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学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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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学士学位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现代远程教育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工业遗产

立法保护

英文题目analysisofChina'sindustrial

heritageprotection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学生姓名

高亚东

学号

专业

法学

导师姓名

职称

单位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和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参考资料:

 

毕业设计(论文)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摘要

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在有关工业遗产的保护方面不够明确和完善,有待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充实。

因此应尽快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同时,鉴于工业遗产既是文化遗产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使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护。

并应设立专家顾问机构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当前,工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必须对这类调整给工业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进行预测,同时制定能够快速应对的各项程序,以防止工厂关闭停产后导致重要遗产元素被拆改、损毁或破坏。

在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应立刻停止正在发生和计划中的对工业遗产的拆改行为。

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加以干预、制止。

关键词:

工业遗产;立法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

 

Abstract

Thecurrent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heritageisnotclearandperfect,needstobeenrichedinthefoundationoffurtherresearch,argumentation.Therefore,s.Therefore,shouldcarryoutindustrialheritage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theformulationofregulationsassoonaspossible,sothattheidentificationofimportantindustrialheritagebypowerfulprotectionthroughlegalmeans.Atthesametime,inviewoftheindustrialheritageisanindispensablepartoftheculturalheritage,butalsohasitsowncharacteristics,sothelegislationshouldfullyconsideritsparticularity,soitsintegrityandauthenticityareprotected.Andshallputforwardindependentopiniontoestablishanexpertadvisorybodyonissuesrelevanttoindustrialheritageprotection.Atpresent,thespeedtospeedupindustrialrestructuring,itisnecessarytoforecastthepotentialthreattothiskindofadjustmenttotheindustrialheritage,andmakequickresponsetotheprogram,inordertopreventaftertheleadtoimportantheritageelementsareChaigai,damagedordestroyedfactoriesclosed.NotinthatcaseshouldstoptakingplaceandintheplanofindustrialheritageChaigaiactimmediately.Oncetheindustrialheritageisthreatened,thedepartmentsofadministrationofculturalrelicsshouldhavethelegalrighttointervene,stop.

Keywords:

industrialheritageprotection;legislation;mod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目录

引言1

1工业遗产概述2

1.1、工业遗产的概念及特点2

1.2、工业遗产的内容及作用2

2我国工业遗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

2.1、工业遗产逐渐“流失”........................................2

2.2、错误地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等同于开发2

2.3、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缺失3

2.4、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缺位....................................4

3对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4

3.1、工业遗产可以为研究其所在地区、国家或行业历史提供素材和资料………..4

3.2、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4

3.4、工业遗产立法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4

4对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议......................................4

4.1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模式设想…………………………………………………...4

4.2工业业遗产立法的基本内容....................................................................................5

4.3工业遗产保护中的法律责任……………………………………………………...5

结论.......................................................................6

致谢7

参考文献8

附录8

附录A设计程序清单

引言

对工业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是历史发展所需,是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的途径。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有工业遗产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的法律保护,进而推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法律保护体系。

本文主要是对广义的工业遗产进行研究,即通过对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成分的保护和研究,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规范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行为。

广义的中国工业遗产包括工业化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久远的遗址和遗物。

工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不仅仅是遗存体,也有其内在的技术、理念及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

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比外国起步晚,对其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1、工业遗产概述

1.1、工业遗产的概念及特点

工业遗产是指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包括建筑和机械,厂房,生产作坊和工厂矿场以及加工提炼遗址,仓库货栈,生产、转换和使用的场所,交通运输及其基础设施以及用于住所、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1.2、工业遗产的内容及作用

在内容方面,狭义的工业遗产主要包括作坊、车间、仓库、码头、管理办公用房以及界石等不可移动文物;工具、器具、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等可移动文物;契约合同、商号商标、产品样品、手稿手札、招牌字号、票证簿册、照片拓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涉及企业历史的记录档案。

广义的工业遗产还包括工艺流程、生产技能和与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存在于人们记忆、口传和习惯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

近年来,工业遗产的概念在继续扩大,其中“工业景观工业遗产”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广泛的工业景观调查和保护计划。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伯格伦(L.Bergeron)教授指出:

工业遗产不仅由生产场所构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统及其社会生活遗址等等。

但即便各个因素都具有价值,它们的真正价值也只能凸显于它们被置于一个整体景观的框架中;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研究其中各因素之间的联系。

整体景观的概念对于理解工业遗产至关重要。

工作遗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一是文化价值。

今天,国际社会正在不断地鼓励多样化地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评价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性。

人们开始认识到,应将工业遗产视作普遍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护工业遗产就是保持人类文化的传承,培植社会文化的根基,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历史价值。

它们见证了工业活动对历史和今天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工业遗产是人类所创造并需要长久保存和广泛交流的文明成果,是人类文化遗产中与其他内容相比毫不逊色的组成部分。

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一部分最重要的记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空白。

