金支付的期限,这也就使得租金符合了法定孳息周期性和相对稳定性的显著特征。

因此,以上三点表明租金应认定为法定孳息而非经营性收益。

第四,租金因租赁合同产生于房屋,非因市场规律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取得。

此外,其可与房屋分离而独立存在,且租金变现不会导致原物所有权变化。

因此,租金也非自然增值。

其次,本案中的3万元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为黄某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对房屋中发生故障的家用电器进行修理;在租赁合同到期需要重新招租时,和张某一起发布广告招租。

这均是黄某对租金的获取所付出的贡献。

并且在本案中,这些贡献足以认定为“实质性的贡献”。

所以,根据夫妻协力原则及贡献理论,应将3万元租金认定为张某与黄某共同所有。

 

结语

综上所述,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均规定为个人财产,理应按照不一样的状况进行仔细周密严谨的解析。

坚决保持着用夫妻协力的原则与贡献理论引导断定孳息究竟属于谁,根据公允的基础理念,遵循婚姻法立法理念,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深刻的剖析孳息是如何形成的,按照之中有没有囊括夫妻合力区分孳息究竟属于谁。

假使夫妻之中的一方在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于结婚后获得的孳息,对方也为孳息的获得付出了贡献,那么就把孳息断定是二人一起享有的财产;反之则是所有方的个人财产。

若是夫妻二人其中一个未有普遍形式类型的收入,也没有在家庭日常的事务和劳作里协助对方,则未劳作的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于结婚后产生的孳息里,跟对方所取得的收入对等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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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沈玲玉:

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收益的所有权属[A],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致谢:

匆匆忙忙中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发现了自己各方面的不足,遇到了很多挫折与困难。

在此,我要深深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朱金东老师!

朱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资料收集整理到格式细节修改,都给予了我悉心细致的指导和帮助。

一次次面对我很糟糕的论文,朱老师都耐心地给我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并一直鼓励、支持我。

朱老师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平易近人的态度给了我很大的感触,改变了我马虎、随意而不上进的做事态度。

此外,我还要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陪伴我一起生活的同学,给我留下了值得珍藏的最美好的记忆。

在我十几年求学历程中,离不开父母的鼓励与支持,每次在外的磕磕碰碰和不开心,都有父母的安慰。

感谢父母一直以来对我的抚养和培育。

最后,还要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老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的论文予以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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