而更好地保护工业遗产,发掘其丰厚的文化底蕴,将使绚丽多彩的历史画卷更加充实。

同时,这些深刻变革的物质证据对人们认识工业活动的产生和发展,研究某类工业活动的起步和过程具有普遍的价值。

二是社会价值。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它们见证了人类巨大变革时期社会的日常生活。

工业活动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取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工业遗产记录了普通劳动群众难以忘怀的人生,成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构成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

工业遗产中蕴含着务实创新、兼容并蓄,励精图治、锐意进取,精益求精、注重诚信等工业生产中铸就的特有品质,为社会添注一种永不衰竭的精神气质。

因此,工业遗产不仅承载着真实和相对完整的工业化时代的历史信息,帮助人们追述以工业为标志的近现代社会历史,帮助未来世代更好地理解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而且,保护工业遗产是对民族历史完整性和人类社会创造力的尊重,是对传统产业工人历史贡献的纪念和其崇高精神的传承。

同时,工业遗产对于长期工作于此的众多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及其家庭来说更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对它们加以妥善保护将给予工业社区的居民们以心理上的稳定感。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科技价值。

它们见证了科学技术对于工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

工业遗产在生产基地的选址规划、建筑物和构造物的施工建设、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生产工具的改进、工艺流程的设计和产品制造的更新等方面具有科技价值。

保护好不同发展阶段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相对完整的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提高对科技发展史的研究水平。

而保护某种特定的制作工艺或具有开创意义的范例,则更具有特别的意义。

三是经济价值。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经济价值。

它们见证了工业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带动作用。

工业的形成与发展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防止城市改造中因大拆大建而把具有多重价值的工业遗产变为建筑垃圾,有助于减少环境的负担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保护工业遗产能够在城市衰退地区的经济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持地区活力的延续性,给社区居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就业机会。

通过对城市中的工业遗产重新进行梳理、归类,在合理利用中为城市积淀丰富的历史底蕴,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保留工业遗产的物质形态,弘扬工业遗产的文化精神,既能为后世留下曾经承托经济发展、社会成就和工程科技的历史形象记录,也能为城市经济未来发展带来许多思考和启迪,更能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审美价值。

它们见证了工业景观所形成的无法替代的城市特色。

认定和保存有多重价值和个性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保持生机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义。

工业遗产虽然不能像一般艺术作品一样进行观赏,但是,城市的差别性关键在于文化的差别性,工业遗产的特殊形象成为众多城市识别的鲜明标志,作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无时不在提醒人们城市曾经的辉煌和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城市居民留下更多的向往。

一些国家和地区充分认识到工业遗产的这一重要价值,将其作为一种文化资源,走出了与满足社会文化需求相结合进行工业遗产保护的路子。

2、我国工业遗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农业社会时代那些历史悠久的文化遗存作为文化遗产悉心加以保护,而对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则重视不够,特别是其中的工业遗产更少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其价值尚未得到广泛认可。

目前世界各地的工业遗产正面临着毁坏和遗弃以及掠夺式开发导致的严重威胁。

主要表现在:

2.1、工业遗产逐渐“流失”

我国政府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工业遗产独特的文化价值,对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开发商的唯利是图,致使许多优秀的近现代工业遗产面临“流失”。

2.2、错误地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等同于开发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总结我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漏洞为:

“缺乏理性认识、缺乏法律保护、缺乏成熟经验、缺乏科学界定”。

“保护性破坏”是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

例如,大庆油田被建成主题公园后,由于利益诱惑,其后不断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的修缮,严重脱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宗旨。

实际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在尽量不要影响到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对其加以改造。

2.3、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缺失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因此,造成保护工业遗产的主体缺失。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但目前只有极少数工业遗产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并且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遗产问题还有待商讨,更无法对那些没有得到文物认定的工业遗产进行合理、完善的保护。

同时,文物管理部门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存在很多重叠现象,不仅管理主体多样化,上级主管部门多,管理权分散混乱,而且遗产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称,难以对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1]

2.4、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缺位

不论是管理体制的不顺,还是管理主体的缺失,最终原因都是我国工业遗产相关保护法规的缺位。

目前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可以参照,但是鉴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对其界定不明、现状不明、定位模糊,造成法律保护缺位。

3、对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3.1、工业遗产可以为研究其所在地区、国家或行业历史提供素材和资料

工业遗产的本体已经有很重要的价值,况且其所承载的生产技术、运营模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不仅为研究相关的历史、考古及科技发展史等相关学科提供素材和资料,而且也让人们有一种艰苦奋斗的爱国情怀。

日本学者山崎俊雄认为:

“技术史和产业考古学都是历史学的分支部门。

前者以文献资料为研究对象,后者以遗址、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生产技术的历史这点上,两者是共同一致的。

”[2]可见,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个实体,它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

3.2、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

近现代的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时间没有文物久远,但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其非物质文化成分的历史价值并不比文物逊色。

3.3、工业遗产具有政治价值

工业遗产凝聚着人们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劳智慧,保护好工业遗产,让其成为历史文化和爱国教育基地,可以为人们不断敲响警钟,激发人们的干劲和发挥聪明才智,顺利进行工业化转型。

例如,大庆油田刚刚起步时建设的“干打垒”,它的存在提醒着人们要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但现在人们只能从资料中看到这些。

3.4、工业遗产立法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近年来,国家不断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许多工业遗产也被列为其中,但在对工业遗产的立法方面仍存在漏洞。

因此,推进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能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4、对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议

4.1、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模式设想

模式一:

在《文物保护法》、《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和知识产权等法律的框架下,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指出:

“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法律保障的权力加以干预、制止。

”[3]但是,法律繁多造成文物管理部门“有心无力”、“无所适从”,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模式二:

对工业遗产单独立法。

单独立法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文物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力,确保有法可依,但立法成本高、程序复杂、立法周期长。

由于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还刚刚起步,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和实际国情,还不具备单独立法的条件。

模式三:

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工业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可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可以结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加以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据有效、合理的原则,现阶段应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的保护模式。

一方面,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而依靠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即将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会造成法律混沌的局面;另一方面,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对工业遗产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具有现实可行性。

4.2、工业遗产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认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1条规定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可见,国家拥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辖主权,即政府应该是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

笔者认为,可以在工业遗产的立法当中借鉴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方责任原则”,即代表政府的工业和文化等行政部门、非政府性质的行业协会(包括当地企业联合会、商会、旅游协会及博物馆协会等代表)和广大群众代表(由各学科代表、普通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

政府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聘用旅游集团或博物馆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对已经被认定为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工业遗产进行管理。

但为防止非政府组织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建议进行“三方认定”,即上述三方可经过商谈和研究,必要时可以开听证会或发挥媒体的作用,让更广大的群众发表意见。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政府在工业遗产保护中必须占有主导权、决策权,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只能有运营权,广大群众则有权利对其保护进行舆论监督,这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相互独立。

第二,确定工业遗产分类、分级保护的认定标准。

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成分有很多,其个体价值迥异,因此,要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制定以下几个标准:

一、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的工业建筑及相关设施;[4]二、体现了我国人民智慧和技术创造力的创造性工程和代表等;[5]三、曾在全国、全省同行业排序靠前或产量多,质量高,开办早,品牌影响力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6]四、和当地历史上著名工商实业家有关的企业、厂房、生活设施或工艺建筑等。

[7]同时,也必须做到“留取精华”:

相关部门对全国各地的工业遗产进行普查,将其资料汇编整理;成立三方工业遗产评估委员会,对其资料和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工业遗产的类别和级别,最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审,再级级申报,严格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通过程序的正义、公平,才能得到实体的公平,工业遗产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立法保护。

4.3、工业遗产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是工业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方主体”都有责任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监督。

由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对违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级管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论

人类文明的进化,取决于文化的创造、保存和交流。

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和容器,城市的发展是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过程。

为了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互动与和谐共存,既要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对于城市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发掘其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工业遗产以新的内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实现它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发展。

工业遗产的普查与认定。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它的价值认定、记录和研究首先在于发现,而普查是发现的基础和保证。

我国计划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业遗产应列为重要普查对象。

面对数量庞大的工业遗产,通过普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工业遗产清单。

同时普查与认定、记录和研究的过程,也是宣传工业遗产重要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过程,是发动企业和相关人员投入工业遗产保护的过程。

科学认定是准确记录的前提。

首先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并与国际标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认定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使合理、统一的认定标准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应注意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文化遗产,特别是古代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差异。

工业遗产应是在一个时期一个领域领先发展、具有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业遗存,保证把那些最具典型意义、最有价值的工业遗产保留下来。

在历史价值方面,对形成年代应给予合适的尺度。

准确记录是深入研究的基础。

对工业遗产地的各类不可移动现状遗存应进行准确勘察、测绘,对各类可移动实体档案应进行系统的发掘整理,并以文字、图纸、照片和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

不同工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流程具有多重价值,是工业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科学技术与人工技艺是重要的遗产资源,一旦失传不可替代,应详细记录并加以传授。

记录还应包括收集口述历史在内的信息,当事人的记忆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独特资源,应尽可能加以记录。

同时应注意在昔日就业者中广泛征集可移动的工业历史文物,并纳入记录档案。

综合上述记录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记录档案,并将数字化及网上查询方式作为重要目标,以作为未来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依据。

工业遗产完整的外观特征和遗址保存状况应在受到任何破坏以前载入记录档案,因为如果在生产活动停止或者工业场所关闭之前做好记录,将可以获得并保留更为真实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学认定的保证。

工业遗产保护需要制定系统的研究计划,通过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的调查,判别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

有必要对工业遗产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使工业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证。

对工业遗址进行考古调查是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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